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資料分析

第二節 電視新聞工作者查證 TPV

二、 取用 TPV 於新聞實務之意涵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取用 TPV 於新聞實務之意涵

將使用 TPV 於實務經驗中所扮演的角色等相關看法做整理,發現有些受訪 者認為 TPV 是消息來源之一,與其他消息來源無異,新聞工作者本就需要多方 的消息來源,尤其在網路科技發展下,網路世界充滿許多不同的資訊,電視新聞 工作者關注並使用這方面的訊息並無過錯,甚至可謂之潮流所及;但也有受訪者 承認使用 TPV 必須承擔更大的風險,且長此以往將導致人員惰性的養成。以下 是兩種看法分述,而在分述之前,先介紹電視台的組織規範,瞭解電視新聞從業 者必須遵守的常規對於他們行為的影響。

(一)、電視台相關規範

從幾位受訪者口中得知,電視新聞工作者使用 TPV 時,除了遵守一般性的 法規與倫理限制,如不得違背善良風俗、必須維護民眾知的權利、以及符合公共 利益等這類基本守則外,在TPV 的使用上特別注重幾項要點:

1.避免侵權以自保

先前曾論及,TPV 因使用者生產內容的本質使然,多半難以辨識原著作者、

或是難以界定著作權之所有,而電視新聞工作者又經常未經當事者同意便自行取 用網路上的各種素材,尤其是影劇娛樂新聞,大量使用網路轉錄的節目,捨棄正 規且較繁瑣的版權取得方式,以方便邏輯重製後播出(劉蕙苓,2012),在此情況 下,電視台自有相應的規範,以避免挨告。對此,受訪者A3 指出,當翻拍媒體 同業的畫面時,長官就會提醒不得使用超過多少時間,否則可能侵權,以他們翻 拍 ESPN 為例,長官就提醒不得使用超過三十秒。不過這樣的規範是視情況而 定,不同的素材並沒有相同的規範、各電視台之間也沒有一致的規範:

一條SOT 的素材不能用超過三十秒…侵權了,因為人家是花錢去跟 美國NBA 買版權,你就隨便打個翻攝自什麼什麼就拿來用,這樣不公 平啊…就怕被告。(受訪者 A3)

此外,因為怕涉及侵權官司,所以有受訪者表達公司要求不得對影片進行「重 製」,然弔詭的是,重製正是電視新聞工作者每日重要的工作內容,對素材進行 重組、剪輯、後製與詮釋,無一不是在對素材進行重製,因此,受訪者B6 即指 出,公司這般的要求相當無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重製你包括做效果、剪接、調聲音、調顏色都是重製…所以其實重 製這個東西,不能重製,但是我們一直在做這個事情,所以我覺得這 件事情是非常沒有道理的。(受訪者B6)

2.使用長度漸無規範

電視新聞工作者認為剛開始使用 TPV 時,公司確實也曾訂下一些守則希望 人員遵守,其中之一便是要求一則新聞中僅能有三分之一的時間使用 TPV,以 研究者先前做的量化統計可知,所有使用TPV 的新聞,其平均新聞長度為 112.5 秒(約等於一分鐘又五十二秒左右),在這些TPV 類的新聞中,TPV 平均被使 用的時間約為47.7 秒,若以電視台所規定的三分之一計算,則 TPV 的使用以不 超過三十七點五秒為限,與實際的四十七點七秒相差了十秒。然即使有所規範,

受訪者B4 認為除非發生重大過失,否則這樣的規範也已漸淪為具文:

以前我們還有規定說網路的畫面只能使用整則新聞的三分之一,那 就是為了要降低網路新聞在我們新聞裡的比重,那可是目前就比較開 放了,比較沒有這樣子的侷限…除非就是又來一個大問題。(受訪者 B2)

對此,受訪者B6 也表示,從前為了符合公司不得使用超過三分之一的限制,

往往需要耗費許多心思在剪輯上,但後來因為其他電視台並沒有相關規範,因此 他們也慢慢不再遵守三分之一的規定了。

原本我們很要求三分之一的新聞長度,一條新聞一分鐘的話,代表 只有三十三秒是能用網路的畫面…三分之一的原因是我們公司自律,

那後來就是好像想說其他人都用翻了,我們就跟著沉淪了這樣子。(受 訪者B6)

3.開始節制使用

由於現在各家電視台廣泛取用TPV 做成新聞報導,題材重複性過高、整體 新鮮感漸失,電視台的因應政策是開始淘汰過於瑣碎或畫面不夠精采的題材,如 受訪者C5 所言:

前一陣子長官就有說行車記錄器的新聞不要再做了。所以就算我們 報上去了也不會過…以前的網路畫面報十則會過八則,現在十則只會 過四、五則,除非真的很精彩或怎樣的再做,如果只是一些很普通的 內容就不會。(受訪者C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行車記錄器因能即時記錄車禍事故的驚險過程而頗受媒體青睞,但現在電視 台主管也對層出不窮的行車記錄器新聞漸感不耐,若是內容不夠精采豐富,記者 在報稿時常會被長官退稿,要求另尋題目。

