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原產地規則之概述
三、 原產地規則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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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可作為統計貿易流量與收支之工具,亦有決定關稅稅率之適用、執行衛生檢疫 與配額管理等功用38;對產業而言,原產地規則可預測進口貨品所適用之關稅、
配額或其他優惠待遇,且該規則將會影響企業長期之契約與生產決策計畫,故原 產地規則之一致性與透明性對企業具有極大之利益39。
三、 原產地規則之認定標準
由於國際分工的興起,企業藉由將各種製程外包(outsourcing)並進行跨國 性之生產,因此貨品不再是於單一之國家生產,其原料及零件來自數個國家,且 貨品之生產、製造、加工、裝配及包裝等製程皆可能於不同國家進行,故此種經 過多國生產之貨品在認定其原產地時須需要更詳盡的認定方式。
國際上關於原產地規則之組織於各時期提出不同之原產地規則版本,包括聯 合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UNCTAD)於 1964 年首次提出 GSP 之概念後所進行原 產地規則之調和40、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於 1973 年所批准的「關於簡化及調整關稅程序之京都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簡稱京都公約」41, 和 WTO 於 1994 年所生效之原產地規則協定。由上述之協定與調和過程中可觀 察出原產地規則之特點,即原產地規則對貨品認定分為完全生產( wholly obtained/produced)之貨品與實質轉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之貨品42。
38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STANDARDIZATION OF RULES OF ORIGIN 8 (1987),
39 Id.
40 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UNCTAD)於 1964 年提出 GSP 之概念,並於 1968 年正式採用該 制度。UNCTAD 下之優惠性特別委員會(Special Committee on Preference)所設立的原產地規則 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Rules of Origin),於 UNCTAD 第二次會期中即提出調和 GSP 原產 地規則之概念,由該小組草擬 GSP 之統一的原產地規則並進行協商。
41 關於簡化及調整關稅程序之京都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是由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
所制定,並於 1974 年 9 月 25 日正式生效,其中京都公約之附件 D.1 即對於原產地之認定方法提 供一準則;STEFANO INAMA, supra note 2, at 3.
42 鍾詠聿,「貨品貿易下原產地規則之調和」,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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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完全生產與實質轉型之原產地認定標準,另外國際上針對不同貨品所適 用的認定標準亦有些微之差異,故除了一般的認定標準外,亦會搭配輔助性的規 定以補充原產地之認定43,以下將對國際上常用之原產地認定方法進行介紹。
(一)一般認定標準
在京都公約附件 D.1 中界定商品原產地的一般認定標準分為二類,一類為針 對完全取得或生產之貨品,二為針對經過實質轉型之貨品,以下分述之。
1. 完全取得或生產(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
若產品完全在單一國家取得或生產,則以該國為原產國。此一標準係用於未 涉及進口原物料加工的貨品,主要用於農林漁礦等產品44。國際間各區域貿易協 定的原產地規則一般是以列舉方式界定商品之完全取得或生產。
2. 實質轉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貨品的生產、製造中涉及兩個以上國家時,原產地之國家即是由最後進行實 質轉型的國家45。其係指該貨品的形狀、外觀、本質或特性,相較於前次製造、
生產或生長地所出口之貨品,特性上具有根本的變化46。確定實質轉型是否發生 的標準主要有三種,以下分別介紹。
(1) 稅則稅號轉換標準(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CTC)
稅則稅號轉換標準是以關稅分類表作為基礎,比較生產或製造前後貨品之部 分或零件的關稅分類,若在一國所進行的生產或製造足以造成貨品之關稅分類的 改變,則進行該生產或製造之國家即被視為該貨品之原產地。
年 7 月。
43 同上註。
44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Kyoto Convention, Annex K §1, ¶ 2.
