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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韓國 FTA 之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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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且歐盟之廠商可利用後段之製造過程創造產品更多的附加價值。例如在裁 剪、縫製為最終產品的部分,歐盟境內之廠商即可透過了解成衣之流行趨勢,快 速設計出符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105,而提高產品之附加價值,並使歐盟境內之廠 商在市場極度競爭的環境下,不受到進口商品之威脅而獲得更高的收益。

而在部分商品所使用以特定製程結合附加價值百分比之實質轉換標準,不僅 可使進口商在使用原產地認定時多一些彈性空間,且由於使用附加價值百分比可 更加確保產品之關鍵製程於區內製造,故針對特定商品所提供單一轉換原則若再 結合附加價值百分比之標準,將可保護國內之廠商負責下游產品最多利潤之製 程。

第三節 東協—韓國 FTA 之原產地規則

在東協所簽訂之 FTA 中,由於韓國與台灣不僅出口結構較為相近,其向來 為台灣之出口競爭國,且其產業亦同樣從勞力密集產業轉為資本密集之產業,故 韓國與東協在簽訂 FTA 後,如何降低東協低勞力成本國家之產品進口至國內所 造成之產業損害,不論是在原產地規定,或關稅之談判方面皆值得台灣作為借鏡。

由於本文以原產地規則之制定作為主軸,且二國成衣市場之發展程度較為相近,

東協—韓國之 FTA 中對於成衣之原產地規則制訂將對於 ECFA 之成衣原產地規 則具有模範之效果,故在 ECFA 針對成衣業制定原產地規範之前,實有必要對東 協—韓國 FTA 之成衣業原產地規則進行全面之了解。以下將對該原產地規則進 行介紹與分析。

一、 東協—韓國 FTA 之原產地規則

105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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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國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簡稱東協)106於 1967 年成立後,1992 年時協議成立東協自由貿易區(ASEAN Free Trade Area,簡稱 AFTA),協議中約定所有之東協會員國將透過「共同有效優惠關稅協定(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CEPT)」致力於降低區內之關稅,

目前 AFTA 除了部分敏感性產品(如:稻米)之外,區內大部分之產品皆已大 幅調降關稅,達成高度之自由化107

東協不僅不斷的深化對內之合作,亦積極地加強對外之貿易合作,從 2002 年與中國大陸簽訂 FTA 後,陸續與韓國、日本、澳洲與紐西蘭、印度等國簽訂 雙邊協定,至於東協加三(意即東協國家加上中、日、韓三國之東亞自由貿易區)

多邊之貿易協定目前雖尚未正式簽訂,但東亞區域之貿易整合將勢在必行。

東協與韓國於 2005 年 12 月簽署架構協議。東協-韓國 FTA 是採取循序漸 進之方式,先簽屬架構協定,再依序簽屬商品貿易、服務業貿易及投資協定,方 完成整體的 FTA 協定108。東協與韓國 FTA 之原產地規則規定於東協與韓國全面 性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定 (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mong the Governments of the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中的附件三。其原產地規則主 要根據貿易商品的敏感性不同而給予不同寬嚴程度之原產地認定標準,且對於大 多數之產品提供 HS 稅則稅號轉換或是區域價值百分比此二項標準之選擇109,故 相對於其他 FTA 之原產地規定較具彈性之空間。

106 東南亞國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簡稱東協)起始於 1967 年由泰國、印尼、

馬來西亞與菲律賓所簽訂之東協宣言(ASEAN Declaration),目前東協之會員國除簽訂東協宣言 之四國外,還有汶萊、柬埔寨、寮國、緬甸、新加坡、越南等六國。資料來源:

http://www.aseansec.org/about_ASEAN.html.

107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The 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 at http://www.aseansec.org/12021.htm (last visited: Apr. 30, 2012).

108 劉大年,東亞區域經濟整合之趨勢,載:不能沒有 ECFA--東亞區域經濟整合對台灣的挑戰,

頁 13,2010 年。

109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mong the Governments of the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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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東協與韓國全面性經濟合作架構協定附件三之第四條規則中對於 RVC 之定義,區域價值百分比之算法可分為二種。一為向上累加法(Build-up method),

另一為向下扣除法(Build-down method),詳細之算法如下:

(1) 向上累加法(Build-up method)

RVC = 原產原料之價值

(2) 向下扣除法(Build-down method)

RVC = 非原產原料之價值

當產品經過上述任一種 RVC 之算法後,其數值不低於 40%,則可獲得原產 地之資格。

除了 HS 稅則稅率轉換標準和 RVC 之標準外,當貨品符合下列之條件時,

亦可視為符合原產地之規定:(1)貨品符合附錄二的貨品特別清單中的規定,

當貨品的部分製程於成員國內進行,即可視為原產之貨品110;(2)貨品符合境 外加工的規定111;(3)貨品符合累積條款之適用112

為提供原產地認定彈性空間之規則,東協與韓國全面性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之 原產地規則中亦加入累積條款、微量原則和境外加工原則。針對累積條款,該 FTA 中採用雙邊累積原則,當韓國自馬來西亞(東協之會員國)進口原料且製 成最終貨品後,再出口至東協之其他國家時,即可將該貨品視為原產於韓國且符 合東協與韓國 FTA 的原產地規則,而享有優惠關稅。

Nations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Annex 3, Rules 4.

