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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民間推動效率較高,能分擔以公辦方式推動防災型都更之政府財政負擔。

(2)開發業者部分

a.調配容積之運用自由度高,無限制使用範圍。

b.為利於政策推動及業者優先積極爭取,開發基地使用調配容積之額度上限高於 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獎勵值,無須再額外提供回饋措施。

c.須負擔提供安置之居住場所,得以業者擁有之住宅單元抵用,有助於銷售之空 餘屋存量去化。

參、相關配套措施建議

為使異地重建之容積獎勵策略更趨嚴謹並具可行性,納入專家學者問卷之建 議,彙整提出下列配套建議。

一、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之劃定處理原則

土地經劃定為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便成為限制發展地區,直接衝擊所有 權人的權益,其使用、收益與處分均受到影響。冒然劃定將可能引發抗爭及民怨,

故對於劃定實應更加審慎。本研究試從劃定前後所應考慮的面向提出建議。

1.劃定期間

a.應具充足的資料佐證:除由專業技師簽證(大地技師)經專家學者及主管機關 審查確認外,應能提出充分的地理資訊、文獻資料佐證,公開供各方審視,以 昭公信。

b.充分溝通:以具充足及完整之資料佐證為前提,於劃定通過前舉辦說明會、加 強都市防災宣導說明,除善盡告知義務外,並達到充分溝通。

c.權益確保及公平性: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內的土地及建築物之權利價值應 以劃定前作為評定基準日,以維護居民及相關權利人之權益。

2.劃定後

a.都市計畫:確定區域及範圍後,針對面積、用途、限制等相關事項進行檢討,

並透過都市計畫擬定及變更作使用管制。

b.建築管理:為確保民眾之居住安全,本研究以促使居住於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 區段之居民能優先考慮遷移至較安全的地方居住為主要考量,對於劃定後進行 風險的排除與降低,針對土地及建築物應透過政策予以管制與限制。依建築法 等相關法令,公告禁限建並予以列管。公有建築物應禁止建築,私有建築物應 限制其建築規模及用途,如仍欲於原地改建、重建,則應要求提高其結構耐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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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標準及相關安全措施評估。

c.擴大調查:建置資料,並對周邊亦有災害風險疑慮的土地進行調查。

二、強制執行及居民安置 1.強制執行

基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精神,為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不同於其他都市 更新地區,其涉及範圍大且更具危險性,為避免緊急危難發生並朝向大範圍推動 處置,故建議在政府主管機關公告或由專業技師進行現地調查、觀測資料評估、

製作劃定報告書,並於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審慎確認並劃定為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 區段後,應立即投入宣導說明及安置作業。

2.居民安置權益

民間開發業者或公辦都更單位協助上述地區之社區居民搬遷安置於異地,並 負擔提供妥善合宜之居住場所,除應依住戶之意願、需求及區位選擇外,權利價 值應委託估價師評定鑑價,於一定合理比例範圍內提供價值找補,以保全雙方權 益。

三、原社區基地處置原則

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地區之社區居民搬遷後,原社區土地因具災害潛勢疑慮,

依法應予以管制及限制開發,故建議捐贈予地方政府做其他使用。土地尚未完成 捐贈予地方政府前,開發業者應提出一定期間的認養維護計畫,以避免土地荒廢 閒置造成衍生環境及治安問題,或得考慮由原住戶或開發業者,在不違背劃設的 原意及符合建築法令前提下,以類似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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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供作臨時性建築 物使用,以求地盡其利,並減少管理問題。

在完成居民安置及土地捐贈後,建議應針對範圍、用途等相關管制事項進行 檢討,並透過都市計畫擬定及變更,以確立土地管制事項。並納入民眾參與,開 設社區工作營,瞭解社區需求,未來供作市民鄰里活動空間,或作為公有停車場、

5-12 依據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四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 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 列建築使用為限: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 業使用之建築物。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四、幼稚 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五、臨時攤販集中場。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 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七、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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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兒童遊戲場等戶外設施或永久性的公園綠地使用。

四、獎勵取得

除提供調配容積作為獎勵外,參考專家學者問卷回饋建議,對於開發業者可 另行提供營業稅的減免,並對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定期間內提供房屋稅減 免或減徵之優惠。

五、開發使用

調配容積獎勵可考慮以法定容積的 1.5 倍作為獎勵上限。參考專家學者問卷 回饋建議,對於調配容積移入基地區位或條件的差異得訂定移入上限,如得考慮 導入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及緊湊城市(Compact City)發展概念,以距離捷運車 站或 0.5 公頃以上公園等永久性空地,1m-200m 級距容積上限 1.5 倍、201m-500m 級距容積上限 1.4 倍、501m-800m 級距容積上限 1.3 倍、801m-1000m 級距容積 上限 1.2 倍等。

肆、小結

本研究藉由文獻、現況分析,並透過災害風險管理理論歸納都市防災、都市 更新容積獎勵所需的考量因素,針對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地區,研擬異地重建策 略,從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確認與劃定、居民安置、土地處置、獎勵取得、

開發使用、使用管制、預估效益等七個階段作配套設計,參考專家學者問卷的寶 貴建議,針對從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劃定之前後研擬處理原則,對於居民安 置計畫設定同意比例及權益保障,針對原社區土地之捐贈前後提出認養維護及臨 時使用計畫,除調配容積及獎勵取得外,另提出稅捐優惠或減免方案,再依據調 配容積移入基地區位或條件之差異,思考訂定移入上限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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