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NAFTA 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
一、 NAFTA 原產地規則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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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NAFTA 原產地規則之簡介
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簡稱 NAFTA)是於 1992 年由美國、加拿大 與墨西哥三國共同簽屬完成之區域貿易 協定,於 1994 年開始生效。
為避免區外國家之廠商藉由轉運或簡單加工而享有區內國家之關稅優惠,故 NAFTA 之原產地規則之訂定十分嚴格且複雜。而 NAFTA 下之原產地規則主要 規定於協定第四章。其中,原產地之認定主要規定於第 401 條,其內容主要有四 項基本原則:
(一)完全在 NAFTA 區內取得或生產之產品71。包含於 NAFTA 區內所開 採之礦物、所收成之農作物、所養殖之活動物、船隻捕獲之漁貨及其他海洋生物…
等。
(二)產品全部使用具有原產地資格之原物料,包括在區內經過實質轉型而 獲得原產地之原物料72。舉例而言,美國製造農作機之公司所使用之零件,是來 自墨西哥之一家零件工廠,而該零件包含自中國開採之金屬,雖然中國之金屬並 非原產地之原料,但因在墨西哥的零件廠已將金屬製造成為一符合原產地資格之 零件,故美國之農作機產品可視為使用 NAFTA 區內之原產地原料所製造出之產 品。
(三)產品如使用非原產地原料,由原料到成品須經附錄 401 規定之關稅稅 則分類變更,或針對特定稅則稅號之產品(包括化學、塑膠、鞋類、電器和汽車 等產品),須同時符合稅則分類變更與一定比例之區域產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以下簡稱 RVC)之要求73。由於現今大部分之產品都因為包含來自不同
71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Art. 401 (a).
72 Id.
73 supra note 71, Art. 40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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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國家之原物料,故通常適用於此原則。
(四)當產品是以未組裝或無法組裝的形式進入 NAFTA;或是最終產品及 其零件皆屬於同一關稅分類大項(HS 四位碼),且未進一步被細分為多項子目
(HS 六位碼),或產品及其零件屬於同一子目時,導致無法符合稅則分類變更 之標準時,若產品符合 RVC 之要求,則仍可取得 NAFTA 之原產地資格74。此條 不僅使用情形相當少見,且於條文中明訂排除列於 HS 第 61~63 章之紡織品的適 用。
上述第三及第四原則中所提及之 RVC 計算方式定義於 NAFTA 第 402 條,
其計算方式分為交易價值法(transaction-valued method)和淨成本法(net cost method)。其計算方式列於下。
交易價值法:
RVC= 產品交易價值 非原產原料之價值
交易價值 × 100
大部分之產品(除部分之化學品)以交易價值法所計算出的 RVC 百分比必 須高於 60%,才可符合原產地之認定。
淨成本法:
RVC = 淨成本 非原產之原料價值
淨成本 × 100
淨成本為產品所有之成本減去促銷費用、權利金、運輸與包裝費用、售後服 務及於生產無關之利息成本。大部分之產品(除汽車、鞋類等產品)以淨成本法 所計算之 RVC 百分比必須高於 50%,才可符合原產地之認定75。
74 supra note 71, Art. 401 (a).
75 交易價格法與淨成本法所計算之 RVC 所需的符合標準不同是因為二種方法之計算基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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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以淨成本法計算 RVC 時,當一產品之生產過程牽涉到一個以上的製造 商及一個以上之生產者,則其將會使用 NAFTA 下的累積制度。NAFTA 的累積 制度規範於第 404 條中,其主要是針對使用淨成本法計算 RVC 之生產者或進口 商,在計算最終產品之淨成本時,可以選擇將其最終產品所使用的非原產地原料 所包含的 RVC 部分納入最終產品 RVC 的計算中,意即累積生產過程中原料的 RVC76。而此累積制度可能會使部分原本不符合 RVC 下限標準之產品,在列入 非原產原料之 RVC 後,得以獲得原產地之認定。故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77, 累積制度可視為使 NAFTA 之原產地規則較具彈性空間之制度。
另一 NAFTA 原產地規則之彈性制度為微量條款,其與上述對微量條款之定 義相同,NAFTA 第 405 條中對於產品所包含之非原產地原料含量提供 7%的彈性 空間,故如果非原產地原料之價格佔產品之交易價格(FOB 價格);或非原產地 原料之重量占最終產品總重量之比例若低於 7%,則即使該產品並未經過稅則分 類變更,仍是可獲得原產地之認定。
微量條款之適用仍有部分之例外,例如:HS 第 1~27 章之農礦製品排除適用;
部分特定產品之排除適用;雪茄類產品在試用微量條款時,其彈性空間調高為 9%;歸類於 HS 第 50~63 章之紡織品,由於在附錄 401 中另有規定,故在適用 微量條款時是依據產品之零件原料(纖維或紡紗)之重量而非價值。
從上述之規範中可看出,在 NAFTA 中對於較敏感之產品(如紡織成衣、汽 車、鞋類等)之原產地規則都排除適用一般的條款,且針對紡織及成衣產品、汽 車產品,NAFTA 更於附件中有特殊之規定,故在以下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有 詳細之解釋及說明。
76 STEFANO INAMA , supra note 2, at 304.
77 使用累積制度所需符合之條件:1.使用淨成本法計算; 2.生產者或進口商取得供應商提供非原 產地原料之北美自由貿易區內區域產值資料; 3.非原產地原料至成品間必須依附錄 401 規定,經 過稅則轉變,且產品必須符合區域產值規定; 4. 產品需符合其他應適用之原產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