110 Id. Rules 5.

111 Id. Rules 6.

112 Id. Rule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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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量條款之部分,當貨品未符合特別產品清單中的 HS 稅則稅率轉換標準 時,微量條款提供彈性之空間,使該貨品所含的非原產地原物料的價值不超過出 口價值(FOB 價格)的 10%時,仍可被視為原產地之貨品,然針對列於 HS 第 50 章至第 63 章之紡織及成衣類產品,其適用微量條款時所根據的是其重量而非 其價值113

最後,在境外加工原則方面,東協與韓國 FTA 中的原產地規則針對會員國 以外所製造之貨品,若該貨品所使用原產於成員國所出口之原物料,在會員國以 外之地區經過加工處理再轉進口至會員國內時,則仍可視為該出口會員國之原產 貨品。然此條規則之適用與相關程序仍須經過韓國與東協之會員國互相合意114

二、東協—韓國 FT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介紹

東協—韓國 FTA 對 HS 第 61 與 62 章之成衣產品之實質轉型標準主要是稅 則稅號轉換結合特定製程115,但亦允許生產者選擇以 40%區域價值含量作為準則。

在 HS 第 61 章下的所有產品皆以稅則稅號轉換結合特定製程作為產品實質轉型 之標準,其稅則稅號之轉換是以章轉換標準,並加以規定該成衣產品必須於區內 之國家進行裁剪與縫製,才能使產品獲得原產地之認定。另外,若生產者選擇以 40%區域價值百分比作為判斷產品原產地之準則116,東協—韓國 FTA 下的原產 地規定亦對區域價值百分比之計算方式提供「向上累加法」與「向下扣除法」此 二種計算方式117。以下舉例說明之。

113 Id. Rules 10.

114 Id. Rules 6.

115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mong the Governments of the Republics of Korea and the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ppendix 2.

116 Id.

117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mong the Governments of the Republics of Korea and the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ppendix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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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女用或女童用上衣、襯衫及短衫,針織或鉤針織者(HS 6106)」為例,

其原產地規則如下:“Change to Heading 61.06 from any other Chapter, provided that the good is both cut and sewn in the territory of any Party; or A regional value content of not less than 40 percent of the FOB value of the good.”

從上述之規則中,「女用或女童用上衣、襯衫及短衫,針織或鉤針織者(HS 6106)」在製造過程中,若從「含彈性紗或橡膠線重量在 5%及以上的針織品(HS 6002)」裁剪並縫製成「女用或女童用上衣、襯衫及短衫,針織或鉤針織者(HS 6106)」是於區內進行,則可獲得原產地認定,故不論產品組成之纖維、紗線、

或布料是否為原產地產品,只要在東協或韓國區內進行成衣產品之最終製程即可 獲得原產地之認定。

而若選擇區域價值百分比作為實質轉型之標準,假設產品包含由土耳其進口 價格為$ 20 的絲布,和由泰國進口價格為$25 之棉布,而產品經過印尼的印花、

裁剪、完成設計等最終製成後,最後再以$ 65 之出口價格(FOB 價格)進口至 韓國。在計算區域價格百分比時可以以下二種方式計算:

(1)向上累加法

RVC = 原產原料之價值

= 38.5% < 40% 不符合區域價值百分比之標準 (2) 向下扣除法

RVC = 非原產原料之價值

=69.2% > 40% 符合區域價值含量之標準 從以上二種計算區域價格含量之方式所得出之結果,可看出不同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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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造成不同之結果,而該原產地規則提供生產者更大的彈性空間,以使其透過 較有利之計算方式獲得原產地認定。

另外,在 HS 第 62 章中對於非針織或非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之原產 地規定大致亦符合上述之規定,大部分之產品同樣適用稅則稅號轉換結合特定製 程,亦允許生產者選擇以 40%區域價值含量作為準則。但在該章節中有二項例外 之產品,為「手帕(HS 6213)」和「披巾、圍巾、領巾、頭紗、面紗及類似品

(HS 6214)」,在此二項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中,不僅以稅則稅號之章轉換為標 準,且規範若產品是由特定稅則號列下之布料所組成,則該布料必須符合原產地 規則,且產品同樣必須於區內進行裁剪之製程,此外,該產品之生產者亦可選擇 區域價值含量作為實質轉型之標準。

有關「手帕(HS 6213)」之原產地規則原文如下:“Change to Heading 62.13 from any other Chapter, provided that the fabrics of 50.07, 51.11through 51.13, 52.08 through 52.12, 53.09 through 53.11, 54.07 through 54.08, 55.12 through 55.16, 58.01through 58.02, 60.01 through 60.06 are originating and the good is both cut and sewn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exporting Party; or A regional value content of not less than 40 percent of the FOB value of the good.”

在該規則中所限制必須為原產之布料類產品,其中包括絲或廢絲織成之梭織 物、羊毛或動物細毛紡毛梭織物、棉梭織物和其他針織或勾針織品等布類產品。

而若該布類產品欲獲得原產地認定,則另須符合該類產品之原產地規則118

舉例而言,若手帕是以「羊毛或動物細毛紡毛梭織物(HS 5111)」 所製成,

舉例而言,若手帕是以「羊毛或動物細毛紡毛梭織物(HS 5111)」 所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