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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由官方觀光規劃者角度審視

2.1.1 可適性再利用

城市是一處有人類以此為家,集城市容貌、形態、功能、真實性、完整性、地 方感、精神和無形價值為一身的地理空間 (Rodwell, 2010)。歷史城市擁有千變萬 化文化遺產及特殊氛圍,人們欲保留也應保留。但鑑於維護過程需要長期經費支 助,觀光不啻是籌措經費的最佳途徑。雖說觀光不是唯一途徑,但在近年全球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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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風暴導致政府補助緊縮的狀況下,觀光仍被視為可達到維護文化、發展經濟雙 贏的永續辦法。如此概念也被眾多城市規劃者接受,特別是歐洲城市往往希望藉 由得當的觀光規劃來達到龐大遺產建築維護的永續。

在城市發展範疇下,無論採取遺產純維護或文化商品化的策略,真實性都扮演 關鍵角色。若是過分要求遺產原真性,而忽略遺產的本質可適性再利用,將不受 當地人和遊客的青睞,那其永續保存的可能性將大幅下降;但若過份複製、擴張 遺產的規模,那遺產真實性及價值也會貶值,不受當地人和遊客的重視。在這兩 者之間,真實性尺度拿捏需要更多關係人如文化部門、觀光部門、當地居民和遊 客的參與協議。學者 Maitland (2006) 在歷史古城劍橋的研究中點名協議的重要性,

不只是與多方相關機構團體協商,更與時代 (過去與現在) 協商,意即當一項觀光 政策制定時,須考慮政策不應該純粹由市場利益驅動,以及政策所帶來的改變是 否和居民的過去、現代日常生活相符一致的。另外,城市遺產維護政策不再單獨 著眼個別建築物和遺址結構的物質修復,反而視為都市管理發展過程的一項關鍵 (Pendlebury, Short, & While, 2009) , 需要 採取 更 高 層 次的 社 區 總體 營 造 觀 點 (McKercher & du Cros, 2010) ,也應該隨著社會文化改變而演化 (Assi, 2000)。因 此,一種兼顧史實性與現代性的新興維護策略 「可適性再利用」 應運而生 (文芸、

傅朝卿,2011),也廣受全球歷史城市採用。

由於城市發展層面的參與管理人範圍過於廣泛,而本研究著重城市觀光規劃,

所以筆者將範圍縮小為官方部門的觀光規劃者及文化遺產管理人來討論可適性再 利用如何在歷史和真實性之間開啟新舊對話方式。其實,官方部門首要矛盾落點 於觀光規劃者及文化遺產管理人對同一資源的競爭性使用時有衝突 (Jamieson, 1994),尤其雙方往往以相互平行、互不了解的猜疑態度去敵視對方。如此摩擦出 自於雙方各持己見,一方面,文化遺產管理人認為文化遺產是未經商品化或原始 的遺產,因其內在文化價值被重視;另一方面,觀光規劃者卻認為文化商品是出 於觀光消費目的而轉化的商品,因其外在經濟價值而被制定。因此,兩部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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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於文化遺產被轉化為文化觀光商品的步驟以及被觀光客過度消費的過程之中,

尤其當遺產的內部價值如真實性被消弭、 貶值為可任意大量複製的經濟價值之時。

McKercher 與 du Cros (2010) 建議觀光和文化遺產部門至少應該建立工作關係,了 解彼此如何看待、評價和再利用文化遺產狀況下,才能找到平衡遺產的內在意義 及外在使用價值的界限,增加遺產可適性再利用的效度。

在全球化的觀光商業活動運作下,文化遺產管理者更應該擺脫偏見,主動去協 議、規劃,而非冷漠以待。他們應該扮演著遺產商品化過程中真實性尺度的把關 者之一,才能使文化遺產、甚至歷史城市不流於迪士尼化。首先,因為文化遺產 管理者能確保遺產一手訊息的真實性。觀光客抵達目的地之前,已接受觀光產業 五花八門訊息如類型、品質和特性,造成他們對於該地的造訪預期。這種單向市 場控制的主觀預期會導致兩種缺失,一是資訊不平衡使遊客抵達目的地後預期落 空;二是觀光產業中各類不同利益關係人可能為求銷售最大化,強加錯誤旅遊意 象於觀光目的地之上,掩蓋當地原有文化特色。所以文化遺產管理者作為一線訊 息守門員直接和觀光客交流,有助於降低遊客預期衝擊、潛在的破壞行為以及提 升真實感。

