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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待遇難以配合區內所有國家之產業發展狀況,因此對於在區內較弱勢之會員 國產生不公平之待遇。

最後,「混和紡織布料規則」使包含多種原料之成衣產品仍受到原料各自原 產地規則之限制。基於 NAFTA 區內之會員國包含發展中國家(墨西哥)與高度 開發國家(美國與加拿大),故為了保護經濟和各方面都差異較大的各會員國的 利益,NAFTA 所制定嚴格且複雜的原產地規則,將使墨西哥成為北美的主要原 物料生產者,而後續的製造生產過程則在其他會員國國內進行,而使該最終產品 之生產者享有優惠性關稅而受益89,而在「混和紡織布料規則」中即確保了該原 產地規則的效果不受到原料的混和而受損。

第二節 歐盟之原產地規則

歐盟所簽訂之 FTA 中所訂出的原產地規則亦有些許不同,然對於其所簽訂 FTA 之會員國,大部分皆適用於泛歐累積制度之原產地規則,故以下將針對歐 累積制度之原產地規則和歐洲原產地議定書附錄清單中對成衣產品之規定進行 介紹並予以分析。

一、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介紹

歐盟起源自於 1951 由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與盧森堡六國共 同簽訂成立之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在多年 發展後,成為現在具有 27 個會員國,且經濟與對外貿易政策皆為統一的關稅聯 盟(customs union)90。此外,歐盟不僅內部高度的自由化,在對外之貿易方面,

歐盟亦為 WTO 體系之下最為積極與廣泛的與其他 WTO 會員簽定區域貿易協定

89 前揭註 83,頁 15。

90 EU website, The History of the European Union, at

http://europa.eu/about-eu/eu-history/index_en.htm (last visited: June 2, 2012).

歐盟於 1997 年開始執行以歐洲經濟區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92為基 礎所制定之「泛歐累積制度(Pan-European cumulation system )93」,該制度主要 適用於歐體(EC)國家、歐洲自由貿易協定(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

國、中歐及東歐國家(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Countries, CEEC)、波羅地海諸 國(Baltic States)94

91 EU website, Bilateral relations, at

http://ec.europa.eu/trade/creating-opportunities/bilateral-relations/ (last visited: June 2, 2012).

92 歐洲經濟區域(EEA)成員包括所有的歐盟(EU)會員國以及部分歐洲自由貿易協會(EFTA)成員,

包括挪威、冰島、列支斯敦。

93 EU website, System of Pan-Euro-Mediterranean cumulation , at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customs/customs_duties/rules_origin/preferential/article_783_en.

htm (last visited: Apr. 3,2012)

94 Id.

95 文雯,「區域貿易安排中的原產地規則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碩士論文,頁 18,2009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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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標準之認定方式主要是以稅則分類變更標準,另外在部分產品之規定中又加 入特定製程及附加價值百分比之標準。此外,對於不同之產品,原產地議定書中 亦有不同程度之規定,除了稅則分類變更標準有章、節之轉換的不同;每項產品 在特定製程中有不同之規定,區域價值含量標準亦有不同(最低為 30%,最高為 50%)。而在特定產品清單中,此三種實質轉型之標準的混合使用形成了每項產 品之原產地規定。

在附加價值百分比的計算方面,歐盟所採用之公式如下:

RVC = 原產之原物料 加工成本 銷售管理及一般性開支 利潤

價格

在累積規則方面,由於泛歐累積制度對於不同之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之累積 規則,整合於泛歐累積制度中,而其中又依據各協定之目的與簽約國之不同,故 有雙邊累積、斜線累積與完全累積三種形式。而此三種形式之累積原則的定義如 前章所述,累積之制度可使產品在區內或是第三國(與區內國家另簽定貿易協定 之國家)進行組裝或加工,而最終產品仍可獲得原產地資格,而享有優惠性之關 稅。然歐盟所適用於各貿易協定中的多是雙邊累積或斜線累積,由於完全累積之 規範較雙邊累積或斜線累積更為寬鬆,只要最終產品在區內國家進行實質轉型

(而不需考慮非原產之中間材原料是否來自區內國家),則即可視為符合原產地 之標準,故目前在泛歐累積制度中適用完全累積制度僅有少數之協議(如 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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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輔制原則方面,歐洲原產地議定書中亦有加入微量原則、微末加工和 境外加工等條款,給予部分產品之原產地規則彈性之空間,另一方面,議定書中 亦有避免區外國家搭便車之禁止出口退稅條款。在計算區域價值含量時,歐盟給 予產品10%非原產物料價值比率,並且對於未超過進口內涵價值上限比例的組件

96 同上註,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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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吸收原則以作為原產地之彈性空間,然對於HS第50至63章的紡織及成衣類 產品,歐盟所提供的10%微量比例改採按重量單位計算其非原產物料之價值,此 一規定相對較不利於以生產低單價成衣類產品為主的開發中之會員國97。此外,

在境外加工之規定中,若符合部分條件下98,產品運送至區外國家進行加工後在 運回區內會員國後仍可享有優惠性關稅,惟HS第50至63章的紡織及成衣類產品 並不適用於此規則。

