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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地重建部分(△F1、△F2、△F4、△F6) 1. ΔF1 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

開發單位受訪者認為該本獎勵對於原建築容積高之建築基地誘因大,倘取消 將造成個案改建更加困難,應予維持。而學界受訪者表示容積是公共財,於產權 單純無整合困難之商業區,建議予以調降。

2. ΔF2 更新後多數人分配之樓地板面積不及當地平均居住水準

規劃單位受訪者認為除市府整宅等特殊個案得以適用外,一般個案適用性 低,而整宅部分市府亦可透過公辦都更其他專案方式協助,使容積得以放寬。

3. ΔF4 捐贈公益設施或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獎勵

開發單位受訪者認為申請ΔF4-1 之獎勵項目,因過去個案後續接管單位意願 及預算等問題,故建議可採提供區公所每年提出公共設施維修項目及編列預算,

讓實施者依此區所需要之項目捐贈,讓資源放在需要的地方,審議上也較無爭 議。另現行應用方式目前仍十分缺乏,應考慮更多的實施方式,如地上權。亦有 規劃單位受訪者建議公益設施內容應有明確規定並加以限制,避免產生無實質效 益的設施。

4. ΔF6 處理佔有他人土地舊違章建築戶獎勵

開發單位受訪者認為透過開發業者直接以資金補償方式應為首選,避免產品 異質化。亦有受訪者認為,因舊違章建築戶經實施者妥善處理後,不適用臺北市 相關舊違章建築之拆遷、救濟及安置等規定,故違章佔用戶常常是黑道或是向實 施者索討額外的補償費用,而實施者卻不能提列至共同負擔內,故為考量實施者 的整合成本,降低投入意願,故建議仍應予以保留該項獎勵。

二、異地重建部分

本研究基於基地位處高風險災害潛勢地區研擬異地重建策略,建議透過容積 調配的方式,將基地位於活動斷層帶通過或具土壤液化疑慮,恐因地震造成建築 物坐落之基地地層下陷或使建築物產生不均勻之沈陷之高潛勢地區,藉由民間力 量協助搬遷安置,以期降低災害發生之損害及人員傷亡。本研究試就高風險地質 災害潛勢區段確認與劃定、居民安置、土地處置、獎勵取得、開發使用、使用管 制、預估效益等七個階段作配套設計並發放問卷尋求專家學者給予建議,發放對 象分別為學者、公務機關、建設公司土地開發人員及規劃單位專案人員等曾參與 過臺北市都市更新審查及執行業務者為對象,就專家學者所提出之建議及疑慮概 略可歸納區分為容積管制、使用計畫、適用範圍及居民意願等面向外,現行是否 有無工程替代方案可直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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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積管制:因現行容積獎勵制度之種類與項目繁多,配套方案是否能與其他制 度有所區分或對應,應有所考量,避免造成都市容積管控混亂。另有受訪者建 議調配容積獎勵可考慮以法定容積的 2 倍為上限增加誘因,但必須導入大眾運 輸導向發展(TOD)及緊湊城市(Compact City)發展概念,以「距離」捷運車站或 0.5 公頃以上公園等永久性空地,1m-200m 級距容積上限 2 倍、201m-500m 級 距容積上限 1.8 倍、501m-800m 級距容積上限 1.6 倍、801m-1000m 級距容積 上限 1.5 倍,作為容積上限引導策略為宜。

2.使用計畫:調配容積管制設計上應考慮要有指定接受地區的可能性,未必僅由 實施者自行決定挪用,若能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予以指定為宜。容積調配須 考慮將來再開發之整體性,如跨街廓須考慮分別設置管委會。倘因災害造成嚴 重損害,而災害屬高地質災害潛勢地區,則應透過都市計畫程序,重新檢討開 發之適切性,例如變更為公園或通盤檢討的考量因素之一,亦可規定於土管之 內,似無須規範無於此。除提供實施者提供減免營業稅之優惠,對原所有權人 房屋稅減免之優惠。

3.適用範圍: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僅適用於都市土地,無法全面解決劃定為高風險 地質災害潛勢地區之異地安置問題,若異地能位於其他縣市之非都市地區,如 何因應本機制。

4.居民意願:提供實施者(建商)之住宅單元(餘屋)用意佳,但是否符合原住戶之 需求、區位等,宜再考慮。另制度設計上是否應有配套法令,於高風險災害潛 勢地區考慮強制執行。

肆、小結

本研究在依據回收的問卷調查進行上述的結果分析後,對於後續擬建議的都 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的調整方向,彙整如下。

一、原地重建部分

1. ΔF1 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

該項獎勵對於原建築容積高之建築基地投入更新誘因大,但對於都市環境、

都市防災等貢獻上,並無實質助益。容積是公共財,亦為投入都市更新的重要誘 因,原建築容積為過去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賦予所有權人的財產價值,該獎 勵項目的運用亦已實施多年,調降其獎勵值將產生財產上的剝奪,故應在整體考 量。