其次,文化遺產管理者應該監督文化商品化過程,依循國際組織之真實性基本 原則鼓勵政府和民間共同協議、維護遺產的真實性,而不是一昧陷入修復的迷思 (傅朝卿,2007)。學者 Ivanovic (2008) 也強調並非任一項遺產都適合轉化為觀光資 源,McKercher 與 du Cros (2010) 呼應遺產可適性再利用絕非單以觀光規劃者套用 正面形容詞,就可定調其外在經濟價值。相反地,必須依據正確方式檢視遺產毀 壞及破損程度、當地社群對於遺產的態度和感知、是否剝奪其他使用者權利等等,

這些議題都仰賴文化遺產管理者與觀光規劃者共同評估。

總之,文化遺產管理人對遺產內在價值相對具備深厚了解,可以互補觀光部門 在文化自覺與理解的缺乏。與觀光部門協議作出更合理的可適性再利用,文化遺 產管理人責無旁貸。從官方部門內部先行協議,再邀請當地多方社群參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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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過去、現在和未來,根據當地、社會和文化,分工合作地去執行可適性再利 用。整合性遺產管理 (integrated heritage management) 可謂近年來國際間強調的合 作模式 (榮芳杰、 傅朝卿,2008)。在徵詢當地利益關係人的提議及認同的前提之 下,文化遺產管理人對遺產內在文化價值要確保遺產可以修舊如舊,保留文化意 涵,成為當地社群的驕傲。觀光規劃者對遺產外在經濟本質要創意活化遺產,突 顯遺產主題特色贏得觀光客青睞,以便獲得維護資金來源。

法國亞爾城 (Arles)、德國埃森城 (Essen) 分別列名為 1981 年、2001 年 UNESCO 世界遺產名錄、也是遺產城市可適性再利用的典範。法國亞爾城的羅馬 競技場1特意在已風化的石階觀賞台上架設鋼板加固,使觀眾可以坐在歷史遺跡上 觀賞古羅馬競技賽事的再現,進而與歷史古蹟產生深刻共鳴;另觀德國魯爾工業 區中部推動埃姆瑟園區專案的城市振興計畫,其中將奧柏森豪 (Oberhausen) 歐洲 最大煤氣槽保留並轉換成展覽中心,另將擁有 20 棟建築的煤礦場埃森關稅同盟礦 區改為會議、娛樂及工業設計中心,其中一間廢棄鍋爐房更轉變為當地最受歡迎 的餐廳。除了把舊建築併入新架構,該計畫甚至巧妙融合昔日的媒礦場廢棄工具 去點綴,形塑舊有的場域精神 (Landry, 2008),深受當地社群與遊客認可。

學者 Orbasli (2000) 總結要旨,說明當地社群對文化遺產的認同是維護的主要 前提,可是維護的根本需要資金挹注。觀光確實可以扮演維護計畫的資金實現者,

然而歷史城市切記在觀光扮演遺產維護的支持、觀光成為遺產維護的原因兩者之 間維繫一種微妙平衡。這意謂,遺產維護的可適性再利用不必然就要採取文化商 品化,文化遺產也不全等於觀光商品。應當在多方位的協議下,探勘文化遺產的 屬性、真實性、活動和吸引力及當地使用者連結於文化遺產的權利與認同 (Ivanovic, 2008),才能達到可適性再利用的最佳化。否則,缺乏當地人支持的文化遺產更容 易傾注為觀光市場服務,造成內在文化價值貶值,只剩外在經濟價值在有限的觀

1「在2012 年夏天重溫亞爾城羅馬完全角鬥士!七八月每周二和四,在古露天劇場享受欣賞令人震撼的角鬥士對決。」摘 譯亞爾城(Arles)官方觀光網站。http://www.arlestourisme.com/index.php?id=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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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生命周期中不斷被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