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ECFA 之原產地規則
一、 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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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ECFA 之原產地規則
自從 99 年簽署 ECFA 後,列於早收清單中之貨品皆已陸續調降,而其原產 地認定之標準皆列於 ECFA 協議之附件二「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臨時性 原產地規則」中,然該臨時性原產地規定僅明列原產地認定之基本原則,其個別 產品之實質認定方式則是依據財政部後續談判之後所公布之「適用於貨品貿易早 期收穫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58。
由於上述之二項規定皆與生產者在認定原產地時所需遵守之原理規則和判 斷標準有關,故以下將分別對其進行介紹。
一、 原則性規定
ECFA 之原則性規定皆列於附件二「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臨時性原 產地規則」,廠商必須在使用個別產品之特定原產地規則之前認識該原則性之規 定,以了解特定原產地規則中所適用之標準的含意。附件二中共 17 條規定,其 中包括對於名詞定義、原產貨物、完全獲得貨物、稅則稅號變更、區域產值含量 之計算、加工工序、累積規則、微末加工、微小含量、包裝材料及容器等。
在原產貨物之認定方面,列出三種能夠視為原產地貨物之情形:(一)完全 獲取之貨物;(二)貨物僅由原產材料生產;(三)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但符合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貨物59。有關第一種—完全獲取之貨物,其定義即與京都 公約中對於完全獲取之貨物定義相同60;而在第二種—由區內原材料生產之貨物,
若該貨物是由一方或雙方之生產者所製造之原物料所構成,其將可獲得原產地之
58 財政部,公告「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及「貨品貿易 早期收穫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均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2010 年 12 月 27 日,網址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1063&ctNode=410。
59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二,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第二 條。
60 同上註,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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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而此項規定將可促使貨物生產者為符合原產地認定,而多使用區內製造之 原產材料,進而促進原產材料製造業之發展;最後,第三種情形是使用非原產材 料所生產之貨物,必須在符合其所對應之特定原產地規則,才可視為原產之貨物,
由於現今國際分工普遍,許多產品所包含之原材料皆來自世界各地,混和區內、
區外原物料的產品佔所有產品項目中的大多數,因此此種產品之原產地認定方式 就顯得極為重要,而此種產品所需符合的特別產品清單中則是另外規定於「適用 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61。
在臨時性原產規則對於實質轉型之三項標準皆由明文定義。除了稅則稅號轉 變與加工工序之定義外,亦列出區域產值含量之計算方式,其計算方式如下:
區域產值含量(RVC) = (非原產原料價格)
由於區域產值含量之計算方式根據不同 FTA 而有所差異,其表示方法分為 以區內價值之累加,或是最終產品價格扣除進口產品價格。以第一種方法計算區 域產值含量之國家(如歐盟),必須在計算區域產值時將貨品在生產過程中由區 內國家所投入之成本皆列入計算,包括原材料成本、加工製造成本與其他管理銷 售費用等,由於此種計算方式所需列入之成本元素較多,其資料較難以取得,且 各項成本皆必須根據公司之會計紀錄而調整,故較容易引發爭議62;而使用第二 種計算方式之 FTA(如 ECFA、NAFTA 等),其計算方式是將最終產品之價格扣 除非原產之原材料價格,而得出之價格視為區域產值。因最終產品之價格是以產 品之離岸價格(FOB 價格)作為計算基礎,其價格資訊只須向進出口海關申請,
