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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以現地、異地安置或協議以現金補償基地內舊違章建築戶核計之 樓地板面積(每戶不得超過當地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 ,並應符合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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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3

5.其他 專家學者建議新增項目

ΔF___-___

項次 建議內容

建議額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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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4

(二)第二部分

因基地位處高風險災害潛勢地區而需異地重建,本研究擬建議透過容積調配 的策略,將基地位於活動斷層帶通過或具土壤液化疑慮,恐因地震造成建築物坐 落之基地地層下陷或使建築物產生不均勻之沈陷之高潛勢地區,透過民間積極投 入整合,協助搬遷安置,以期降低災害發生之損害及人員傷亡,並減低僅由政府 投入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緣於 1999 年,車籠埔斷層帶發生錯動,引發芮氏規模 七點三級的九二一集集大地震,造成中部地區極大的災害。使得活動斷層帶的禁 限建問題成為當時公眾探討的議題。後續研究亦發現大臺北地區的活動斷層有金 山斷層(新莊斷層)、新店斷層、臺北斷層以及山腳斷層,其中山腳斷層是一條 活動性高,且為具有左向滑移分量的正斷層(石瑞銓等,2004:10;邱俊穎等,

2008:98),安全課題仍持續為社會及專家學者所關注。但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262 條第三款規定,基於歷史地震規模及活動斷層兩側 30 至 100 公尺距離之範 圍予以禁止開發,又依內政部函文所示「…,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其活動斷層如 有經調查測繪精確度較高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經當地縣(市)政府劃定範圍 予以公告者,得依其相關規定管制」。這意味著,當活動斷層帶(仍有許多盲斷 層未被發現)所通過之老舊窳陋地區,被劃定為管制與限制開發的範圍,將難以 推動都市更新。而活動斷層通過或具土壤液化疑慮地區在無預警的時間點發生擾 動引發地震時,造成災害嚴重性將較其他區域更大。故本研究擬建議於災變發生 之前,透過容積調配的方式或都市更新獎勵之誘因,驅使民間能主動投入處置,

以期降低災害發生之傷亡損害。(詳 示意圖一)

示意圖一 調配容積之概念及流程說明 (資料來源: 本研究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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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5

其容積調配之概念及流程對照示意圖一,說明如下:

1.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確認與劃定

基地(A 基地)坐落於有活動紀錄之斷層或依地面現象由學理推論認定之活動 斷層及其推衍範圍地區者;或因具土壤液化疑慮可能造成基地地層下陷或使建築 物產生不均勻之沈陷等高風險、高潛勢地區者,為政府主管機關公告或由專業技 師簽證(大地技師)並經主管機關審查確認後,劃定為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

2.原社區居民異地安置

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劃定後,由民間開發業者協助上述地區之社區居民 搬遷安置於異地,並負擔提供妥善合宜之居住場所,並依住戶之意願集中甲社區 (單一社區)或分散安置於甲、乙、丙等地(數個社區)。

3.原社區基地處置

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地區之社區居民搬遷後,原社區土地因具災害潛勢疑慮,

依法應予以管制及限制開發,故建議捐贈予地方政府作為公共設施使用(公園、

兒童遊戲場等戶外設施)。

4.獎勵取得

為鼓勵開發業者優先並積極投入高風險潛勢地區,能完成上述之條件者,建 議給予調配容積作為獎勵。民間開發業者耗費成本溝通協商,並提供自有的住宅 單元及樓地板面積作為安置社區居民之居住場所(甲、乙、丙),並捐贈原社區之 土地(A),作為公共設施使用相對應給予樓地板面積作為補償。另因協助高風險 地質災害潛勢區段之居民遷移,確實有助於減少災害傷亡,故建議再給予容積獎 勵以增加投入整合的誘因。綜上所述,本研究擬以調配容積(原社區基地容積之 150%)作為整體之獎勵誘因。其內容包含:

(1)原土地容積(100%):透過調配方式換算供業者於其他開發案使用。

(2)容積獎勵(50%):因提供居民安置及捐贈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政府提供 原土地容積之 50%作為獎勵。

調配容積合計為原土地容積之 150%,未來將寄存於原社區之土地,於業者 捐贈予地方政府後,經換算後供業者於其他開發案使用。

5.開發使用

調配容積得依開發業者需求自由選擇集中於單一基地(B 基地)或數個基地(B、

C、D 基地)開發使用。一般開發案得直接納入使用,而原地重建之都市更新案,

除應優先爭取都市更新容積獎勵(ΔF1~ΔF7)外,各項獎勵值合計未能達法定容積 的 1.5 倍時,得以調配容積作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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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6

6.使用管制

調配容積之使用應予以管制。於非申請都市更新之基地,除符合建築法令之 高度限制檢討規定外,建議以法定容積的 40%作為各建築基地使用調配容積的額 度上限,因調配容積之取得前提已具公益性,故無須再提供回饋補償措施及透過 都市設計審議管制。用於都市更新基地,除依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辦理,其都更容 積獎勵及調配容積之額度上限合計應小於法定容積的 50%。

7.預估效益

(1)公益性及環境貢獻度部分

a.加速高風險災害潛勢地區居民之遷移,以降低災害傷亡。

b.居民能依意願集中(單一社區)或分散安置 (數個社區),相較於公辦防災型 都更,能不受限於安置在公有土地,相對的選擇性多,更利於安置工作進行。

c.提供地方政府公共設施用地(戶外),以利都市環境之規劃與塑造。

d.民間推動效率較高,能分擔以公辦方式推動防災型都更之政府財政負擔。

(2)開發業者部分

a.調配容積之運用自由度高,無限制使用範圍。

b.為利於政策推動及業者優先積極爭取,開發基地使用調配容積之額度上限高 於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獎勵值,無須再額外提供回饋措施。

c.須負擔提供安置之居住場所,得以業者擁有之住宅單元抵用,有助於銷售之 空餘屋存量去化。

基於高風險災害預防,採取上述之容積調配策略,是否合適?

□ 是 □ 否 □ 其他建議:

非常感謝您的填答;若有任何問題,敬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