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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研究流程

第一節 研究方法

綜觀過去文獻,投資糾紛之相關研究主要研究集中於個案探討、案例收集與 特定解決機制之探究三個方面,較欠缺對投資糾紛議題全面性且一般性之研究,

因此本研究定位為探索性研究,希望在台商赴陸投資糾紛問題上,建立較全面性 的認識。考量到在未對研究標的有廣泛了解時,直接收集量化資料有可能誤導研 究結果,因此本研究選擇質性研究做為研究方法。

本論文主要採取三種質性研究方法:文獻回顧法、案例分析法與深度訪談 法。透過大量文獻的回顧與分析,可以對投資糾紛之各層面議題,有一廣泛的認 識,而大量歷史案例之收集,可以協助本研究透過比較、歸納的方式,找出台商 赴陸投資糾紛的特徵與型態;最後,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訪問對投資糾紛問題 有豐富實務與理論經驗之專家,以加深對研究問題深度與廣度的了解。

此外,這三種不同的研究方法,各代表了三種不同角度的資料收集途徑,透 過三種途徑交互驗證、歸納、比較後的研究結論,可使本研究獲致令人滿意的信 度與效度。茲介紹三種質性研究方法如下:

一、文獻回顧法

Cooper(1995)認為科學的本質是累積而來的,因此對過去研究的信賴,便 成為有順序建構知識的必需條件。社會科學中的每個研究計畫都應包括搜尋以前 相關調查的要求,缺少此一步驟,對其所研究之世界則無法建立整合和廣泛的描 繪(高美英,1999)。

而探索性研究之第一步驟正是蒐集次級資料與文獻。透過次級資料的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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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協助研究者了解研究對象、並有助於對事實現象的瞭解與成因的解釋,進而 推測未來。故根據本研究的性質與目的,採取文獻回顧法,透過大量的文獻與次 級資料蒐集、鑒別、整理與研究,將有助於形成對台商投資糾紛現象的瞭解與認 識。

次級資料之收集務求廣泛,才能增加對研究問題廣度的認識,本研究收集 之資料來源主要為:國內外期刊、學術論文、兩岸官方統計數據、民間機構調查 報告、研討會論文集、網站、報章雜誌等文獻,以作為分析與研究之基礎。

二、案例分析法

投資糾紛的類型與型態十分多元,要對此議題有全面性的描述,除了透過 文獻的回顧外,大量案例的收集更是必須。透過歷史案例的收集,可以對投資糾 紛有一縱向剖析,而藉由案例的整理與歸納,更可以對投資糾紛議題,有一橫向 的認識。

自從我國開放台商赴大陸投資以來,相關投資糾紛之案例,可說汗牛充棟,

政府單位、民間機構、報章雜誌、網際網路都有豐富之案例,但全面收集案例不 但耗時,在現實上亦不可行。收集不具代表性之個案,對研究結論也可能有所誤 導。因此,為求案例之代表性,本研究在收集案例之來源上,主要選擇政府單位 出版之案例集、具有公信力之民間機構所出版之專書與報刊雜誌。此種案例來 源,都先經過該單位之學者專家把關過濾,因此能透過較少量個案的收集,獲取 較高之代表性。

本研究主要案例來源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出版(1992)之赴大陸投資台商經 貿糾紛案例研析、海峽交流基金會出版之大陸投資經研與兩岸經貿糾紛案例彙編 (1995)、中華仲裁協會出版之海峽兩岸經貿仲裁論文集(2002,2003)、兩岸經貿 月刊每期之台商投資案例等超過 50 個案例做為歸納分析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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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度訪談法

Malhotra(1993)指出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s)是由面談者使用非結構 性、直接的方式與受訪者接觸用來發覺受訪者基本的動機、信念、態度等。訪談 的普通定義為:研究者與受訪者面對面的語言交換,企圖使受訪者表達他們的意 見或認知等資料。換言之,訪談是一種收集資料的方法,主要透過面對面的方式 進行,藉彼此的對話,研究者得以獲得、了解即解釋受訪者對社會事實的認知。

(林金定、嚴嘉楓、陳美花,2005)。

本研究選取深度訪談做為研究方法之一的理由為:遭遇投資糾紛之台商,

因其所處產業型態、規模、進入模式皆有所不同,故單一的案例研究無法得出能 夠適用整體的一般性結論,若要對台商赴陸投資糾紛之相關議題產生一般性的研 究成果,提出廣泛且合理的解釋與建議,有必要實際訪談長期廣泛處理、觀察台 商赴陸投資行為之專家,才能獲得更全面且一般化的研究結論。

在訪談形式部分,林金定、嚴嘉楓、陳美花(2005)指出:訪談方式一般可分 為結構式、非結構式與半結構式三種。結構式訪談又稱為調查式訪談,透過一致 性的問題設計與依序訪問,因此可以避免不同受訪者間之誤差,亦增加研究的比 較性。而非結構式訪談不強調問題設計與問題順序,著重於研究者與受訪者間之 互動,其對話如同平日對談,但範圍縮小在研究者興趣範圍。半結構式訪談是指 研究者利用較寬廣的研究問題做為訪談依據,訪談問題通常在訪談前被設計出 來,但用字與問題順序不需過於拘束,討論的方式採取較彈性的方式進行,因此 不同受訪者間的可比較性較低,但確能提供受訪者認知感受較真實的面貌呈現。

本研究訪談的目的除了獲取資料外,亦在透過訪談過程,交互驗證文獻分析與案 例分析之結果,因此事前擬定訪談問題,但問題順序與討論方式較為彈性的半結 構式訪談較能夠符合本研究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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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理由,作者有幸於 2007 年 11 月與長期處理台商投資大陸問題的 李永然律師進行深度訪談。李律師對兩岸投資法規相當熟稔,曾任海基會財經法 律顧問,更長期受邀在兩岸經貿月刊、海基會台商經貿網等刊物媒體發表專文探 討台商投資大陸相關法律問題,此外,李律師處理之客戶亦遍及整個中國大陸與 各個產業,可說在理論與實務經驗上皆非常豐富。透過李律師的見解,加以針對 過去文獻與案例的分析與歸納,相信能協助研究者對台商投資大陸糾紛問題有一 更全面且廣泛的認識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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