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料分析:台商赴陸投資糾紛之成因與解決機制
第五節 台商現行慣用的糾紛解決方式
現行台商究竟慣於採用何種糾紛解決途徑呢?表 4-4 是台灣區電子電機公 會於 2007 年,對其下會員台商面臨糾紛時所採用解決方式的調查結果36,雖然 此調查係針對所有糾紛型態,不單只投資糾紛,但亦可描繪出台商使用糾紛解決 機制偏好度之概貌。從表中可以看出,台商發生糾紛後,最常使用調解方式作為 解決手段,比例高達 68.87%(加總當地政府、台商協會、私人管道之比例),而採 取司法途徑者次之,約佔 15.97%,採用仲裁途徑解決的佔 15.15%,比例最小。
從此調查報告,我們也可以看出,採用仲裁與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比例總 和為 31.12%,顯示目前台商在遇到糾紛時,還是以採用非法律途徑的方式來解 決居多數,願意採用法律途徑的並不多。另一份由全國工業總會所做的調查報告 同樣證實了這樣的結果。表 4-5 是全國工業總會 2006 年「台商大陸投資意見調 查」報告中,有關台商經貿糾紛解決途徑之調查,調查顯示:台商採用糾紛解決 方式的比率依次為:利用人際關係解決(59.0%);花一些錢擺平(43.7%);透過調 解(38.7%);透過台商聯誼組織(27.0%);司法訴訟(19.8%);仲裁(8.2%)。採 用仲裁與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比例總計為 28%,與電電公會 2007 年的研 究結果相當。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台商在遇到糾紛時使用訴訟、仲裁等司法途徑 解決的比率偏低,仍偏好採用和解、調解等非法律途徑解決。
36本問卷共計訪問 2668 位台商,有效問卷 2565 份。資料來源:「2007 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 與風險調查」,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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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仲裁員的素質必然也是參差不齊,不了解仲裁員的素質與專業性通常較法院人 員來的高,因此當然不願意使用仲裁制度。
許多台商並非不願意用仲裁解決糾紛,而是根本沒有聽過這樣的解決方 式,或是雖有採用,但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不夠,而無法達到解決糾紛的效果,
如:簽訂不具效力之仲裁協議,導致糾紛發生時,仲裁機構無法受理,最後不得 不透過人際關係解決。
二、透過調解解決糾紛的滿意度較高
根據電機電子同業公會『2007 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在解 決經貿糾紛途徑中,解決滿意度呈現非常滿意與滿意的比率依次為:台商協會 (78.7%);私人管道(67.5%);訴訟(54.9%);仲裁(47.8%);地方政府(45.5%)。由 此可知,在台商的認知中,透過台商協會與私人管道等人際關係解決糾紛的滿意 度明顯高於另外三種途徑,這也是台商較不傾向使用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原因之 一。台商的認知也呼應了本研究前章之結論,也就是調解在許多面向上確實優於 訴訟與仲裁。
三、台商本身行為遊走法律邊緣
許多時候,台商或因對法令的不熟悉,或因仗勢關係良好,本身的投資行 為遊走法律邊緣,甚至已經違反法令規範,如進行匿名投資。因此若走向司法途 徑的訴訟或準司法特性之仲裁,必然得到不利於已的結果,自然只能透過人際關 係解決糾紛。
根據前一節的分析結果,我們知道,訴訟制度除了在解決方案確定性上較 仲裁與調解佳外,在其他構面中,仲裁與調解都有較好的表現。然而,進一步比 對實證資料後發現,台商目前慣用的糾紛解決機制,依比例為調解最多,訴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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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仲裁最少。仲裁在使用的頻率上,竟比訴訟來的更少,顯見台商忽視了仲裁 制度且對仲裁之重視程度並不高。
事實上,仲裁制度已逐漸被所有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商業活動的個人或企 業利用,根據統計,2006 年中國大陸 185 個仲裁機構共受理案件 60844 件,比 2005 年增加了 12505 件,成長率為 21%;案件標的金額共計 725 億人民幣,比 2005 年增加了 71 億人民幣,成長率為 10%。該年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124 件,
僅占受理案件數量的 0.2%38。由此數據可知:1.仲裁已逐漸成為中國大陸重要的 糾紛解決機制。 2.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比例極低,也就是說具有較優質判決結 果的仲裁判決,不會輕易的被法院撤銷判決,顯示了其解決糾紛的有效性。
不可否認,透過台商協會、私人管道等人際關係途徑進行調解,確實在很 多時候比起訴訟或仲裁更能有效的解決糾紛,滿意度也較高。但水能載舟亦能覆 舟,當發生糾紛的對象若能掌握更佳的關係時,不具拘束力且專業性較差之調解 模式就未必對台商有利。另一方面,中國大陸法制改革的腳步加快,法制化程度 逐步提高,且對台資的依賴程度逐漸下降,在這樣的趨勢下,在可預見的未來,
仰賴人際關係之調解機制的有效性必然會下降,僅依靠調解來解決糾紛並非長久 之計,對本身投資利益的保障也極不穩定,畢竟在一個逐漸邁向法制化的地區,
具備拘束力的解決糾紛機制,才是較有保障的。因此,本研究認為,台商有必要 對中國大陸仲裁制度有更多了認識,並給予更高的重視,下一章將詳細介紹中國 大陸之仲裁制度與運用時之注意事項,以供台商參考。
38 資料來源: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http://www.chinalaw.gov.cn,2007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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