2. ΔF2 更新後多數人分配之樓地板面積不及當地平均居住水準

除市府整宅等特殊個案得以適用外,現行一般個案適用性低,而整宅部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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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亦可透過公辦都更其他專案方式協助。但具體而言,現行制度上應用性並不高。

3. ΔF3 更新時程獎勵

(1) 政府劃定地區:臺北市目前已劃定的更新地區之獎勵時程於 2012 年均已屆滿 超過年限,現行並無實質意義,故應針對公劃地區再檢討相關誘因及配套。

(2) 民間自提自行劃定地區:都市更新時程獎勵應考慮劃定理由及迫切性給予獎 勵。本研究建議予以酌降其獎勵值,並建議原項目中自劃地區於概要核准後,

超過兩年未提送事業計畫之時程獎勵應予以取消。而自劃更新單元,相較於 公劃地區較無立即、迅行及優先更新之急迫程度,故應可考慮酌降。

(3) 災害發生後之重建地區:為避免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 之因素造成建築物嚴重或完全損壞而發生倒塌造成公安意外者,本研究建議 災害發生後,針對嚴重或完全損壞之地區,一定期間內提送事業計畫者,能 給予時程獎勵以鼓勵投入災後重建。而該獎勵項目就問卷回饋仍具共識。

1. ΔF4 捐贈公益設施或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獎勵

因過去個案後續接管單位意願及預算等問題,故開發單位受訪者建議供 區公所每年提出公共設施維修項目及編列預算,讓實施者依此區所需要之項 目捐贈,讓資源放在需要的地方,審議上也較無爭議。另現行制度應用應考 慮更多的實施方式,如地上權。亦可考慮將捐贈公益設施內容有較明確規定 並加以限制。

2. ΔF5 更新地區規劃設計獎勵 (1) ΔF5-1 具環境貢獻性之規劃設計

原獎勵項目內容「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坐落方 位相互調和之建築環境、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為目前設計之普遍趨勢,

並逐漸成為建築設計所應達到之基本水準,該項目中之「都市防災」部分,

因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甚鉅,應予以重視與強化,並考量都市更新對於都市環 境之貢獻性及公益性等課題,故本研究建議對 ΔF5-1 作調整,保留「都市防 災」,調整為「基於環境貢獻度及公益性,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防災能達 一定之貢獻者」,並調降該項目之容積獎勵額度。

(2) ΔF5-2 開放式空間廣場

本研究仍建議維持現狀。雖問卷回饋之專家共識值持平,但有受訪者建 議因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放大建築物量體,未來得考慮將開放式空間廣場作為 取得獎勵後之環境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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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ΔF5-3 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本研究仍建議維持現狀。

(4) ΔF5-4 保存具歷史、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本研究仍建議維持現狀,問卷回饋之專家共識值亦未有顯著的變動。

(5) ΔF5-5 更新單元規模

本研究仍建議維持現狀。

(6) ΔF5-6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

在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的環境下,綠建築設計為世界普遍之趨勢,為實 現塑造更理想的居住環境,在未來新申請興建之建築物應逐漸邁向直接透過 建築法規的要求、規範,主動將綠建築設計納入建築規劃設計之基本訴求,

再參考問卷回饋意見,獎勵額度應可逐步酌予降低,將獎勵值分配至其他部 分。

(7) ΔF6 處理佔有他人土地舊違章建築戶獎勵

現行開發業者多以資金補償方式為違建戶為主,因有受訪者表達多數補 償金額均高於所能提列的共同負擔,為降低因處置違章建築戶造成成本上的 負擔,故應考慮保留。

3. ΔF7 水患災害預防獎勵

本研究擬建議高於現行法規規定之設計量者,若能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可給 予容積獎勵。惟單一基地貢獻有限,更應朝向全街廓或一定範圍內作檢討回饋。

二、異地重建部分

本研究就災害風險管理理論,引用風險排除及風險降低的概念,針對高風險 災害潛勢地區,研擬異地重建方案,從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確認與劃定、居 民安置、土地處置、獎勵取得、開發使用、使用管制、預估效益等七個階段作配 套設計,參考專家學者之建議應對於容積管制、使用計畫、適用範圍及居民意願 等面向深化思考。

1.容積管制:因現行容積獎勵制度之種類與項目繁多,政策之間應有區分或對 應,如容積移轉。調配移入的容積獎勵上限的訂定,可針對不同條件及屬性的 基地再做細分,搭配政策及都市計畫作為引導策略。

2.使用計畫

(1)調配容積管制設計上有專家學者建議應考慮指定接受地區的可能性,但考量

(1)調配容積管制設計上有專家學者建議應考慮指定接受地區的可能性,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