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又《憲 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有 議決預算案等權,此為憲法權力制衡精神之所在。立法院對預算不僅 有審議權,對預算之執行亦有監督之權責。
然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此一解釋文,並未因此而解決核四爭議 與衝突?大法官施文森在不同意見書中就指出,多數意見於本號解釋 中,似別創一格,僅就程序事項加以論述,對於問題核心之權限爭議,
竟以相關機關原無爭議之事項提供建言,難免答非所問、捨本逐末。
因此,無異確認本件爭議屬政治問題之範疇,一切回歸原點。26
参、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院際協商
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總統的召集有關 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亦即總統對於院際之政策爭執,居於其崇高之地 位而有院際爭執調解權。然而,停止執行核四預算雖是行政院所宣布,
但「建立非核家園」卻是陳水扁總統競選時的政治承諾,新任命的行 政院長張俊雄,只是貫徹陳水扁政策的執行長。雖然在此一核四風暴 中,總統置身事外,甚至經常發表政黨合作的談話,但社會各界仍認 為,行政院的停建核四案,正是陳水扁政見的實現,因而使陳水扁無 法居於總統崇高之地位,調解行政與立法兩院的爭執與衝突。
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後,立法院長院長王金平代表立法院,
表達立法院的嚴正聲明,可見立法院的在此事件的堅定立場。(1)本案 關鍵在於核四停建與否之決策權何在。依憲法第六十三條,立法院對 國家重要事項有議決權,且核四停建屬於重要政策變更,為國家重要 事項,故大法官解釋明確指出應由立法院議決。(2)行政院依《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就國家重要事項向立法院報告,僅為移請立
26 施文森大法官不同意見書,網址:http://forums.chinatimes.com.tw/special/law/main.htm。
法院議決之必要前置程序,不得逕行執行其擅自停建之命令。(3)依大 法官解釋之精神,行政院逕行停止興建核四之命令,自應歸屬無效,
經濟部及所屬台電應依大法官解釋,立即復工,否則應負公務員懲戒 責任。(4)行政院如仍堅持停建,應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事前向立法院 提出報告,由立法院議決。本案由行政院提出解釋,行政院對大法官 解釋結果自應完全遵守,不得僅以大法官未使用「違憲」文字為由,
而違反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27 至於,在行政院方面,則由副院長 賴英照召開記者會發表:行政院尊重憲政體制,行政院之決定並無違 法違憲,以及程序瑕疵不等於違憲等三項聲明。28
在總統沒有出面協調行政與立法兩院衝突下,行政院與立法院逕 行召開協調會,此一形式,無形中也否定了憲法第四十四條所規定的 總統院際爭執調解權。2001 年 2 月 13 日,行政院長張俊雄率領行政院 副院長賴英照、祕書長邱義仁及經濟部長林信義,與代表立法院多數 黨的院長王金平率領秘書長林錫山與議事處處長周萬來,在台北賓館 共同簽署核四協議書。為考量政局穩定、經濟發展、人民福祉,並尊 重國家體制及憲政法制精神,經兩院協議同意如下結論:29
(1)行政院即日宣布恢復執行核能四廠法定預算,讓核能四廠復工續建,其 後續預算,依相關法令處理。
(2)我國整體能源未來發展,應在兼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世界潮流及國 際公約精神,在能源不虞匱乏的前提下,規劃國家總體能源發展方向,
務期能使我國於未來達成非核家園之終極目標。
(3)行政院將提出能源相關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為使法案符合民意,與 周延妥適,法案需經朝野黨團協商同意後,始得完成立法程序。
(4)立法院在野黨團同意於行政院宣在核能四廠復工續建後,即可開啟協商 大門。
27 立法院新聞簡訊,第 442 期,立法院秘書處編印,2001 年 1 月 16 日。
28 立法院核四預算專輯,網址:http://lis.ly.gov.tw/npl/hot/answer/nuclear4/budget/520/gio.htm。
29 同前註。
第四節 核四預算案政治僵局之檢討
行政院宣布停止興建核四廠計畫,引爆我國憲政史上行政與立法 僵局的首例。行政院主張,預算案與法律案不同,法定預算之拘束力 有一定範圍,我國預算法制上,無明文規定預算之停止執行,且實務 上也不乏先例,以及核四廠停止興建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具有政策 上之正當理由,並引用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預算案實質上為 行政行為之一種」,強調行政院決定停建核四是一合法與合憲的行政 決策。表面上是停止興建核四的預算執行,但實質上卻是陳水扁總統 執政團隊的一項政治測試。只是這項政治測試,錯估局勢,尤其是在
