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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解決政治僵局的機制設計 一、覆議制度的問題

而只能針對政府統治型態由長期一致轉為分立政府所做的解釋與分 析。10

参、解決政治僵局的機制設計

一、覆議制度的問題

覆議權和否決權,是總統制國家總統對抗國會的利器,也是總統 解開政治僵局的重要方法之一。我國憲法設計上,總統並沒有否決權,

且覆議權是由行政院長提出,總統只是擁有被動的覆議核可權。原憲 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決議的 重要政策不贊同、或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有 窒礙難行時,得提請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有出席立法 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維持原決議時,行政院長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亦 即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只要能夠在立法院擁有三分之ㄧ的立法委員支 持,就能解開政治僵局。此一覆議時「三分之二」的門檻限制,是美 國總統能夠運用覆議權,順利解決憲政僵局的重要原因。但我國在九 七憲改時,卻將覆議門檻由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降低為「二分 之ㄧ」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毅及總統須掌控立 法委員的門檻,從「三分之ㄧ」提高為「二分之ㄧ」。因此,陳水扁執 政期間,一直無法在立法院取得「二分之ㄧ」以上的支持,憲政僵局 無法藉由覆議制度解決,造成許多法案難以推動,朝野政治衝突和預 算衝突不斷。

九七憲改後我國憲政史上,行政院共有四個覆議案提出。在 1997 年 7 月有《漢翔航空工業公司設置條例》第九條,因立法院臨時會法 定人數不足而流會,視同覆議成功。此案因國民黨執政,且在立法院 居多數席次,故行政院能覆議成功。民進黨執政後,有 2002 年 2 月《財

10 楊婉瑩,〈一致性到分力性政府的政黨合作與衝突—以第四屆立法院為例〉,《東吳政治學報》,

第 16 期,96 年 3 月,頁 47-91。

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與第十六條之ㄧ、2003 年 12 月《公民投票法》、

及 2004 年 9 月《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等三個覆 議案。11 其中,《財政收支劃分法》,因牽涉到地方財政分配問題,朝 野政黨在各地方政府都有執政的情形下,取得在野聯盟而覆議成功。

至於,《公民投票法》及《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是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法案,都造成朝野嚴重對立。在野聯盟都擁有「二 分之ㄧ」以上席次,故此二覆議案,都在立法院在野聯盟對抗下維持 立法院原決議,行政院因此都覆議失敗。

有關預算案的覆議,我國憲政史上並沒有發生過。惟一一次有可 能發生的總預算案覆議案,是發生在 2006 年 1 月 13 日,立法院三讀 通過九十五(20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當時立法院審查九十五 (20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刪減公務單位預算部份達 364 億元,且 凍結各公務單位預算逾 2,460 億元,佔公務單位總預算的 16%,總預算 刪除數與凍結數均創下歷年最高的紀錄。行政院長謝長廷對立法院的 預算審議結果表示無法接受,隨後行政院發表聲明表達強烈抗議及遺 憾,並決定擬針對被凍結與部分被刪除的預算提出覆議案。12 同時,

謝長廷並未依慣例,在總預算案通過後到立法院向立法院長王金平致 謝意,以表示抗議。而總統府也隨即就行政院擬提出覆議案召開會議 討論,民進黨主席游錫堃也表示,此一重大事件沒經過黨內溝通協調,

口徑和腳步不一致,將無法通過覆議案。而總統陳水扁也指出,預算 案提出覆議並非唯一的途徑,應審慎考慮。13 總統陳水扁後來更公開 指出,「在難以撼動的朝野僵局下,難道覆議案的提出是唯一的途徑 嗎?」而不贊成行政院長謝長廷提出預算案覆議,因而成為謝長廷提出 請辭行政院長的原因。14 由此顯示,民進黨中央黨部與總統都間接表

11 林騰鷂,《中華民國憲法》。台北:三民書局,2008 年,頁 249-251。

12 中國時報,2006 年 1 月 14 日,版 A2。

13 中國時報,2006 年 1 月 15 日,版 A2。

14 中國時報,2006 年 1 月 20 日,版 A2。

達不同意謝長廷提出覆議案,此一結果,導致謝長廷在 2 月 19 日宣布 辭去行政院長。15

二、不信任投票權

不信任投票權乃是內閣制國家,國會對抗行政權的最重要武器。

九七憲改後,在我國憲政體制上,新增不信任投票制度。依《憲法增 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當立法委員有三分之ㄧ連署,經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此一倒閣權設計,是立法院對行政院 長監督的最後手段。1999 年 3 月 2 日,第四屆立法院第一會期第一次 會議時,有立法院民進黨立法委員張俊雄、范巽綠、蔡明憲等八十二 人,及新黨馮定國、鄭龍水、賴士葆等八十一人,對行政院長蕭萬長 提出我國憲政史上的第一個不信任投票案,經立法院全院委員會表 決,以 142:83 而未通過不信任投票案。16

