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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國民黨執政時期

核四廠興建計畫,是在國民黨執政時期所核准,如(表 5-4)。1980 年 9 月 15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核能第四廠興建計畫。1985 年 5 月 24 日經濟部在行政院指示下表示,在社會疑慮未澄清之前,暫緩動工。

表 5-4 核四廠興建計畫大事記

時 間 重 要 紀 事

1980.5.27 台電公司首度提出核能第四廠興建計畫,選定台北縣貢寮 鄉鹽寮地區為核四廠址。

1980.9.15 行政院核准,並自七十一(1982)年度起開始編列預算。

1982.7 全球經濟不振,用電衰退,經濟部指示核四不定期延後執 行。

1985.5.24 74 年 5 月 24 日經濟部函轉行政院指示,在社會疑慮未澄清 之前,暫緩動工。

1986.7.11

立法院審查七十六(198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以「注意事項」要求行政院,台灣 電力公司應暫緩興建核四廠,原列預算停止支付。

1986.7.29 行政院於函請台電配合立法院審查七十六年度附屬單位預

18 黃秀端,《從核四案探討行政與立法分際與爭議解決機制》。台北:國家檔案局籌備處編印,2001 年 5 月,頁 1-2。

算之審查報告所列注意事項,核四原列預算停止動支。

1987.6 立法院凍結 1982 到 1986 年間編列之核四預算。

1992.2.26 行政院院會通過恢復「核四計畫」,並向立法院預算委員會 報告,以動支核四預算。

1992.6.3 立法院預算委員會表決通過恢復預算動支。

1993.7.9

1993 年 6 月 22 日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陳婉真、謝長廷等 54 人提案要求重審核四預算解凍案,經立法院院會表決通 過「核四預算不予重審」。

1994.7.12 立法院通過八十四(1995)年度核四預算編列 1,125 億元。

貢寮地區舉行核四公投,99.2%民眾反對核四建廠。

1996.5.21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通過撤銷核四興建案。

1996.5.24 民進黨與新黨聯合提案撤銷核四興建案,經院會表決通過 1996.6.6 行政院院會決議提出覆議。

1996.6.12 行政院奉總統核可向立法院提出核四覆議案。

1996.6.14 立院程序委員會決議不將覆議案排入議程。

1996.10.18 全院委員會表決 83:0 通過原決議不予維持之覆議案。

1997.10.16

台電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出初期安全分析報告書,申 請建廠執照。

1997.12.9 立法院院會刪除八十七(1998)年度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 電工程計畫預算 7,176 萬元。

1999.3.17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核子反應器建廠執照。

2000.5.20 民進黨陳水扁就任第十任總統,並任命國民黨籍唐飛為行 政院長。

2000.9.30

經濟部長林信義在經過一系列「核四計畫再評估委員會」

會議後,建議行政院停止興建核四廠。

2000.10.3 行政院長唐飛因核四續建與停建意見與陳水扁意見相左而 請辭。

2000.10.5 陳水扁總統任命民進黨籍張俊雄為行政院長。

2000.10.27 行政院長張俊雄以「打造非核家園的唯一選擇」為題,宣 布核四停工。

2000.10.30

立法院院會決議,將行政院長張俊雄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拒絕張俊雄列席立法院施政報告。

2000.10.31

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新黨黨團、親民黨黨團、無黨籍聯盟,

針對朝野協商結果提出復議,以 113:62 表決通過擱延九 十(2001)年總預算案審查日程,以對抗行政院。

2000.11.7 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移請監察院予以彈劾行政院長張俊 雄。

2000.11.10

行政院針對停建核四引發行政與立法兩院職權爭議一事,

正式向司法院提出「行政權與立法權分際之釋憲」與「預 算法等相關法律之統一解釋」。

2000.12.7 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聯席會議,表決通過,

將原子能委員會預算退回聯席會重編。

2000.12.20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丁守中提出罷免陳水扁總統並獲 147 位 立法委員連署。

2001.1.15 大法官會議 520 號解釋文。

2001.1.15 立法院長王金平代表立法院發表四項聲明,堅持立法院對 核四計畫停建案有議決權。

2001.1.31

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一次臨時會,以 135:70 表決通 過,要求行政院應繼續執行相關預算,立即復工續建核能 四廠。

2001.2.13 行政院長張俊雄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在台北賓館,共同簽署 核四協議書。

2001.2.14 行政院長張俊雄宣布核四復工。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http://lis.ly.gov.tw/npl/hot/answer/nuclear4/budget/89.htm,

及http://lis.ly.gov.tw/npl/hot/answer/nuclear4/budget/69/69.htm,查詢日期:2009/3/5。

1986 年 7 月 29 日,行政院函請台電公司,配合立法院審查七十六(1987) 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查報告所列注意事項,核四計畫原列預算停 止動支。接著,立法院又在 1987 年 6 月,通過凍結 1982 到 1986 年間 編列之核四預算。1992 年 2 月 26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恢復核四計畫,

並向立法院經濟、科技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提出報告,

以動支核四預算。到了 6 月 3 日,立法院經濟、科技及能源、預算及 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以表決的方式通過動支預算案。但是,1993 年 7 月 9 日,立法院民進黨及立法委員翁金珠、陳婉真和謝長廷等 54 人提 案連署,要求重審核四預算動支案,經院會表決通過「核四預算不予 重審」。到了 1994 年 7 月 12 日,立法院通過八十四(1995)年度核四預 算編列 1,125 億元,同時,國內民間反核團體在核四廠所在地台北縣貢 寮鄉,舉行台灣首例的核四公民投票,結果有 99.2%的貢寮鄉民反對 核四建廠。但 1996 年 5 月 21 日,第三屆第一會期立法院程序委員會,

在民進黨主導下通過撤銷核四興建案的提案,並排入院會議程。5 月 24 日在民進黨與新黨聯合下,院會表決通過撤銷核四興建案,6 月 12 日,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後,向立法院提出核四覆議案,但立法院程序 委員會並未將此一覆議案排入議程,故無法召開全院委員會進行撤銷 核四興建案的審查。第三屆第二會期開議後,程序委員會不再由民進 黨掌控,因而順利排入院會議程,決議在 10 月 18 日召開全院委員會 審查撤銷核四興建之覆議案,經立法院全院委員會表決,以 83:0 通 過原決議不予維持之決議,即行政院覆議成功。19

1997 年 10 月 12 日,台電公司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出初期安 全分析報告書,申請建廠執照。1999 年 3 月 17 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19 此一覆議案,係由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連戰提出,依據原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立 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

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 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第三屆立法委員總席次共有 164 人,包括國民黨 85 席占 51.83%,

民進黨 54 席占 32.93%,新黨 21 席占 12.80%、無黨籍 4 席占 2.44%。國民黨所能掌控席次已經 超過「三分之ㄧ」,因此行政院順利覆議成功。

會核發核子反應器建廠執照。此時,自國民黨政府距 1980 年核准後已 將近 20 年,核四廠才開始興建。其過程風波不斷,有國內民間反核團 體發起的反核四運動,核四廠所在地貢寮鄉首度進行核四公民投票,

立法院朝野經常為核四興建計畫衝突與對立,甚至凍結核四預算,然 後再通過動支決議通過核四預算,撤銷核四興建計畫,再經行政院提 出覆議。只是此時期,在國民黨一黨獨大的統治下,行政權與立法權 都由國民黨所控制,即使在野的民進黨強烈反對核四廠興建,也都無 法阻止核四廠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