最後,在泛歐累積制度下,歐盟亦禁止對於出口到歐洲經濟區域內的商品提 供出口退稅,以避免非會員國國家所進口中間原物料再加工後而享有出口退稅之 優惠,而此機制將可鼓勵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優先使用區域內會員國家所生產之 原物料或中間產品,但也因此阻礙區內之廠商選擇最有利之生產原料。

二、歐盟成衣原產地規則介紹

歐盟所制定之原產地規則主要針對 HS 個別之章節進行規範,並附註其例外 之產品稅則號列。其 HS 第 61 及 62 章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主要使用特定製程 與從價百分比之標準,其詳細之實質轉型規定如下:

97 林培州,前揭註 47,頁 18、19。

98 適用於境外加工之條件如下:(1)復運產品與出口時是相同之產品。 (2)在境外加工之過程是為 了保存良好所進行之必要加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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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HS 第 61 章之原產地規則中,可看出歐盟主要將該章節之產品分為二類,

分別為「二片或二片以上的針織或鉤針織之布料裁剪完成或已成形成衣產品」和

「其他產品」。針對第一項,其規定在紗線之後的製造過程於區內進行才得以獲 得原產地資格,故該項產品必須在區內經過紗線織成布、布料裁剪縫製為成衣此 二道程序,因此稱為「雙重轉換原則(double transformation rule)」;而在「其 他產品」的部分,如非由二片或二片以上的針織或鉤針織之布料所製成的其他製 成之服飾附屬品,在其原產地之規範及採取較嚴格之標準,由天然纖維、未梳或 未精梳或未另經處理之人造短纖、化學原料或紡織漿料之製成開始即必須在區內 進行。

而 HS 第 62 章的部分,其原產地規定主要仍是針對該章節,並列出排除適 用產品之稅則號列,且在該章節地原產地規定中,結合特定製程與附加價值百分 比二種標準,且提供進口商二種判斷原產地資格之選擇。在特定製程的部分,大 部分之產品都適用於雙重轉換原則,意即在紗線之後的織布、裁縫加工皆必須於 區內進行;而在一些例外之產品的原產地規則中,由於除了提供紡紗後的特定製 程外,另提供結合特定製程與從價百分比之選項,故廠商可選擇較有利於其生產 過程之方式並取得原產地資格。

上述 HS 第 62 章之例外產品包括:「未刺繡的女用或女童用服裝及服飾附 屬品」、「由鋁聚酯纖維所覆蓋的防火器材的布料」、「手帕、披肩、圍巾、頭 紗、面紗及經修飾之產品」和「其他製成之服飾附屬品;衣服或服飾附屬品之零 件」。其規定產品除了從紡紗開始製造之外,若是從未刺繡(或未塗料)之布料 開始製造,且該布料之價值不得超過最後出廠之完成品的價格之 40%,則該產品 亦可具有原產地之認定。然在「手帕、披肩、圍巾、頭紗、面紗及經修飾之產品」

中之其他項目中,其所適用的原產地規定為從本色單股紗線開始製造;或是產品 之製成從產品印花開始且伴隨二項以上的產品準備或加工作業(例如:精煉、漂 白、絲光、熱定型、打磨、軋光、抗收縮加工、永久定型、蒸呢、浸漬、修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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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呢),且該位經過印花之布料價格不得超過最終出廠之完成品的價格之 47.5%。

另外,在 HS 第 62 章中唯一一項適用稅則稅號轉變結合附加價值百分比之產品 即為「其他製成之服飾附屬品;衣服或服飾附屬品之零件」項目下已剪裁的衣領 與袖口的襯布。

除了上述對於成衣產品之規範外,歐盟對於多種紡織原料混合而成之產品於 紡織產品之註釋中另有說明,以補充於 HS 章節中特殊產品之規定。適用 HS 第 61 及 62 章的即為註釋五和註釋六。在註釋五的部分,主要針對成衣產品之容忍 原則進行說明與補充;而在註釋六的部分則是對於成衣產品所包含之非原產地原 料及非紡織類原料時所須遵循之規定。

有關成衣產品之容忍原則之定義,註釋五當產品所使用的基本的紡織原料比 重(重量)並未超過總重量的 10%,則不須符合原產地規定中實質轉型之標準99, 且該容忍原則只適用於混和兩種或以上特定基礎原料(basic textile materials)的 產品100。此外,某些特定產品(如活性段聚醚所分割的聚氨酯所製成的紗線)所 適用之容忍原則標準將提高至 20%或 30%101

由於成衣產品之製造過程中可能使用非原產之原料或不列入 HS 第 50~63 章之原料,故在註釋六中對於包含該類原料之產品特別規範。若產品所包含的紡 織原料(除了襯裡)不符合原產地規則時,則該原料是被分類在不同於該產品的 稅則分類中且其價值不超過最終產品出廠價格的 8%,才可獲得原產地之認定102; 而在非紡織產品(如金屬鈕扣)作為製造紡織品之原料時,則在計算非原產原料

由於成衣產品之製造過程中可能使用非原產之原料或不列入 HS 第 50~63 章之原料,故在註釋六中對於包含該類原料之產品特別規範。若產品所包含的紡 織原料(除了襯裡)不符合原產地規則時,則該原料是被分類在不同於該產品的 稅則分類中且其價值不超過最終產品出廠價格的 8%,才可獲得原產地之認定102; 而在非紡織產品(如金屬鈕扣)作為製造紡織品之原料時,則在計算非原產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