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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調整及相關配套措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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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構都市防災觀點的容積獎勵策略

在都市防災的概念下,上至我國國土規劃體系,下至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相 關法令對於如何減低或避免災害發生造成財產人命損傷,都應有相對應的處理對 策。本研究由都市更新的角度切入,導入都市防災觀點及災害風險管理的概念,

擬透過調整容積獎勵項目,以期實施者獲得容積獎勵的同時,亦能對於生活環境 改善及提升宜居性更具實質的貢獻;藉由調整獎勵額度引導民間開發業者整合應 優先實施都市更新地區;另針對具安全疑慮而不宜居住地區,研擬高風險災害潛 勢地區之更新配套方案,避免或降低災害發生所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 失。

本研究透過文獻、現況問題及問卷成果分析,探討台北市現行實施都市更新 容積獎勵制度所遭遇的問題,並考量高風險災害潛勢地區所隱含的適居性議題,

建議未來得將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分成原地及異地重建兩種策略。

第一節 原地重建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策略

壹、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調整及相關配套措施建議

透過探討現行台北市都市更新獎勵項目與額度之執行成效與適切性,藉由探 討都市更新對於都市防災、環境貢獻度及公益性等概念,並檢討容積獎勵之優先 順序及替代性,參考專家學者的意見,試就採取原地重建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 目與額度提出以下調整建議。

一、ΔF1 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

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面積核算,因有助於確保原住戶更新前之權利價 值,且未來取得之獎勵值由原住戶及開發整合者所共享,有利於溝通整合,若將

「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獎勵項目刪除更增添老舊大樓改建困難度,建議維持 原項目內容及額度。容積是公共財,亦為投入都市更新的重要誘因,原建築容積 為過去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賦予所有權人的財產價值,該獎勵項目的運用亦 已實施多年,調降其獎勵值將產生財產上的剝奪,故應在整體考量。

二、ΔF2 更新後多數人分配之樓地板面積不及當地平均居住水準

實務上都市更新開發之推動,均以多數原住戶能分回房地,且能貼近原居住 之樓地板面積及水準,才較有可能取得同意,一般個案較少運用,僅早期因時代 背景及需求所興建之國宅、平宅(約 8-1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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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宅(約 8-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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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單元面積較

5-1 臺北市平價住宅(簡稱平宅)為全臺唯一提供低收入戶民眾免費借住的公有房舍,興建於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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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的住宅,才較可能涉及此項目,應以個案審查給予協助,故建議予以刪除。

三、ΔF3都市更新時程獎勵

都市更新時程獎勵,應考慮劃定理由及實際迫切性給予獎勵。現行都市更新 容積獎勵在制度設計上,透過獎勵項目與額度可表現出優先順序概念,但仍無法 有效凸顯不同開發區域之差異及優先位階。除此之外,政府劃定的更新基地區域 散落於台北市區內,雖然較多集中於老舊的萬華、大同與中正區,但各區及更新 基地卻無輕重緩急的差別(楊少瑜,2007: 6-4)。故對於較不具急迫性的更新個 案,應引導開發業者轉向爭取具環境貢獻度及公益性等其他獎勵項目,以彰顯優 先位階。本研究考量上述緣由,建議應調整適用區域,刪除「民間自提自行劃定 地區」部分,並增加「災害發生後之重建地區」之項目(詳表5-1)。

1.政府劃定地區

台北市政府現已公告劃定 218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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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地區,因多位於地價相對較低的老 舊街區,且戶數多、產權複雜,開發整合難度高,囿於難以吸引民間開發業者投 入整合,為促使老舊應街區加速更新,故建議時程獎勵予以保留。併同政府強拆 及社會安置等輔助措施,以利時效。另台北市政府於 2000 年及 2002 年期間劃定 的更新地區雖均已超過獎勵年限,考量優先性應持續提供誘因,建議公告超過 2 年的更新地區仍能維持 6%的獎勵額度。

2.民間自提自行劃定地區

建議調降獎勵額度,超過 2 年則取消其獎勵值。考量現行都市更新之實際執 行狀況,開發業者優先投入並申請劃定高開發效益及較易整合的地區(楊少瑜,

2007: 5-41),以獲取較高的利潤及時效,相對的排擠其他真正迫切需投入更新地 區。為有效將民間資金導引至公劃地區或災後重建地區,但考量專家學者之共識 值高,故現階段建議將自行劃定之時程獎勵予以調降。

3.災害發生後之重建地區

本研究基於災害風險管理,考量風險排除與降低,避免災害發生後,未能積 極處置而引發二次災害,提出災害發生後之重建地區之時程獎勵。另依急迫性重

年至 1979 年,共有五處,計 2,048 戶,為台北市依據社會救助法將住宅借住低收入戶之特 殊救助項目。

5-2 政府遷台初期(1962-1975 年),為安置公共設施拆遷戶,興建整建住宅(簡稱整宅)。台北市市 政府運用國民住宅基金共在台北市興建了 23 期 11,012 戶之整建住宅。