且其計算方式相對較為簡單,故採用此計算方式作為區域產值之計算基準較具透 明化和便利性63。
61 同上註,第四條。
62 STEFANO INAMA , supra note 2, at 432.
63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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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對原產貨物之實質認定外,臨時性原產地規則中亦有其他調整原產地規 則限制性程度之輔助性條款。提供彈性空間之輔助條款包括累積規則(雙邊累積)
與微小含量之規定。有關累積規則是指當台灣所生產之產品使用來自中國大陸之 原材料時,該原材料可視為原產之原材料,在計算區域產值含量時可累加計算該 原材料之價值,使該貨品更容易符合原產地規定中的區域產值含量之標準64。另 外,在微小含量的部分,基於產品可能含有區外之原物料,該原物料可能無法符 合稅則稅號轉換標準而被視為非原產之原物料,然當其價值不超過最終產品之離 岸價格之 10%時,在認定最終產品之原產地規則時不將該非原產之原物料部分列 入考慮65。而此原則將可提供生產者在認定產品之原產地時,對於微小部分之非 原產原物料提供一彈性空間。
二、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s, PSR)
根據「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臨時性原產地規則」中對於包含第三國 之非原產材料之產品,規定其加工或製造程序需達到實質轉型之標準,才得以視 為原產之貨品66。而實質轉型之認定標準則是列於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當中,
其針對個別早期收穫產品之不同特性,逐項訂定實質轉型之標準,包括稅則稅號 轉換標準、區域產值含量標準、加工工序標準等67。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是根據兩岸個別之貨品早收清單中的項目所制定之原 產地規則,而在中國大陸所給予的 608 項早收清單項目中,紡織品(HS 50-63 章)即佔其中之 136 項;而台灣承諾給予之 267 項早收貨品清單中,紡織品則佔 了 21 項。在中國大陸的 136 項紡織品早收清單貨品中,包含上游產品—合成纖 維棉、再生纖維棉、棉紗、合成纖維棉混紡紗等;中游產品—棉梭織成品布、棉
64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二,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第八條。
65 同上註,第十條
66 同上註,第二條第三款。
67 吳雪瑩,ECFA 臨時原產地規則,產業雜誌,第 492 期,2011 年 3 月,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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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織布、不織布和人造皮等;與下游產品—梭織成衣、針織成衣、泳衣、襪子、
內衣、服飾配件等。而在台灣所給予之 21 項紡織品早收貨品中,包含上游之合 成纖維棉、棉紗、合纖絲紗、合成纖維棉紗等;中游之棉梭織胚布、棉梭織成品 布、不織布、合成皮與針織布等;但在 21 項紡織品早收貨品中,並未包含下游 之成衣及服飾品。
成衣業以廣義來說,亦即為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包含梭織成衣製造業(梭 織外衣製造業、梭織內衣及睡衣製造業)、針織成衣製造業(針織外衣製造業、
針織內衣及睡衣製造業)、服飾品製造業(襪類製造業、紡織手套製造業、紡織 帽製造業、其他服飾品製造業)68。雖基於服飾品製造業與梭織、針織成衣製造 業之間在製程方面具有較大之差異69,故在政府所定義之 17 項敏感性產業中,
並未將內衣、泳衣、織襪產業列入成衣產業,但由於其他 FTA 對於列於 HS 第 61 及 62 章之產品之原產地規則較為類似,故以下所討論之成衣類原產地規則會 適用於列於 HS 第 61 及 62 章之產品,其中包括一般襯衫、套頭衫等衣物類與內 衣、襪子、泳衣等其他成衣類產品。
根據 HS 2012 版本,中國大陸之早收清單中與成衣業有關之規範僅限於 HS 第 61、62 章中之項目,其細項可見下表。
68 以上成衣之分類是根據行政院主計處 100 年 3 月所公布,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九次修訂 版本,網址:http://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14208472171.pdf。
69 如上述對成衣業製程之介紹,梭織成衣製造業與針織成衣製造業之製程主要涉及剪裁、組合、
車縫、品檢、整燙。而其他服飾品製造品之製程包括織羅口、織帽、織襪、手套訂型等步驟,與 梭織、針織成衣製造業之製程差異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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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s or boys' shirts of
cotton, knitted or crocheted 16.0 10 5.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1069000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 織或鉤編女襯衫
Women's or girls' blouses, etc, of other textiles, knitted/crocheted
16.0 10 5.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1101100 羊毛製針織或鉤編 套頭衫等
Jerseys, pullovers, etc, of
wool, knitted or crocheted 14.0 5.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1102000 棉製針織或鉤編套 頭衫等
Jerseys, pullovers, etc, of
cotton, knitted or crocheted 14.0 5.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1103000 化學纖製針織或鉤 編套頭衫等
Jerseys, pullovers, etc, of man-made fibres, knitted or crocheted
16.0 10.0 5.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1124100 合成纖製針織或鉤 編女式游泳服
Women's or girls' swimwear of synthetic fibres, knitted or crocheted
17.5 10.0 5.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1152200 單絲≥67 分特合纖 製連褲襪等
Panty hose and tights of synthetic fibres, measuring per single yarn 67 decitex or more
Panty hose and tights of other textile materials, knitted or crocheted
Hosiery & footwear, of other textiles, knitted or crocheted, nes
14.0 5.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1178010 針織或鉤編領帶及 領結
Ties, bow ties and cravats,
knitted or crocheted 14.0 5.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1178090 針織或鉤編其他衣 著附件
Other parts of garments or of clothing accessories, knitted or crocheted
14.0 5.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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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s of garments or clothing accessories, knitted or crocheted
14.0 5.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2121010 化纖製胸罩 Brassieres, of man-made
fibres 16 10 5.0 0 從其他章改變
Girdles & panty-girdles, of
man-made fibres 16 1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2122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束 腰帶及腹帶
Girdles & panty-girdles, of
other textiles 14 5.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2129010 化纖製吊褲帶、吊襪 帶等
Braces, suspenders and the
like, of man-made fibres 16 1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2129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吊 褲帶、吊襪帶等
Braces, suspenders and the
like, of other textiles 14 5.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Other made up clothing
accessories 14 5.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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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成衣產品為紡織業之下游產品,而在關稅稅則第 61、62 章中所規定的 皆為經過縫製之後的產品,故一般之加工程序並不會改變產品之功用,因此較無 可能產生加工程序造成稅號節轉換或目轉換之情形。
舉例而言,若台灣廠商向第三國進口成衣之原料—針織品或鉤針織品(HS
舉例而言,若台灣廠商向第三國進口成衣之原料—針織品或鉤針織品(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