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案,係依據立法院制定的《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其流程圖如(圖 4-1),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預算審查準備階段
(一)程序委員會列入議程
程序委員會是立法院特別委員會之ㄧ,主要工作在排定每次院會 議程,是立法院掌控院會議程的重要委員會。自第七屆起,其組成依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依立法院各黨團之人數 比例組成,各黨團至少一人,因此第七屆立法院起的程序委員會,都 將會是由立法院多數黨掌控決定院會議程。不過,第七屆以前,程序 委員會是由各常設委員會分別選舉二名立法委員參加組成,因而發生 過被少數黨民進黨突圍成功的紀錄,程序委員會反而被少數黨掌控程 序委員會的議程安排。
行政院總預算案送抵立法院
程序委員會 編列議程,列入報告事項
院會聽取報 告及質詢
行政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長報告施 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經過
院會一讀會 主席朗讀總預算案名稱交
付委員會審查 全院各委員
會聯席會議
排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程 表
各委員會 各委員會與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聯席會議分組審查
全院各委員 會聯席會議
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草擬之預 算分組審查總報告在進行審查
預算委員會 提出各委員會審查總報告
黨團協商
院會二讀會
院會三讀會
咨請總統公布
圖 4-1 立法院總預算案審議流程
資料來源:整理自《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在收到行 政院函送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入院會議程,
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以九十四(20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為例,
行政院在 2004 年 8 月 30 日,將九十四(20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函 請立法院審議,程序委員會則在 9 月 17 日的立法院第二次會議時,才 排入院會議程報告事項的第 25 案,向院會提出報告,由院會決議是否 交付程序委員會舉行會議,並排定邀請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
做施政計畫報告及總預算案編製經過與詢答。5 如果中央政府年度總 預算案是每年立法院最重要的法案,那麼程序委員會在院會議程安排 時,應該將總預算案安排在第一案,優先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但 實際運作上卻非如此安排,甚至都將總預算案安排在立法委員個人提 出的法律修正案之後。由此可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安排議程上,
並非把下年度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案視為第一優先的法案。
(二)行政院長報告施政方針與歲入、歲出預算編製經過
依據《預算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時,由行 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 預算編製之經過。又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立法委員對於各首長報告,得就施政計畫及關於預算上一 般重要事項提出質詢。經過報告及質詢後,再由院會做成決議,是否 將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案交付審查,或做成其他決議。
在做成交付審查的決議時,通常是「XX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其 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非營業部分)案,交付預算及決算 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審查」。如果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長預 算編製報告仍有意見時,則會做成其它決議。例如,立法院審查九十 三(20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在行政院長完成總預算編製報告與
5 《立法院公報》,第 93 卷第 40 期,2004 年 10 月 4 日,頁 250。
質詢及答覆後,院會並沒有決議交付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而是另做成 決議:「九十三(20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訂於 10 月 14 日(星期二) 處理」。然後,在 10 月 14 日的院會中,才又做成兩項決議:(1)要求 行政院將九十三(20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涉及相關法律規定須重 新檢討者,於 10 月 20 日以前將修正案函送立法院;以及(2)有關公共 建設後續經費 236 億元與投資農業金庫未編足 98 億元,如行政院未納 入前述修正案時,嗣後不得以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方式編列。直到 2003 年 10 月 20 日,行政院再次函送總預算案說明,卻仍未依立法院之決 議做修正。到了 10 月 31 日立法院院會決議,「將該說明資料,併同 九十三(20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 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6
另外,在立法院預算審查史上,也有因行政院長更換時,院會決 議請行政院長撤回總預算案。例如,2000 年 10 月 4 日行政院長唐飛因 核四續建或停建案,與陳水扁總統意見相左而辭職,在此同時,原本 立法院進行九十(20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施政計畫與預算編製報 告,因而中斷。張俊雄接任行政院長後,原要繼續進行總預算案施政 計畫與預算編製報告,但是立法院在野黨認為,既然是閣揆更替內閣 改組,因而主張應將九十(20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退回」行政院。
然而,行政院不接受立法院多數黨「退回」總預算案的主張,而認為 既然行政院已經將總預算案送到立法院,立法院只有審查而不能「退 回」總預算案。最後,經朝野黨團協商並在 2000 年 10 月 5 日立法院 院會達成「重新檢討」的決議:「因行政院總辭,內閣改組,為貫徹 憲政精神並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福祉,請行政院就九十(2001)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及施政計畫,重行檢討後,再函送本院審議。」10 月 7 日由行政院自行「撤回」九十(20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重新檢討
6 立法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台北:立 法院,頁 1。