45 Id.
46 RAJ BHALA,KEVIN KENNEDY,WORLD TRADE LAW 283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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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定製程(specified process)或加工工序標準
特定製程標準是逐一列出對每項貨品其重要製造或加工程序(the technical manufacturing or processing operation),以貨品之生產過程是否完成該程序為原產 地之認定標準。若該重要製造程序於某國完成,則以該國為貨品原產地。
(3)附加價值百分比(value-added percentage,VA) 或從價百分比(Ad Valorem Percentage)標準
附加價值百分比是根據貨物經過製造或加工所產生之附加價值百分比認定 其原產地。貨物在某一國製造或加工,其製造或加工後之貨品增值超過貨品未製 造或加工前原價值一定百分比者,則該國即為產品之原產地。在原產地規則中所 此標準大多是以區域產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 RVC)之百分比下限表示 之。
由於此三種實質轉型標準分別具有各自的優缺點,而其將會影響其在原產地 規則中的運用時機與方式,故必須對其使用之優缺點有所了解,其主要之優缺點 歸納如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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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的輔助條款與原則47。輔助條款之類別包括:累積條款(cumulation provision)、容忍原則或微量原則(tolerance or de minimis rule)、吸收原則(absorption or roll up provision)、境外加工(outward processing)、微末作業(insufficient operations)、
出口退稅條款(drawback provision)等。
1. 累積條款(cumulation provision)
累積條款係指在出口國可使用特定第三國家生產之貨品或零件,並在該出口 國進行加工口即可享有原本的優惠性關稅48。累積條款又可分為:雙邊累積
47 林培州,「比較國際區域貿易協定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兼論東亞經濟整合對我國之影響」,
貿易政策論叢,第 2 期,頁 7,2004 年 12 月。
48 WTO Secretariat, Rules of Origin Regime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Background Survey by the Secretariat, WT/REG/W/45, 5 April 200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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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lateral cumulation )、 斜 線 累 積 ( diagonal cumulation )、 完 全 累 積 ( full cumulation)。
(1)雙邊累積:在雙邊之 FTA 下,由一國所生產之貨品中含有部分來自另 一國之原料,則在認定原產地時直接將該國之貨品視為符合原產地規定且可享有 優惠性待遇之貨品。例如:A 國與 B 國間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且採雙邊累積,
A 國先自 B 國進口原料製成最終貨品後,再將之出口至 B 國,此時 B 國在認 定 A 國是否符合所要求的規則時,即得將先前從 B 國進口之原料視為 A 國之原 料。
(2)斜線累積:在二個國家分別簽訂不只一個的 FTA 時,若一國所出口之 貨品含有之原料是來自其與其他 FTA 之締約國,但在符合部分規定後仍可享有 優惠性之關稅待遇49。例如:A 國分別與 B 國和 C 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且 A 國與 B 國的 FTA 中的原產地認定採取斜線累積之方式。當 A 國自 C 國進口原料 加工後出口至 B 國,則 B 國在判斷貨品原產地時,只要自 C 國進口之原料在 A 國之製程高於最小操作及加工之限制,即可將從 C 國進口之原料視為在 A 國原 產之貨品。
(3)完全累積:當一區域貿易協定中有二個以上之國家,其中任一締約國 進行對來自其他締約國原物料的加工或製造後之貨品皆可符合原產地之規定,並 享有優惠性之關稅50。例如:A、B、C 三國組成關稅同盟,在 A 國國內對 B 國 之原物料進行加工或製造,則在成品出口至 C 國時,視為符合其優惠性原產地 規定之貨品,以此類推,其他區域內國家(B、C 國)所加工或製造之貨品亦可 享有此種優惠性待遇。
2. 容忍原則或微小含量(tolerance or de minimis rule)
49 Id, ¶ 16.
50 Id,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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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的 FTA 下之原產地認定會容許在不影響最終貨品的原產地的情況 下,使用微量比例非原產國家之原料51。容忍原則通常是伴隨著稅則號列變更與 特定製程標準,在不影響貨品根據此二標準所認定之原產地的情況下,可允許貨 品含有一定百分比之非原產國家之原料。
容忍原則一般是針對天然資源稟賦條件較不佳之國家所制訂52。為使缺乏天 然資源之國家同樣能夠使其製造之貨品享有優惠性關稅,故在 FTA 中制訂優惠 性原產地規則時,會以較寬鬆之認定方式,讓缺乏天然資源之國家能以進口之原 料製造貨品,同時享有優惠的關稅待遇。
3. 微末作業(insufficient operations)
微末加工是指當對貨品進行簡單加工或處理時,由於該簡單作業程序對於貨 品之本質特性僅是輕微的影響,故貨物之原產地不會因為在該國所進行之加工或 處理而影響其原產地之認定。一般在 FTA 中將會以列舉之型式,表示若干的程 序屬於微末加工,並不足以使貨品之原產地改變。
4. 吸收原則(absorption or roll up provision)
若一產品所包含之非原產地原物料之比例不超過所規定之進口上限比例,則 該原物料即可獲得原產的狀態,其後之加工製造皆不會改變該產品之原產地。故 若是一產品之零件或原料能夠符合原產地規則中之進口上限比例,則其在 FTA 締約國中所進行之加工製造所產生之成品,可直接視為原產地貨品,包括在計算 貨品之附加價值百分比時,也可以直接將該原物料視為原產地之原物料。
5. 境外加工(outward processing)
51 Id, ¶ 17.
52 林培州,前揭註 47,頁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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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加工是指部分加工程序在非 FTA 締約國家中進行後仍可得到原產地認 定之規則。由於近年來全球分工之發展,許多廠商為追求降低成本而將部分加工 製造程序外包給勞力成本較低之國家,由第三國代工製造。而部分 FTA 中規定 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該由第三國加工製造之產品仍可獲得原產地認定。
6. 出口退稅條款(drawback provision)
出口退稅條款是指在 FTA 之締約國由第三國所進口之非原產地原物料,在 加工製造並出口後,對於該貨品之非原產地原物料所課徵之關稅不得享有出口退 稅優惠。由於許多國家為了吸引外資並鼓勵出口,故在出口商進口原物料時課徵 進口稅,但在廠商進行加工製造後,在產品出口時辦理退稅,以降低廠商之成本。
部分 FTA 締約國為保護國內產業,故在部分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中禁止出口退稅,
部分 FTA 締約國為保護國內產業,故在部分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中禁止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