「扁連會」後的二小時內宣布,更是給國民黨狠狠的一巴掌,激起立 法院國民黨團同仇敵愾與行政院對抗的決心。同時,陳水扁執政團隊 對九七憲改後,憲政體制安排過於天真的錯誤認知,也昧於立法院民 進黨居於少數而不足以掌控議程的事實,致使行政院的停止執行核四 預算計畫,在經過三個多月的政治紛擾、衝突與對抗後,付出極大的 社會成本,重新又回到原點,行政院只能接受立法院的決議。大法官 陳計男在部份協同意見書就明白指出,核四停止興建案是一個政治問 題,而非預算執行的法律問題。30 因此,整個停止執行核四預算案,
最重要的問題在於我國分權體制下,解決政治僵局的機制設計。
權力分立和制衡的分權原理,行政和立法分權,本身就隱含著權 力間的對抗與合作,其主要目的在防止權力的集中和濫權,以確保人 民的權利。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權力衝突,是分權體制下不可避免的現 象,權力衝突也並非壞事,最重要在於出現憲政僵局時,憲法中有無 解決僵局的機制設計,使權力衝突可以在短時間內化解,否則可能會 造成權力失衡,政府停擺,政局動盪。內閣制國家有關政治僵局的化
30 陳計男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網址:http://forums.chinatimes.com.tw/special/law/main.htm。
解,在於不信任投票制度與解散國會的設計,而總統制的解決政治僵 局機制,則是總統的覆議權與否決權。至於法國雙首長制解決政治僵 局的設計,則是總統有主動解散國會權,經由國會改選,將單一政策 直接訴諸選民決定,選舉結果,不論哪一個政黨獲勝取得國會多數,
都能夠順利化解政治僵局時。
針對核四案所引起的政治僵局如何解決?我國憲法上提供何種的 解決方式?首先,是總統的院際調解權。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總 統可以召集相關院的院長進行院際爭端的調解,只是在核四案中,很 明顯的是行政院長張俊雄的廢核四政策,是執行總統的競選承諾,故 總統陳水扁雖然置身事外,卻也難以客觀中立,即使總統有意依憲法 之規定進行院際爭執調解,斷然不為在野黨所接受。故在總統直選且 呈現分立政府情況下,總統能夠運用此一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其可行 性很低,使得憲法此一規定,在分立政府之下形同具文。
其次,就覆議制度言,原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不 同意立法院的政策決議時,可以提請總統核可向立法院提出覆議案。
但原憲法設計並未考慮到國民大會多數黨與立法院多數黨,如果是分 屬於不同政黨時,又行政院長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如此可 能形成總統提名任命的行政院長,與總統分屬不同政黨,因而可能形 成政治僵局。這是原憲法似乎沒有考慮到,因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的多 數黨分屬不同政黨,而可能引發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行政權衝突或憲 政危機,因此,原憲法並沒有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權力衝突的解決 機制設計。同時,若說行政院長經立法院同意後總統任命,則行政院 長必然是立法院多數黨所支持的人選,立法院多數黨對於行政院的法 律案、預算案、或重大政策多半會配合,理論上來說,是很難造成行 政院提出覆議案的機會。此時,即使造成行政院不同意立法院所議決 的政策而提出覆議,則總統若與行政院長不同政黨時,總統是否願意
核可覆議,因沒有實際憲政經驗,也已難以檢證。畢竟總統權力係來 自於國民大會,而須對國民大會負責。如果總統核可行政院所提出的 覆議案,則原來憲法所規定的,覆議時立法院若有三分之二以上立法 委員維持原決議時,行政院就要接受或請辭,亦即行政院只要能夠擁 有立法委員三分之ㄧ立法委員的支持,則都能覆議成功,也因此有助 於解決行政與立法的僵局。
九七憲改後,總統直接由人民選出,行政院長不再經立法院同意 而直接由總統任命,故《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對 立法院負責,但行政院長卻仍須聽命於總統,並成為總統實現競選承 諾的執行長,是此一制度設計的必然現象。縱使從「行政院對立法院 負責」的規定而言,應由立法院多數黨組閣,或行政院長人選必須與 立法院多數黨協調後任命,只是這樣的想法,是忽略人性與權力的浪 漫思考。而九七憲改對於覆議權將「三分之二」修訂為「二分之ㄧ」
維持原決議門檻,因而造成核四案中,行政與立法衝突的政治僵局無
維持原決議門檻,因而造成核四案中,行政與立法衝突的政治僵局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