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2
此設計問卷訪問對象為此方面相關專家學者,透過問卷回饋,以期了解專家學者 的看法,進而調整修正本研就究基於都市防災所研擬之都市更新獎勵策略建議。
貳、問卷目的及對象設定
由臺北市現行都市更新獎勵項目及額度(詳表 3-3),可得知現行機制設定,
對於都市防災並未充分重視,僅於ΔF5-1 中提及,獎勵額度亦低於其他項目。
因現行都市更新獎勵策略對於原地重建並未能充分落實都市防災,且部分內容未 能符合實際需要;對於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地區亦無配套方案。故本研究基於都 市更新的迫切性,就容積獎勵申請優先順序概念,擬在法定容積率的1.5倍之獎 勵容積上限內,於不同的基地條件下提出建議修正及配套方案。
一、問卷調查目的
藉由「從都市防災觀點建構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配比」問卷調查以了解不同 社經背景的專家學者對於現行及本研究擬建議修正之臺北都市更新獎勵項目及 額度之看法。藉由專家學者填寫的權重值得分及合適性的問答勾選等寶貴回饋建 議作彙整歸納,了解建議方案是否有助於都市防災與都市更新的推動,期望研究 成果能更為客觀周全。
二、問卷發放對象
問卷發放以學者、公務單位、建設公司土地開發人員及規劃單位之專案人員 等曾參與過臺北市都市更新審查及執行業務者為對象,預計18份。
參、問卷設計與分析方法
一、問卷設計架構
問卷設計分為兩個部分,因考量都市防災或基地條件不同,將問卷 (詳圖 4-1) 分為原地重建及異地重建兩個部份。原地重建(第一部分)主要採模糊德爾菲法 (Fuzzy Delphi Method)作分析,目的在於了解現行臺北市都市更新獎勵項目 (△F1~△F6)與額度之執行成效與適切性。對於本研究認為有應優先調整的項目將 採模糊德爾菲法,其項目分別為△F3、△F5 等,及新增的△F7(水患災害預防獎勵);
上述以外的項目(△F1、△F2、△F6)因基地自身條件、居住面積水準、實際設置量 及負擔費用可直接核算獎勵值,並無額度上限限制,亦未涉及都市防災、環境貢 獻度及公益性等議題;又如△F4-1~△F4-3 等項目已具公益性及環境貢獻度,故應 無須作調整的必要性,該部分則不納入,但仍詢問專家學者若維持原項目與額度 是否合適並委請提出建議。
異地重建(第二部分)為針對基地因坐落於高風險災害潛勢地區而無法原地 重建更新,若藉由民間業者參與處置,現行亦無相關配套措施等問題,故擬提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3
建議方案,並希望透過專家學者問卷評估檢視其適宜性。後續將以此作為本研究 研提之獎勵項目調整依據。
圖 4-1 問卷設計架構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自行繪製 二、問卷調查內容說明
(一) 原地重建(第一部分)之獎勵項目建議調整內容說明
本研究針對原地重建(第一部分)基於第二章的文獻分析及理論探討、第三章 的現況分析與探討,建議對於△F3、△F5-1、△F5-6等項目作調整,並提出新增△F7 (水患災害預防獎勵)。
1. ΔF3都市更新時程獎勵
都市更新時程獎勵,應考慮劃定理由及實際迫切性給予獎勵。現行都市更新 容積獎勵在制度設計上,透過獎勵項目與額度可表現出優先順序概念,但仍無法 有效凸顯不同開發區域之差異及優先位階。基地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建築物嚴重或完全損壞而發生倒塌造成公安意外者,為避 免災情擴大,鼓勵投入處置,於一定時程內整合更新,建議給予容積獎勵。並應 於整合期間,提供中繼住宅等災害管理應變措施。另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應優先鼓 勵申請具環境貢獻性及公益性之項目,故建議原項目中自劃地區於概要核准後,
超過兩年未提送事業計畫之時程獎勵應予以取消。(詳表4-1)
‧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6
際設置量及費用負擔可直接核算獎勵值,並無額度上限限制,亦未涉及都市防 災、環境貢獻度及公益性等議題,本研究認為應無迫切需調整的必要,故未提出 調整建議;△F4-1~△F4-3 等項目已具公益性及環境貢獻度的面向,但考量都市更 新容積獎勵制度及研究設計的完整性,擬透過專家學者的觀點,就維持原項目與 額度是否合適並委請提出建議。
(二)異地重建(第二部分)處置策略說明
因基地位處高風險災害潛勢地區而需異地重建,本研究擬建議透過容積調配 的策略,將基地位於活動斷層帶通過或具土壤液化疑慮,恐因地震造成建築物坐 落之基地地層下陷或使建築物產生不均勻之沈陷之高潛勢地區,透過民間積極投 入整合,協助搬遷安置,以期降低災害發生之損害及人員傷亡,並減低僅由政府 投入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緣於 1999 年,車籠埔斷層帶發生錯動,引發芮氏規模 七點三級的九二一集集大地震,造成中部地區極大的災害。使得活動斷層帶的禁 限建問題成為當時公眾探討的議題。後續研究亦發現大臺北地區的活動斷層有金 山斷層(新莊斷層)、新店斷層、臺北斷層以及山腳斷層,其中山腳斷層是一條 活動性高,且為具有左向滑移分量的正斷層,安全課題仍持續為社會及專家學者 所關注。但根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僅消極的管制與限制開發的範圍,將難以推動 都市更新。而活動斷層通過或具土壤液化疑慮地區在無預警的時間點發生擾動引 發地震時,造成災害嚴重性將較其他區域更大。故本研究擬建議於災變發生之 前,透過容積調配的方式或都市更新獎勵之誘因,驅使民間能主動投入處置,以 期降低災害發生之傷亡損害。
