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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投資大陸之動機與法規限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商投資大陸之動機與法規限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商投資大陸之動機與法規限制

自大陸改革開放以來,大陸已逐步成為全世界最具吸引力之市場之一,吸 引了大批尋找商機的外國投資者,甚至被稱為金磚四國之一(楊少強,2005)。投 資大陸台商絡繹不絕,使大陸成為我國對外投資金額最大的地區。相較於投資其 他地區,政府對欲赴大陸投資之台商仍存有諸多限制,但仍阻止不了台商赴大陸 投資的腳步。再進行投資糾紛之研究前,有必要對台商投資大陸之動機與相關之 法官限制進行了解。

一、台商赴大陸投資之動機

Czinkota, Ronkainen, Moffet(2006)認為企業國際化動機有主動性動機 (proactive motivations)與被動性動機(reactive motivations)兩種。前者代表促成企 業主動做成策略性改變的刺激;後者則是企業因應外界環境變化被動的反應與調 整。表 2-1 列出了主動性動機與被動性動機的來源。

表 2-1 廠商國際化經營的主要動機

主動性動機 被動性動機

利潤優勢 競爭壓力

獨特的產品 生產過度

技術優勢 母國銷售下滑

專有資訊 生產力過剩

稅收優惠 國內市場飽和

規模經濟 接近消費者和港口

資料來源:Czinkota, Ronkainen, Moffet (2006)

而台商投資大陸的動機,例年來許多學者與機構皆提出相關研究結果,

茲列舉如下:

(一) 黃景輝(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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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認為台商投資大陸動機有 6 點:1.利用當地廉價勞工;2.確保並開發大陸 市場;3.避免匯損;4.利用廉價土地;5.開拓第三國市場;6.確保原料來源與地緣 優勢。

(二)高希均、李誠、林祖嘉(1992)

其透過調查發現,台商赴大陸投資之主要原因為:1. 勞動力充沛、工資低 廉;2.原料充沛、價格低廉;3.土地廣大、價格低廉;4.市場廣大;5.租稅優惠;

6.利用大陸出口配額銷售產品至歐美。

(三) 高長、季聲國和吳世英(高長、吳世英,1994)

其透過對在大陸的台商進行抽樣調查,發現台商投資大陸的動機主要有以 下幾點:1.豐沛的勞力資源;2.市場廣大;3.租稅優惠及其他獎勵措施;4.語言相 近、溝通容易;5.土地租金便宜;6.豐富、便宜之原料供應。

(四)戴嬡坪(1998)

其認為台商赴大陸投資之動機如下:1.工資低廉;2.勞力充沛;3.語言、文 化背景相似;4.土地便宜且取得容易;5.分散母公司的經營風險 6.處理老舊或閒 置設備;7.大陸租稅與投資優惠;8.廣大的內需市場;9.享有最惠國待遇和配額;

10.取得原料供應;11.利用大陸便宜之科技研發能力;12.延長本國產品生命週期。

(五)經濟部統計處《製造業對外投資實況調查報告》(高長、蔡依帆,2007)

報告中指出,台商到大陸投資主要是因為下列因素:1. 大陸「勞工成本低 廉」;2.「當地內銷市場廣大」;3.「土地成本低廉」;4.「配合國內中下游廠 商登陸」;5.「利用當地原物料資源」;6.「配合國外客戶要求」;7.「租稅優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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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歸納整理了各研究針對台商赴大陸研究動機之結果,從表中可以看 出廉價勞工、市場、土地、原料與租稅優惠幾乎是所有研究得出的共同結論,而 這些皆屬於 Czinkota, Ronkainen, Moffet 所謂的主動性動機。但 2007 年經濟部的 統計報告中也首見「配合中下游廠商」、「客戶要求」等被動性動機。由此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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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赴大陸投資之法規限制

依據我國現行法令規定,台商赴大陸投資分別在「投資項目」、「累計投資 金額」、「審查程序」、「可否直接投資」上有若干限制,茲分述如下:

(一) 投資項目

根據經濟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在大陸投資項目 可分為禁止類與一般類。禁止類是指基於國際公約、國防、國家安全需要、重大 基礎建設及產業發展考量,禁止前往大陸投資之產品或經營項目;而凡不屬與禁 止類之產品或經營項目則歸屬一般類。需注意的是,即便投資項目非屬禁止類亦 需向經濟部投審會申報,否則將會被處以最多 2500 萬元新台幣的罰鍰。

(二) 累計投資金額上限

表 2-3 為目前經濟部投審會對於個人與企業投資大陸的累計投資金額限制 規定。個人或實收資本額在 8000 萬元新台幣以下之企業,累計投資大陸金額不 得超過 8000 萬元,而實收資本額逾 8000 萬元新台幣之企業,則是以企業之淨值 為個別企業赴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之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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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案審查案件

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 2000 萬美元以上者,採專案審查方式,主管機關就「事 業經營考量因素」、「財務狀況」、「技術移轉及設備輸出情況」、「資金取得及運用 情形」、「勞工事項」、「安全及策略事項」等因素進行審查,投資個案如有參與審 查機關認屬重大事項須政策決定者,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審 查。

4. 重大投資案件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規定,有下列三者情形之一 者,為重大投資案件。

(1)投資個案金額在 1 億美元以上或投資計畫規模達此標準者。

(2)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 2 億美元以上,且單次增資金額在 6000 萬美元以上。

(3)投資涉及主管機關公告之核心產業科技有關產業。

重大投資案件之審查,除由主管機關依專案審查項目以書面會商相關機關 意見外,並由相關機關首長組成跨部會審查及監督小組,進行政策面審查,就該 投資案對總體經濟及相關產業之影響及其他重要政策事項進行審查,並得協調投 資人就財務規劃、技術移轉、輸出設備、國內相對投資及對母公司之回饋、全球 布局、僱用員工等事項,作出承諾,以確保投資案對國內經濟之利益。經政策面 審查之投資案件,於投資人就上述協調事項及同意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或人 員必要時得對投資人或其轉投資事業進行實地查核提出書面承諾後,提報經濟部 投資審議委員會議審查。

(四) 直接或間接投資

早期我國對台商赴大陸投資之形式,強制規定一律採取「間接」方式為之,

意即投資者需經由第三地子公司轉投資大陸。2001 年經發會做出以「積極開放、

有效管理」取代戒急用忍政策後,此政策開始轉變,行政院並於 2002 年修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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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正式開放台商直接投資大陸5。自此之 後,台商可以自由選擇採取直接或間接兩種形式投資大陸,不再受限。

5 參見陸委會,「政府大陸政策重要文件」,2004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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