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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比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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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綜合比較與討論 一、三種權力觀點的比較

本文認為權力現象不可避免地涉及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的存在,這除 了可以從上述各權力觀皆將理解權力的焦點放在「誰行使權力」或「誰因 權力而改變」得知外,更因為權力現象不可避免地需要涉及發動者發動以 及需要有讓權力現象展現的對象才能看出。

不過,「權力現象的必要條件是權力主、客體的存在」對於某些權力 觀點而言可能尚有疑義。威脅該命題成立的最有力挑戰來自於將權力視為 能力的觀點。這種觀點的倡議者認為權力屬於能動者占有,而不論該權力 是否表現於外,能動者具有權力都是不容質疑的事實。既然權力的存在可 以包括沒有表現於外(對權力客體造成效果)的情況,那麼權力概念的存在自 然不需要以權力客體的存在為前提。

上述說法看似有理,但其實是忽略了作為能力的權力概念之所以可以

「被看作一種能力」的前提。權力能力要能夠被看作為一種能力,其前提 是該權力能力實際被使用或是我們可以預期它能夠被使用。當權力能力實 際被使用時,我們自然可以毫不猶豫地確認權力能力的存在,但我們要如 何預期權力能力可以被使用呢?此時我們所依靠的便是利用「反事實條件 句」(counterfactual conditions)來確立我們的認知。例如:在乙幫甲跑腿這 件事本身是違反乙的真實利益下,雖然甲實際上沒有要求乙幫他跑腿,但 我們可以利用反事實條件句假設「如果甲要求乙幫忙跑腿」,乙是否真的會 服從甲的命令?當我們藉由甲所擁有的諸多資源或地位,判斷如果甲真的 如此要求的話,乙將會服從,方能確定甲具有權力能力。總而言之,當我 們在判斷能動者是否擁有權力能力時,不論是利用他實際運用該權力能力,

或是藉由反事實條件句確認他雖然沒有行使,但實際上仍擁有權力能力,

這兩種情況都免不了有權力主、客體的存在。因此將權力視為一種能力的 觀點實際上仍是預設了權力主、客體的存在

綜合上述,當我們試圖比較各權力觀點的時候,比較他們之間對於權

果,卻沒有積極了解(Lukes, 2005: 53-4),此時也算是無意識的行使權力。

權力客體因為偏好被形塑,因此使他是無意識地被宰制。然而,當Lukes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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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向可以包括權力主、客體的意識與無意識情況。

(二)權力能力觀

分析權力能力觀對於權力主、客體為何的立場,就等同於分析「誰可 以擁有權力能力?」對Morriss來說,權力能力顯然是個人才能擁有的屬性 或傾向性概念,他並沒有將權力能力的討論範圍進一步延伸至團體。至於 當Isaac與Wartenberg強調權力能力的來源為能動者佔據特定社會位置(結構) 時,由於個人與團體都有可能佔據特定社會位置而獲得結構給予的權力能 力,所以對他們來說,權力主體可以包括個人與團體。至於權力客體是相 對於主體而未擁有權力能力的能動者,因此能夠作為權力客體的能動者便 與主體相同。

分析權力能力觀對於權力主、客體的意識問題,就等於在分析「能動 者是否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力能力」的問題。雖然Morriss(2002: 25)區辨個人 權力能力包括「個人能力」(human ability) 與「傾向」(disposition),前者是 指個人有意識並且有意圖的發動其權力能力,後者則是一種當滿足特定條 件後便會發動的權力能力,例如輕敲人的膝蓋骨下方,可以造成無意識的 反射,輕敲便是膝蓋反射需滿足的條件,因而認為權力能力涉及能動者有 意識及無意識的情況。然而,我們可以發現Morriss對於意識與意圖的討論 顯然涉及「發動」或「行使」權力能力。雖然他認為權力能力涉及意識與 意圖,但本文認為這個立場已經不是單純從權力能力的角度來思考權力,

所以我們必須從其它方式來推測權力能力觀關於意識的立場。至於Isaac與 Wartenberg對於意識的討論焦點基本上則著重於結構能否有意識地賦予能 動者權力能力,因而未深入討論權力主、客體對於權力能力的意識問題。

不論是來自於個人或來自於結構的權力能力,其存在既可以是能動者 無意識地天生擁有或沒有意識到自己佔據特定社會位置,以至於權力能力 觀下的權力主、客體可以在沒有意識到自己有權力能力的情況下擁有權力 能力。甚而能動者也可以藉由鍛鍊自身或積極取得特定身份(考證照、成為 老師或律師等)來提高自己的權力能力,這些行動便意味著能動者有意識到 自己的權力能力,並試圖提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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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這使此兩面向權力觀必須先檢視一連串的互動情況,才能找出哪些是 必須被納入分析的關鍵議題,接著才能開始權力分析。就第一面向而言,