5-3台北市政府於 2000 年開始依據老舊或急需更新之地區,陸續劃設 218 處更新地區。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更新至 2016/6/1)

(http://uro.gov.taipei/ct.asp?xItem=114813&CtNode=12858&mp=1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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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ΔF4捐贈公益設施或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獎勵

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公共設施興闢處理效率,以不同的政策及誘因作 為基礎所訂定之獎勵性政策被廣泛地應用(鄧梅姬,2003:2-20)。透過提供民間 開發業主容積獎勵換取公共設施,因可避免冗長之行政程序以及經費取得的不確 定性,且由地方政府即可決定等種種因素,使得「捐贈公益設施或協助開闢公共 設施獎勵」成為補充、興闢公共設施的重要策略。

(一)ΔF4-1 捐贈公益設施

申請捐贈公益設施之獎勵項目,應尋得有意願接受之需求目的主管機關、團 體,但現行制度並未針對後續維護管理經費的編制擬定具體的執行配套,影響接 受意願。從開發業者的角度,都市更新開發案中,捐贈公益設施來提升容積獎勵 之誘因不高,可能的原因為捐贈公益設施面積所獲得獎勵容積間與其捐贈公益設 施空間的比值變小(吳宣緻,2010:33),因成本考量,亦降低了捐贈公益設施 來獲的獎勵容積得申請。故現行制度上申請者較少。但考量地方建設資源有限及 該項目具公益性,仍建議予以保留。考量都市防災、都市規劃、政策彈性等因素,

建議實施者得於住宅區之低層部規劃作下列規劃。

1.社區活動設施與都市計畫防災規劃系統接軌

考量社區活動之延續,並增益都市活動之多樣性與城市風貌維護,並與都市 防災規劃接軌。建議得於住宅區之低層部規劃提供周邊社區供公共活動使用之公 益設施,平時供社區鄰里使用,災害發生時作為臨時避難場及防災據點所使用,

並提出後續的維護管理計畫,納入行政區之都市防災計畫,以擴大都市更新效 益。

2. 社會福利

衡量地方需要,逐年發布訂定機關(構)或不特定人使用之公共設施需求外,

並亦應衡量社會福利需要指定公益設施,如提供一定比例之樓地板面積作為高齡 者活動、安養照護、公共托育等福利設施或捐贈予地方政府規劃作為社會住宅使 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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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增進公共利益,並適度緩解中低收入或弱勢者之居住問題。未來透 過開發業者自行考量基地條件與意願提出申請興闢捐贈。

(二)ΔF4-2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現行多以申請協助開闢毗鄰之未開闢計畫道路,其他項目則較少。惟台北市 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多仍為私人所有或產權複雜,若透過民間整合開闢,得節省 政府開支並提升效率,建議予以維持獎勵項目與額度。

5-7 參考「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第二項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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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ΔF4-3 協助附近市有建築物進行整建及維護

現行執行上尚無實際案例。近年公家機關建物外牆翻修或整建不在少數,是 否透過專款專用的方式,如供區公所每年提出公共設施維修項目及編列預算,讓 實施者依此區所需要之項目捐贈,將資源放在實際需要的地方,即以代金方式換 取容積獎勵(比照ΔF4-2 淨利潤計算的方式辦理)。惟為能因應未來生活環境之 變動,並能保有政策執行彈性,仍建議保留該項目。

五、ΔF5更新地區規劃設計獎勵

「更新地區規劃設計獎勵」項目為都市更新引導設計、打造更美好的都市環 境的重要策略。(詳表 5-2)

(一)ΔF5-1 具環境貢獻性之規劃設計

原獎勵項目內容「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坐落方位相 互調和之建築環境、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為目前設計之普遍趨勢,並逐漸 成為建築設計所應達到之基本水準,該項目中之「都市防災」部分,因影響人身 財產安全甚鉅,應予以重視與強化,並考量都市更新對於都市環境之貢獻性及公 益性等課題,故本研究建議對ΔF5-1作調整,保留「都市防災」,調整為「基於環 境貢獻度及公益性,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防災能達一定之貢獻者」。現階段 建議調降獎勵額度。

參考現行執行制度,導入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專案獎勵容積增額專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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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更新單元周邊環境提出具有公益性之具體措施,作為獎勵之依據。如 吸納基地臨道路側地面層之變電箱或電信設備,納入申請案建築基地內,並納入 未來建築物之買賣契約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敘明。

(二)ΔF5-2 開放式空間廣場

現行容積獎勵制度,在申請基地引入容積獎勵值後,造成建築物量體變大變 高,影響都市日照、通風、景觀等,現行對應策略均以透過申請基地內留設開放

現行容積獎勵制度,在申請基地引入容積獎勵值後,造成建築物量體變大變 高,影響都市日照、通風、景觀等,現行對應策略均以透過申請基地內留設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