立法院第二次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是在 2007 年 6 月 15 日。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陳金德因九十六(20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到 6 月仍未經立法院完成法定程序,因而在 6 月 15 日對剛於 5 月 21 日接 任行政院長的張俊雄提出不信任案。當時,儘管國民黨百般反對張俊 雄回鍋組閣,但是在野黨卻反而沒有支持這項不信任案,且對此一不 信任案冷嘲熱諷。陳金德也受到民進黨高層指責,認為此一行為是破 壞總預算案的朝野協商。因為,6 月 15 日的朝野黨團協商才決定,在 當天完成九十六(2007)年度總預算三讀程序,最後在民進黨的壓力下,

迫使陳金德當天就撤回該不信任案。17 此一由執政黨立法委員所提出 的不信任案,衍生諸多憲政與政治問題:其一,不信任案是法律案或

15 又該預算覆議案僅是謝長廷辭去行政院長職務的檯面上原因,事實上是陳水扁另外屬意蘇貞昌 接任行政院長,以平衡民進黨內「天王」的政治生態。中國時報,2006 年 1 月 13、14、16、20 日,版 A2、A3。

16 《立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9 期(上),頁 1-5,52-56。

17 中國時報,2007 年 6 月 16 日,版 A1、A2。

政治案?其二,如果不信任案是政治案,則一旦送進立法院後能否撤 回?其三,不信任案一旦提出,立法院是否就必須依據《憲法增修條 文》之規定,在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 名投票表決之?其四,既然由執政黨立法委員提出不信任投票案,何 以居多數席次的反對黨不願意支持該不信任投票案?其政治考量為 何?事實上,九七憲改增訂的立法院不信任投票權,在當前政治生態 需花費鉅額選舉經費,及連任率很低的情形下,沒有立法委員會支持 不信任案通過,更遑論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投票案。如此一來,九 七憲改增訂的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投票設計,就形同虛設,無以 發揮解決政治僵局的功能。

三、被動解散立法院權

解散國會權,是內閣制國家行政部門對抗國會的重要武器,也是 解決政治僵局的方式。論者常謂,法國總統願意尊重國會多數黨,所 以當國會多數黨與總統分屬不同政黨時,總統願意分享行政權給總 統,正是法國雙首長制能成功運作的原因之一。然而,卻常忽略法國 雙首長制能夠成功運作的原因在於:法國總統擁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 力,以及法國總統主持部長會議的權力設計。當國會還沒對總理或首 相提出不信任案之前,法國總統就先解散國會以訴諸選民做為對抗,

經由選舉結果探測民意來解開政治僵局。此外,法國雙首長制能順利 運作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總統主持部長會議。法國憲法規定總統 為部長會議主席,也就是說總統擁有主持部長會議的權力。總理領導 的內閣決策經由部長會議形成,由總統親自主持部長會議,此時總統 自然不擔心總理領導的內閣做出非他所願的政策與施政,這也正是總 統願意與總理分享行政權的原因,因而能夠出現「左右共治」的情況 且能順利運作。

我國九七憲改的設計,則是行政院長在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

才可以決定是否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而後總統再決定是否要解散立 法院。亦即當行政院長被立法院解散後,由行政院長決定是否要提請 總統解散立法院,以及行政院長同時提請解散立法院後,總統自己決 定是否要解散立法院。顯然,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權力是處於被動的角 色。此一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權,使得我國九七憲改後,可能陷入政 治僵局而無法順利化解,這正是分立政府期間,台灣朝野強烈對立與 政治衝突不斷的原因之一。

四、總統院際爭執調解權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 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亦即總統對於五院之間的 之政策爭執,居於其崇高之地位而有院際爭執調解權。此依規定是原 憲法的設計,其原意因總統係經國民大會選出,具有內閣制「統而不 治」虛位元首的象徵性地位,故以其崇高地位,進行院與院之間政策 爭議的調解。但在總統直接民選後,總統競選政見有賴落實,其本身 可能陷入政治風暴,又如何能以崇高地位進行院際爭執的調解。尤其 是在分立政府型態下,朝野政黨嚴重的意識形態分歧與對立,更難以 發揮此一憲政功能。即使是非分立政府型態,在我國五權分立明確的 體制下,若召集司法院調解爭執,是否會造成干預司法的議論,值得 深思。

五、大法官會議解釋

五、大法官會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