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各項糾紛解決機制之優劣

第四章 資料分析:台商赴陸投資糾紛之成因與解決機制

第四節 各項糾紛解決機制之優劣

中國大陸之各種商業糾紛解決機制,各有所長,究竟我們要如何來評價或 是比較彼此間的差異呢?以下將以「效率」、「成本」、「專業」、「保密」、「商誼維 持性」、「解決方案確定性」六個構面做為比較的項目。進行比較前,擬就選擇此 六構面之理由,簡述如下:

「效率」是指利用該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所需花費的時間。投資之目的 在於獲利,而糾紛之產生,將會使投資活動無法順利開展、正常營運停滯,投資 人的損失將隨糾紛延續的時間而不斷擴大,換言之,倘投資糾紛能在最短的時間 內獲致合理解決,投資人因糾紛所蒙受的不利益也能夠降低。因此解決糾紛花費 的時間越短,自然較值得使用。

「成本」在此單就金錢成本而言。仲裁需要繳納仲裁費、訴訟需要負擔律 師與相關訴訟費用,即便是調解也可能需要花費交際費與調解費。任何的決策都 應符合成本效益,在同樣能達到解決糾紛的前提下,解決糾紛的所需花費成本越 低之機制,越值得採用。

「專業」係指介入爭議的第三方對糾紛案件相關知識的了解與熟悉程度(Li, 2007)。投資類型糾紛涉及層面廣,且隨著產業類型、投資型態、合作項目之不 同而層現各種不同的面貌。因此糾紛的解決,必須仰賴足夠的專業來根據是非曲 直做出解決方案,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糾紛。倘一糾紛的解決十分快速,且成本低,

但解決方案卻非根據是非曲直,也無法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同與信服,這樣的糾 紛解決方式僅在表面上解決了問題,但卻無法真正解決糾紛。因此糾紛解決機制 的「專業」程度越高,越值得採用。

「保密」是指該糾紛解決機制對於雙方當事人的商業資訊對外公開的程 度。投資糾紛經常涉及諸如技術、專利、營運計畫等商業機密,而在糾紛解決時,

為了明白糾紛的來龍去脈,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必須提供相關的資料使用,此 時若參與糾紛解決的關係人或機構無法保守秘密,此無益對糾紛當事人形成二次

56

傷害。此外,糾紛的出現不代表合作的終局,若糾紛的解決過程被迫公開,則對 未來的商誼與合作氣氛都是一種傷害。因此保密程度的高低,也是用以衡量糾紛 解決機制優劣的一個面向。

「商誼維持」指此糾紛解決機制,是否有助維繫雙方的商業情誼,以利未 來繼續合作。

「解決方案確定性」指的是糾紛解決方案成立後是否為最終結果,且被有 效的執行。若一糾紛解決機制,其解決方案,容易因一方利益無法滿足會其他理 由而隨時被推翻,則糾紛永無落幕之日,因此解決方案必須具備確定性,才值得 被信賴及使用。

以下就此六構面逐一比較各糾紛解決機制之優劣

一、效率

在訴訟部分,如前節所述,大陸民事訴訟是採用「二審終結制」,根據大陸 的《民事訴訟法》第 135 條及 159 條規定,一審期限為六個月,二審期限為三個 月,如有特殊情況,各審的期限都可以申請延長。若是涉外案件則不受前述期限 限制,而台商所提起的訴訟,一般被視為涉外案件,因此審理期限通常較長。此 外在正常的二審之外,當事人如認為二審判決不公,可以申請「再審」,甚至可 以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同時當事人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因此採 用訴訟時間往往曠日廢時,不利爭端的快速解決。

而仲裁是實施「一裁終局制」,仲裁具體需要的時間,依各仲裁機構仲裁規 定不同而略有差異,「涉外仲裁」的時間通常會比「國內仲裁」來的長,但無論 是「國內仲裁」或「涉外仲裁」在時間上,都明顯短於訴訟(李永然、朱曉兵,

2007)。以大陸最具權威性的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 規則為例,簡易程序須在仲裁庭組成後 3 個月內作出判決,國內仲裁程序須在仲 裁庭組成後 4 個月內作出判決,而涉外仲裁則須在仲裁庭組成後 6 個月內作出判 決,明顯短於訴訟所需的時間。

57

調解係屬非正式的糾紛解決管道,不像仲裁與訴訟是屬法律途徑解決,在 糾紛解決時間上有法律的明文規範,因此較難預估其所需花費的時間,但一般而 言調解因為形式較為自由,且調解人皆為雙方所自願指定,其所需花費的時間通 常會比仲裁與訴訟來的更短。(Li,2007)

二、成本

有關成本的比較,在調解部分,花費最少,除非至北京調解中心等正式調 解組織申請調解需繳交調解費外,否則皆只需負擔調解人的差旅費及相關的行政 支出。而訴訟與仲裁需繳納的費用較多,主要來自案件受理費、代理人費、因案 件審理其他實際支出費用等三部分。無論採取訴訟或仲裁一般都會請專業的律師 做為法律代理人,而相關因案件審理的其他費用支出兩者差異亦不大,因此主要 的費用差異來自於受理費,以下分別敘述之。