依據各決策在決策前與決策後之間的變動程度來決定關鍵議題;就第二面 向來說,則須先瞭解現有優勢價值、習俗、程序為何,方能得知哪些挑戰 是對既存偏差動員狀態的挑戰,以此判斷關鍵議題。再者,第二面向所強 調的非決策制定事實上並非如決策制定一樣有確切的決策時點,也就是說 非決策制定可能發生在實際決策前一段時間內的任一時點,我們甚至可能 無法得知到底是多長的一段時間才能找到非決策制定。同時權力客體因為 權力主體採用非決策制定而產生的不滿,可能發生於實際決策前、中、後,

這些也都使第二面向的權力分析必須拉長其分析時間。因此,第一及第二 面向要求判斷何謂關鍵議題的原則,加上第二面向還必須拉長分析時間以 免實際上有非決策制定及某些檯面下的不滿,但卻因為沒有觀察到該時點 的情況而誤以為沒有非決策制定及不滿存在。這些將使第一及第二面向權 力觀所作的都不是單一時點分析,而是跨時間地針對多次互動的分析。

至於第三面向權力觀雖未特別強調必須分辨關鍵或非關鍵議題,但由 於該面向強調真實利益的存在,而真實利益的判斷除了必須仰賴研究者抱 持的特定理論外,也必須仔細收集權力客體的各種反應,方能避免誤判權 力關係。以前述曾經提到由Lukes所舉的種姓制度為例,如果沒有經過長時 間的觀察,我們也許沒有辦法看到有某些賤民階層有脫離印度教的舉動,

因而可能不得不同意階層化的種姓制度是在未受任何權力主體宰制下,各 階層認為合理、正當的體系。因此第三面向權力觀與第一及第二面向相同,

都不是單一時點分析,而是跨時間地針對多次互動的分析。

總而言之,在權力三面向皆非單一時點的連續性分析的情況下,我們 沒辦法憑藉每一次的權力互動得知有權者與無權者,導致我們無法確知應 該分析多長的時間才能找到辨識權力關係的關鍵。而這樣的分析方式更可 能落入無限退後的窘境,也就是研究者容易已在心中預設定對象為有權者,

但在現實互動尚未發現足以證明的關鍵議題,因而持續拉長觀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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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力三面向對同一現象的不同認定

當運用各異其色的權力三面向進行某一情況的權力分析時,我們是否 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舉例而言:當 A 在第一面向被判斷為有權者,他是否 有可能在第二面向中卻未必如此?

以第一面向權力觀進行權力分析時,必須先判斷該事件是否為關鍵議 題,在確定屬於關鍵議題後,緊接著根據「實際決策」互動之衝突結果的 勝敗來指出權力主客體之間的關係。當以第二面向權力觀進行分析時,一 樣必須先判斷該事件是否為關鍵議題,然而第二面向對於何謂關鍵議題的 判斷與第一面向不同(詳見前述),因而導致兩者對互動雙方用以辨識權力現 象的決策可能不同,加上第二面向將不明顯的非決策制定納入分析過程,

導致他將能夠看到比第一面向更深入的權力現象。基於第二面向比第一面 向可以看到更深層的權力面向,我們可以知道兩者觀察到的結果可能不同;

而由於第一及第二面向用以辨識權力現象的議題可能根本不同,導致兩者 的分析根本不能相容。

至於第三面向雖然沒有強調關鍵議題,但在主張「真實利益」存在的 情況下,權力主客體之間的衝突可能發生在 1.權力主體所作所為違反客體 的真實利益,但客體並未察覺;2.權力主體符合客體真實利益,但客體誤以 為他受到傷害。在第一種情況下,前兩面向因為能動者雙方沒有可見的衝 突而判定沒有權力關係,對第三面向卻可能是因為權力客體未認識自身的 真實利益才沒有衝突。所以前兩面向認為沒有權力關係的情況,對第三面 向來說卻可能有。在第二種情況下,Lukes 主張一開始的衝突是權力干預,

但當權力客體意識到如此做是對自己有利時,權力關係就自我消滅了 (Lukes, 2005: 36-7)。17但前兩面向在不認為能動者會無法認識真實利益的原 則下,這種情況基本上不在此兩面向的考量裡。故第三面向權力觀與前兩

17 當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的偏好是衝突的,但事實上權力主體的所作所為是符合客體的真 實利益,此時是否有權力介入?Lukes 認為這有兩種說法可解釋:1.一開始的衝突是權力 干預,但當權力客體意識到如此做是對自己有利時,權力關係就自我消滅了;2.這種情況 下自主性都受到侵害,而客體的自主性是符合真實利益的,因此這種權力行使必定無法符

17 當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的偏好是衝突的,但事實上權力主體的所作所為是符合客體的真 實利益,此時是否有權力介入?Lukes 認為這有兩種說法可解釋:1.一開始的衝突是權力 干預,但當權力客體意識到如此做是對自己有利時,權力關係就自我消滅了;2.這種情況 下自主性都受到侵害,而客體的自主性是符合真實利益的,因此這種權力行使必定無法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