從訪談過程中得知新聞組織對於 TPV 的使用規範偏重法律層面責任的避 免,且多是以量的限制而不以質的管控作為守門依據,比方說是管控翻攝網路畫 面的秒數,卻不著重內容的篩選,即便是對於內容有所淘汰,也多是基於收視率 的考量開始刪除過於類似的主題。甚且,有受訪者表示取用 TPV 時完全沒有接 收到上級長官的任何指示或是必須遵守相關組織規範,長官多是針對每一起新聞 事件給予路線和角度的設定,在 TPV 的取用和處理方式上並不加以置喙。由此 可知,電視台之間不存在一致性的規範,主要還是依據台內的自律機制寬嚴而 訂,而電視新聞工作者處於不同的常規體制下工作,對於 TPV 的使用也各自發 展出不同的看法。

(二)、對新聞產製的貢獻

1.盡可能網羅新聞線索

對電視新聞工作者而言,任何消息來源都能成為新聞線索,無論是否來自網 路,而現今電視新聞對網路消息來源的喜好其實反映出這個時代資訊科技演進後 帶來的便利,傳播工具普及化,使得一般素人可以透過簡易的攝影器具記錄個人 的所見所聞,並透過網路多對多的傳播迅速傳遞給世人,如受訪者B4 所言:「以 前人家投訴要爆料或要講一件事情的時候怎麼辦?其實他也拿出當時科技所允 許的元素」。由此可知,人們會在他們所處時代中科技所能到達的範圍,利用可 得的工具達到傳播的目的。另一方面,電視新聞工作者也能從網路上找到更多新 聞素材,尤其是兼具影音效果的素材更是符合電視新聞所需,正如同受訪者 A1 所言:「以前是街談相應,那現在街談相應已經來不及了,到網路世界找是最快 的,網路世界就是街談相應最大的地方,而且還有影像呢!」網路於是乎成為便 利的消息來源並提供多樣的新聞線索。 

2.突顯已知的新聞事實

受訪者B4 將取用 TPV 的過程譬喻為熬煮一道「大骨青菜高湯」,在他看來,

TPV 在這鍋湯中扮演的即為「大骨」的角色,是最重要且最為菁華的部份,取 得大骨後無法直接變成湯,所以需要烹飪、料理和後製,而這過程就是當他們在 網路上擷取一段網路畫面後,必須開始察找背景、拼湊故事,這些也就是青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高湯塊的作用,待所有素材整合後再經過加工後製,最終熬煮出一鍋味道不失真 又美味的大骨青菜高湯,然後端到桌上請客人吃,客人也就是觀眾。因此,從這 個角度看來,TPV 不僅是電視新聞的素材來源之一,同時也是電視新聞工作者 可掌握的已知線索,透過這個線索他們進行一系列資料蒐集的活動,以驗證已知 的事實是否為真。

3.展現專業能力

製作TPV新聞其實並不容易,較之一般新聞素材的採訪來得困難,需要耗費 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如受訪者B4所言:

當我在看到這個網路影片的時候,你遇不到人的哦!我根本不知道 拍的人是誰?我怎麼跟他聯絡!我要寫email 給他嗎?然後等他半個月 後再email 給我?那我新聞要怎麼做?網路畫面事實上是要比我正常採 訪新聞的力量大概再多20%~30%的查證力量出來。(受訪者 B4)

換言之,電視新聞工作者取用TPV時經常面臨例行性常規的限制,在與時間 競賽的遊戲規則中,他們必須克服諸多挑戰,類似上述這種等不到回應所產生的 時間壓力只是其中一種。對電視新聞工作者而言,取得線索卻找不到消息來源,

正是考驗他們的查證能力,轉向其他途徑尋求真相也代表必須耗費更多時間與精 力在新聞查證上。

(三)、對新聞專業的影響

1.疏於查證便於卸責

先前曾論及,電視新聞工作者若無法查證完全時,便會採取其他的方式包裝 素材,以他們的話來說便是「做得保守一點」,例如單純白描影片、翻拍網友留 言、或是乾脆轉換新聞角度,以規避原本必須交代的細節或資料。然而保守作法 的目的不是為了查證,而是為了規避查證的責任,如受訪者A3所言,使用TPV 可能完全沒有查證:「有時候根本就沒有查證啊…就是影片上面有什麼你就寫什 麼」,受訪者B6更直指這樣的行為是相當偷懶且不合常理的:

我覺得他們很偷懶,因為他們就會說一個影片然後就滾,Youtube 下面那個很多網友說什麼,但其實網友說這件事情,網友就是一個你 找不到人的東西,所以這件事情是件非常弔詭的事情,網友說什麼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其實倒也不需要欸…不是說不需要,應該說因為你是做單一個案在討 論。(受訪者A3)

4.滿足素材需求降低新聞質感

從正面的角度來看,取用 TPV 的確解決了電視新聞工作者工作中面臨的若 干問題,卻也衍生出其他後續的問題,首要便是增強新聞工作者查證的難度,其

從正面的角度來看,取用 TPV 的確解決了電視新聞工作者工作中面臨的若 干問題,卻也衍生出其他後續的問題,首要便是增強新聞工作者查證的難度,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