後,另於 10 月 21 日以臺八十九忠授一字第 15101 號函,連同行政院 九十(2001)年度施政計畫,再次送請立法院審議。7 因此,立法院在安 排行政院長張俊雄進行施政計畫報告與質詢後,才經立法院院會決 議,將九十(20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交付審查,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召開全院各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提出《九十(2001)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的審查辦法與日程表》,此時已經是 2000 年 11 月 15 日,距離
《預算法》所規定期限只剩下 15 天,顯然已經未能夠在《預算法》所 定期限內完成法定程序。8
二、預算審查三讀程序
(一)院會一讀會
三讀程序(three reading)是民主國家國會,為求法案制定周延而訂 的一項立法程序,我國立法院的預算審查程序,也與法案審查程序一 樣採用三讀程序,以求審查總預算案的周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一讀會(the first reading)僅由院會主席將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標題朗讀。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案經行政院 長,向立法院做施政計畫報告與編製經過之後,再由程序委員會安排 進入院會議程,由院會主席宣讀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案標題後,詢問 出席立法委員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交付委員會審查有無異議。若在 場立法委員沒有異議,則主席宣告交付委員會審查,就是所謂的「付 委」,因而完成第一讀會程序。
(二)全院各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9
7 《立法院公報》,第 90 卷第 1 期,2001 年 1 月 3 日,頁 77。
8 《立法院公報》,第 89 卷第 69 期,2000 年 12 月 9 日,頁 405-417。
9 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與全院委員會不同,全院委員會係針對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以及行政院 提出覆議案時而召開的審查會議,由出席的委員互選一人為全院委員會會議主席。例如,為審 查總統提名行政院長、審計長、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 院正副院長和監察委員時,立法院召開全院委員會對行使人事同意權的人選資格進行審查。全 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則係因預算審查而召開的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以預算委員會召集委員為會 議主席,依立法院慣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會議主席是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委員輪流
年度總預算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交付審查後,乃由預算及決算委 員會召集委員召開全院各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主要是決定年度總 預算案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程。1998 年《預算法》修訂後,在 2001 年以前,在全院各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時,都沒有決定公務預算、
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在同一會期審查完畢。2002 年 10 月 14 日全院 各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審查《九十二(20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審查辦法與日程表》時,通過朝野協商:「九十二(2003)年度先進行公 務預算審查,依審查日程於公務預算送院會二、三讀時,由預算及決 算委員會分函各委員會即進行營業基金預算審查。」辦理。10 以九十 四(20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為例,如(表 4-1)和(表 4-2),在決定《九 十四(2005)年度預算審查辦法與日程表》時,都會註明 2004 年 10 月 13 日院會通過之朝野黨團協商決定,依「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含公務預算、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 於同一會期審查完畢為原 則。(先行處理公務預算)」11。因而公務預算、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 的委員會分組審查階段,能在同一會期審查完畢,而後成為分立政府 時期的慣例。不過,實際運作上,公務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仍 是在不同會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附屬單位預算都拖延到當年度的 6 月才完成法定預算程序。2003 年以後的各年度總預算案審查,都是依 據 2002 年 9 月的黨團協商決議,而將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分組審查 時間定在與公務預算同一會期審查的日程中,也都會在該審查日程表
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在同一會期審查完畢。2002 年 10 月 14 日全院 各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審查《九十二(20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審查辦法與日程表》時,通過朝野協商:「九十二(2003)年度先進行公 務預算審查,依審查日程於公務預算送院會二、三讀時,由預算及決 算委員會分函各委員會即進行營業基金預算審查。」辦理。10 以九十 四(20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為例,如(表 4-1)和(表 4-2),在決定《九 十四(2005)年度預算審查辦法與日程表》時,都會註明 2004 年 10 月 13 日院會通過之朝野黨團協商決定,依「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含公務預算、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 於同一會期審查完畢為原 則。(先行處理公務預算)」11。因而公務預算、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 的委員會分組審查階段,能在同一會期審查完畢,而後成為分立政府 時期的慣例。不過,實際運作上,公務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仍 是在不同會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附屬單位預算都拖延到當年度的 6 月才完成法定預算程序。2003 年以後的各年度總預算案審查,都是依 據 2002 年 9 月的黨團協商決議,而將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分組審查 時間定在與公務預算同一會期審查的日程中,也都會在該審查日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