其容積調配之概念及流程,說明如下:
1.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確認與劃定
基地坐落於有活動紀錄之斷層或依地面現象由學理推論認定之活動斷層及 其推衍範圍地區者;或因具土壤液化疑慮可能造成基地地層下陷或使建築物產生 不均勻之沈陷等高風險、高潛勢地區者,為政府主管機關公告或由專業技師簽證
(大地技師)並經主管機關審查確認後,劃定為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
2.原社區居民異地安置
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劃定後,由民間開發業者協助上述地區之社區居民 搬遷安置於異地,並負擔提供妥善合宜之居住場所,並依住戶之意願集中單一社 區或分散安置於數個社區。
3.原社區基地處置
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地區之社區居民搬遷後,原社區土地因具災害潛勢疑 慮,依法應予以管制及限制開發,故建議捐贈予地方政府作為公共設施使用(公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7
園、兒童遊戲場等戶外設施)。
4.獎勵取得
為鼓勵開發業者優先並積極投入高風險潛勢地區,能完成上述之條件者,建 議給予調配容積作為獎勵。異地重建之容積獎勵來源,應分別為原土地容積及投 入整合之容積獎勵兩個部分。原土地容積為原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下所 訂定容積量,其樓地板面積亦為原住戶參與搬遷安置之換算權利價值依據,且高 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地區經劃定,該土地便無法再度進行開發,將直接造成土地價 值的減損及都市居住空間的減少,故以原土地容積作為獎勵誘因,應無違背都市 計畫之容積總量管制。且民間開發業者耗費成本協商,並提供居住單元及樓地板 面積作為安置社區居民之居住場所,並捐贈原社區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相 對應給予樓地板面積作為補償。另因協助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區段之居民遷移,
確實有助於減少災害傷亡,故建議再給予容積獎勵以增加投入整合的誘因。在符 合都市容積管制的前提下,建議以調配容積
4-1
(原社區基地容積之 150%)作為整 體之獎勵誘因。其內容包含:(1)原土地容積(100%):透過調配方式換算供業者於其他開發案使用。
(2)容積獎勵(50%):因提供居民安置及捐贈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政府提供 原土地容積之 50%作為獎勵。
調配容積合計為原土地容積之 150%,未來將寄存於原社區之土地,於業者 捐贈予地方政府後,經換算後供業者於其他開發案使用。
5.開發使用
調配容積得依開發業者需求自由選擇集中於單一基地或數個基地開發使 用。一般開發案得直接納入使用,而原地重建之都市更新案,除應優先爭取都市 更新容積獎勵(ΔF1~ΔF7)外,各項獎勵值合計未能達法定容積的 1.5 倍時,得以 調配容積作為補充。
6.使用管制
容積是公共財,調配容積之使用應予以管制。於非申請都市更新之基地,除 符合建築法令之高度限制檢討規定外,建議以法定容積的 40%作為各建築基地使 用調配容積的額度上限,因調配容積之取得前提已具公益性,故無須再提供回饋 補償措施及透過都市設計審議管制。用於都市更新基地,除依都市更新相關法令 辦理,其都更容積獎勵及調配容積之額度上限合計應小於法定容積的 50%。一宗 建築基地之法定容積再加上各項獎勵,取得容積累加上限定 1.2 倍及申請實施都
4-1 考 量 「 調 派 容 積 」 定 義 上 為 公 部 門 的 處 理 方 式 , 為 與 之 區 別 , 本 研 究 則 採 用
「 調 配 容 積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8
市更新之基地者則為 1.5 倍的兩種架構下,透過容積獎勵鼓勵民間開發業者投入。
7.預估效益
(1)公益性及環境貢獻度部分
a.加速高風險災害潛勢地區居民之遷移,以降低災害傷亡。
b.居民能依意願集中(單一社區)或分散安置 (數個社區),相較於公辦防災型 都更,能不受限於安置在公有土地,相對的選擇性多,更利於安置工作進行。
c.提供地方政府公共設施用地(戶外),以利都市環境之規劃與塑造。
c.提供地方政府公共設施用地(戶外),以利都市環境之規劃與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