在訴訟部分,表 4-1 為現行大陸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特別注意 的是,該受理費是採分段累進計費,且每個審級皆需收取30。在仲裁受理費與處 理費部分,每個仲裁機構的收費標準不一,部分機構的收費較法院低,如北京仲 裁委員會;部分機構的收費較法院高,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IETAC),因此甚難比較。

在這裡我們用受理案件數較多且較權威的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 仲裁委員會收費標準來與法院比較。表 4-2 為當爭議金額各為 100 萬、500 萬、

1000 萬人民幣時,且訴訟進行至 2 審時,人民法院、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北京仲裁委員會各自的收費情形。由表中可以看出,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 收費較法院高,而北京仲裁委員會的收費較法院低,因此訴訟與仲裁到底誰花費 的成本較高,端視所選擇的仲裁機構收費標準而定,一般而言越具權威性的仲裁 機構,收費亦較高。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陸司法實務上多數法院不會支持勝訴方要求賠償因辦

30 參見大陸國務院頒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 7 條。

58

理案件的合理支出,如律師費,但仲裁一般會支持勝訴方這項請求,例如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就明文規定,敗訴方應該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 件所支出費用,此補償不得超過勝訴金額一成(李永然、李曉兵,2007)。若將此 賠償納入考量,對勝訴方而言,仲裁會較有優勢。但勝負實難事前判定,因此總 體而言,訟訴與仲裁的花費較難比較,但必然比調解高。

表 4-1 大陸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

爭議金額(RMB) 受理費(RMB)

<=10,000 50 10,000~100,000 2.5%

100,000-200,000 2%

200,000-500,000 1.5%

500,000-1,000,000 1%

1,000,000-2,000,000 0.9%

2,000,000-5,000,000 0.8%

5,000,000-10,000,000 0.7%

10,000,000-20,000,000 0.6%

>20,000,000 0.5%

註:計算方式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上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資料來源:大陸《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59

表 4-2 訴訟與仲裁案件受理費用試算比較表 爭議金額

方式

100 萬 RMB 500 萬 RMB 1,000 萬 RMB

訴訟 27,600 RMB 93,600 RMB 16,3600 RMB 北京仲裁委員會 29550 RMB 62,550 RMB 92,550 RMB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

45,000 RMB 145,000 RMB 220,000 RMB

註 1:訴訟費用假設皆上訴至 2 審

註 2: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部分採用涉外仲裁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北京仲裁委員會http://www.bjac.org.cn/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ttp://www.cietac.org.cn/ (拜訪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60

三、專業

專業是指第三方對於糾紛案件相關知識的了解與熟悉程度方面。在訴訟部 分,大陸司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於商業領域熟稔的法官並不多,加以訴訟案 件的審判法官是由法院所指定,而非當事人選任,因此難以掌握法官素質,在此 先天不良後天又失調的情形下,實難期待法官會對於案情相關知是有專業上的認 識31。此外,大陸地方法院皆需仰賴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援、法官也需仰賴行政部 門的提名,因此在審判的獨立性上,不無疑問。(Li, 2007)

相較於訴訟,仲裁員的選任有極高門檻,依據《仲裁法》規定:必須符合 以下資格之一者,才能擔任仲裁員:(1)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2)從事律師 工作滿八年的;(3)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4)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 高級職稱的;(5)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 具有同等專業水準的。這項規定使得仲裁員具備了較高的專業水準。此外,因為 各仲裁機構都會依照仲裁員的不同專業設置名冊供申請仲裁的雙方挑選,雙方可 以就所處的產業、糾紛的類別來挑選具處理該糾紛專業知識的仲裁員,相較於訴 訟制度下,無法選任承審法官而言,仲裁制度更進一步確保,雙方的糾紛能在具 有專業能力與經驗的第三者判斷下獲得公平的裁判,因此仲裁制度在審理案件的 專業性比法院來的高。

在調解部分,雙方雖可以自由的選任對所屬產業與案情熟悉的人或機構作 為調解人,在專業程度上自然優於法院,但有時專業與否不見得是選擇調解人的 唯一考量,且除非採取機構調解,否則多數調解人並未受過專業的訓練,因此在 專業程度上略遜仲裁一籌。

四、保密

31 李永然律師訪談內容

61

62

定,雙方可以自由選擇進行程序且過程不公開,對立性自然比訴訟來的低,也較 能維持雙方關係(Moon,1978,轉引自 Effron, 1989)。

一般仲裁之程序,仍類似於法院訴訟,即雙方當事人必須競相陳述己見說 服仲裁員,雖此程序可以在事前自主選擇,但對判決結果卻必須被強制接受,因 此仲裁程序中的雙方當事人之對立性又會較調解來的高,也較無不易維持商誼。

六、解決方案確定性

法院終審判決即具有強制力,且對同一案件不得再訴,一方拒絕執行,則

法院終審判決即具有強制力,且對同一案件不得再訴,一方拒絕執行,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