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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行劃定問題探討

現行制度藉由劃定來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能否確實界定標示老舊 窳陋及迫切急需更新的地方,便成為都市防災能否落實的關鍵因素,故劃 定更新單元應有更全面性及周全的考量。本研究試從臺北市政府歷年劃定 更新地區、民間團體及開發業者透過「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都 市更新單元」兩部分作探討。

一、臺北市政府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分析

政府單位就都市防災部分,對於都市更新區域及單元的劃定缺乏長期 計畫與目標。臺北市 2000 年依都市更新條例公告劃定 131 處都市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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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3 年總共完成劃定 218 處(詳圖 3-11)。

圖 3-11 臺北市政府公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分布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套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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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 1993 年公告選定之 167 處選定範圍,將相鄰街廓合併及剔除公共設施用地,整合 為後為 131 處,面積 256.78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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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的都市更新制度並未具備長遠的都市防災考量。依據目前土壤 液化潛勢圖資,除部分區域目前精度不足外,臺北市各行政區幾乎均位於 中、高土壤液化潛勢範圍內(詳圖 3-12)。再併同目前已劃定的 218 處都市 更新地區分布作分析,便發現如大安區及中山區等行政區內大部分的範圍 均為中、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域所涵蓋。故以此推測目前除已劃定的區域 範圍外,極可能存在被低估或未發現急待實施的都市更新地區,而這些問 題,則顯示過去已劃定區域仍有不周全。

圖 3-12 臺北市都市更新劃定及土壤液化潛勢分析 資料來源:本研究套繪

北投區(53,018 棟)、信義區(51,249 棟)、萬華區(50,315 棟)數量最多(詳圖 3-14)。即便建築物構造不同對於耐用年限有所區別與差異,但隨屋齡逐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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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臺北市政府目前已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外,仍有部分區域具備 災害風險卻被低估。2003 年後亦無在針對都市防災持續的推動都市更新及 視需要漸進且適切的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擬定相關計畫,顯見政府單位並 未重視都市防災的推動。

二 、 自 行 劃 定 問 題 分 析

除政府基於都市更新條例得劃定更新地區外,民間團體得依據「臺北 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 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但現行民間團體及開發業者投入整合,需要耗費 時間、成本、整合的難易度外,並且期望獲取利潤,故對於都市更新的投 入,除整合困難度外,均以高房價區域優先,難以實現落實都市防災,故 如期待開發業者願意優先投入,便需要引導措施。

三 、 劃 定 原 則 分 析

觀諸現行指標內容及過去研究,本研究亦認為目前劃定原則本身在都 市防災的考量十分貧乏(鄧凱文,2011:3-5),對於都市防災及未來都市 更新規劃亦缺乏引導性及延續性。都市更新劃定原則主要為考量生活舒適、

經濟發展、文化資產保存、及都市防災。而在都市防災中主要針對火災及 震災,火災部分可藉由材料構造、防火避難設計規劃,搭配消防救災計畫 及公民教育,便能預防並減低傷害,目前尚屬周全。唯就震災預防部分仍 顯不足,而震災的發生可能造成最大的傷亡便是建築物倒塌及地震造成電 力及瓦斯管線斷裂引發火災等,都市更新劃定及實施更新旨在預防災害發 生,但目前自行劃定原則就震災的對應並未盡完整,地震發生造成災害的 影響因素由下而上,基地所坐落的區域之工址及天然地質便已定義其先天 條件,如活動斷層帶通過、地質性質(岩盤、軟礫石層、黏土質等)與條 件(土壤液化)、建築物構造及屋齡、建築物耐震設計係數、施工品質及未 來室內裝修是否對結構產生影響等因素,在上述條件加成下,風險隨屋齡 便越來越高。過去土壤液化的問題,僅能於透過鑽探報告發現,於重建時 於針對地工及結構設計作規劃,透過地質改良改善之,但對於未有鑽探報 告的地區,便有不確定的風險。

現行都市更新單元自行劃定原則涉及都市防災部分主要指標為針對建 築物本身及地區環境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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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都市防災部分,雖有「避免災害之發生」

3-10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 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通行或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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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項目,對於災害預防卻僅包含「更新單元內屬非防火建築物或非防火構 造建築物之棟數比例」、「更新單元內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不符內政部七 十八年五月五日台內營字第六九一七○一號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之 棟數比例」兩個項目,並未考慮到地質災害因素,只就建築物現況及逃生 動線作考量,顯示目前劃定原則並未盡周全性。除自身周遭現況因素外,

但對於單元以外及其他潛在因素並未有其他設定,如「洪患潛勢地區」及

「地質災害潛勢地區」。

四、基於都市防災的異地重建劃定原則

現行都市更新劃定更新單元制度並無「不宜繼續居住」的劃定機制設 計,尤以受活動斷層通過影響而具居住風險疑慮的地區,無論現階段未進 行都市更新或更新後繼續居住,都存在居住安全問題,對於從公劃或自行 劃定的更新單元未有任何策略對應。現行僅對於活動斷層通過僅就建築技 術規則消極的規劃,予以禁限建管制,無論從私權或居住安全的角度都未 能有適切處理,回顧九二一集集大地震發生後,針對活動斷層通過及影響 區域,當時採取時「以地易地」的策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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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都市防災的觀點探討現 行都市更新的策略,卻無任何對應的機制設計。

綜上所述,為求都市更新能落實都市防災的概念,政府除須考慮長遠 的都市更新推動計畫,應隨時間針對都市防災需求,階段性並有計畫的劃 定更新地區及單元。對於民間開發業者,亦須有相關引導措施,以鼓勵投 入優先。相關劃定項目及原則應針對「避免災害預防」內容予以修訂。對 於不適合居住地區除需採取「異地重建劃定」外,亦應建置相關配討策略。

3-11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1999 年 9 月 27 日成立之「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簡稱「九二一重 建會」),於 9 月 28 日召開之第二次會議,即針對斷層帶兩側之重建問題,提出 「尋 覓適當公有土地遷建,並採『以地易地』方式處理」、「以容積轉移方式,參與都市更 新地區之重建分配」、「由政府收購土地產權,配售國民住宅」等三項對策。 時任行 政院院長之蕭萬長先生更進一步於 10 月 10 日表示,災後經勘定為禁建、限建之斷層 帶土地,政府將以「以地易地」方式,讓受災戶在鄰近之公有土地重建家園。但當時 確實於土地交換後重建家園者,則僅有「東勢鎮東勢王朝一期」及「台中市大坑斷層 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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