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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外,周邊之土地則採取低密度重建方式做管制。故高風險地質災害潛 勢地區之社區居民搬遷後,原社區土地因具災害潛勢疑慮,應予以管制及 限制開發,其處置其利用方式便成為重要的課題。

參、異地重建之獎勵議題

2000 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政府緊急訂定「九二一震災重 建暫行條例」,除內政部營建署基於時效及風險管理,避免民眾於斷層帶上 興建房屋,造成生命財產之損失,依據比例尺五千分之一之車籠埔斷層分 布圖劃定斷層線兩側各 50 公尺為暫時禁建之範圍。行政院亦提出「以地易 地」之構想,解決斷層帶土地之重建問題外,希望透過土地交換方式辦理 重建者,則逐漸擴大到土壤液化區之受災戶及有重大傷亡之集合住宅社區。

並基於希望災後重建能積極展開,並透過暫行條例,引用都市更新條例給 予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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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政府單位推出之「防災型都更」方案,除檢討毗鄰 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將低度利用之國公有土地釋出作為遷建基地作為執行構 想外,並透過容積調派提高遷建或開發基地之法定容積並提供容積獎勵作 為誘因。本研究基於落實都市防災,期望透過民間開發業者投入資源整合,

加速高風險災害地質潛勢地區居民之遷移,以降低災害傷亡。藉由民間推 動效率較高,分擔以公辦方式推動防災型都更之政府財政負擔。但驅使民 間積極投入整合需要誘因,參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防災型都更方 案,透過容積獎勵的方式作應可作為引導策略。

容積是公共財,但協助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地區之居民搬遷,其目的 為排除災害風險,保障生命財產安全,藉由異地重建是為了保障居住生活 安定,其立意及措施便已具備加強都市防災機能之公益性原則。而容積獎 勵之給予需在都市計畫總量管制之下推動,移入容積亦應避免過度集中而 造成基地周邊的外部性,故其容積獎勵的運用及管制方式為重要的課題。

肆、小結

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所示「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 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便以敘明公共利益對於都 市更新的重要性,雖公共利益的落實並非必然要透過容積獎勵的方式進行,

但現行已核定案例所獲取的容積獎勵,對於公共利益卻未有顯著的關連性。

如僅以公共利益作為主要考量因素,將增加容積獎勵取得困難度,並造成

3-20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第十八條:「災區建築物因震災重建而適用都市更新條 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規定者,得不超過該建築基地原建築 容積之零點三倍,予以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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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難以推動。既然無法直接取消或消極的避免採取容積獎勵作為政 策誘因,則應引導至更需要積極處理的課題,如都市防災。藉由容積獎勵 項目跟配比來強化都市防災,以期能達成減災甚至避免災害發生,於此前 提下作連結亦得以凸顯並提升公益性。本研究基於災害風險管理理論,首 重風險排除與降低。對於活動斷層通過或土壤液化等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 地區,若要直接排除風險,便需採取異地重建的策略。如果基地條件得以 原地重建的基地,便採取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的方式鼓勵。本研究將於第四 章研究設計時針對原地重建研提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之調整建議,

並針對異地重建部分擬定完整的流程及配套方案,並藉由問卷設計廣納專 家學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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