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2007 年 8 月 26 日台灣百貨龍頭新光集團吳東興的公子,於北京返台時被邊 防警官「請」下飛機,從而爆發了轟動兩岸的台灣新光集團與大陸華聯集團的投 資糾紛。
2006 年 3 月 28 日台灣新光三越與北京華聯集團簽約,雙方持股過半,合作 在大陸經營百貨公司,2007 年 4 月 19 日全中國最大的百貨公司北京新光天地開 幕,然而雙方合作的蜜月期卻沒有維持太久。2007 年 8 月底,雙方因工程款問 題產生糾紛,26 日新光天地總經理吳吳昕達返台時被邊防警官「請」下飛機協 助調查,27 日華聯帶 200 位保全接管新光天地,並要求交出財務報表,28 日免 除所有台籍幹部職務。此消息批媒體披露後,立刻為兩岸經貿交流投下了一顆震 撼彈。最後此事件在國台辦的強勢介入與大陸副總理吳儀關切下,雙方於 9 月 11 日開始談判,12 日宣布和解並共同發表聲明:華聯致歉、台籍新光三越幹部 重返崗位。新光三越案凸顯了台商投資大陸的潛在風險,即使連新光三越這樣的 大集團都無法避免。
如研究背景中所述,兩岸經貿的熱絡發展雖然為許多台商帶來了巨大的利 益,但層出不窮的經貿糾紛也隨之而來。經貿糾紛不是投資大陸的專利,台商投 資世界上的任何國家都必然有發生糾紛的風險與可能,本不值得過份憂慮,然而 中國大陸不論在法制環境與法治觀念上都處於發展的初期,因此常有法令不足、
人治大於法治、未能依法行事等情事發生,而中國大陸為了順應加入 WTO 與國 際社會的需要,不斷大量翻修法令的結果也為大陸的法律環境帶來了高度的不確 定性,增加了發生糾紛的機率。在一般的情形下,雙方的政府可以透過協商、談 判、簽訂投資保護協定來保障本國國民的權益,然而近年來兩岸關係長期陷入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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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不前的狀態(李永然,2003),使得解決經貿糾紛的相關協商未能有更進一步的 開展。大陸投資環境本身的缺陷與兩岸的政治問題兩項因素使得兩岸經貿糾紛的 問題較之其他地區來得更為複雜,更值得吾人關注。
在眾多投資糾紛類型中,又以投資類型糾紛最值得關注,原因有三:第一 是隨著大陸內銷市場的開放、兩岸產業分工的需要與台灣對大陸投資限制的逐漸 鬆綁,兩岸的經貿交流從貿易開始逐漸走向直接投資。其次是投資類型的糾紛對 台商的傷害最大,最明顯的例子是 2007 年 8 月爆發的台灣新光三越集團與北京 華聯集團的投資糾紛案件,投資糾紛若無法妥善解決,台商很可能就會被迫認 賠、退出經營。最後,投資糾紛不論是在事前的預防或是事後的處理,都可以透 過投資者事前的規劃將風險降到最低。然而,台商在投資大陸時,往往忽略了投 資糾紛發生的可能與其造成的傷害,等到糾紛真的發生了才四處投訴,落個得不 償失的結果,因此本研究希望透過檢視過去台商發生的投資糾紛個案,找出台商 赴陸投資糾紛的類型、成因與解決機制,以期供台商借鏡參考。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回答下列兩大問題:
(一)、台商赴大陸投資糾紛的特徵?
本研究將以如下兩子題,描繪投資糾紛的特徵:
1.台商赴陸投資糾紛的類型?
2.台商赴陸投資糾紛的成因?
(二)、是否有值得台商特別重視之糾紛解決機制?
要回答此問題,必須先探究以下兩子題,再從中找出值得重視之解決機制 1.中國大陸解決投資糾紛的機制為何?是否有優劣之分?
2.台商運用解決機制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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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的研究對象主要聚焦於台商在各項投資架構下所產生之投資糾紛,
何謂投資糾紛,學界並無一明確定義,研究範圍常同時包含直接投資與間接投 資,並時常與經貿糾紛乙詞混用,為求清楚界定研究對象,本研究參考我國《在 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中投資之定義,並參酌本論文之需求,
對台商赴陸投資糾紛定義如下: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中國大陸從事「直接投資」行 為,因出資或合作過程與各方合夥人所產生的各項紛爭。此「直接投資」行為亦 可透過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並對該公司之經營具有支配影響力,而利 用該公司在中國大陸從事直接投資行為的方式進行。
在此定義下,在投資型態部分,本論文聚焦在台商在大陸的「直接投資」
行為。在糾紛牽涉之利害關係人部分,本研究著重於台商在投資過程中與各方合 夥人所產生的各項紛爭,故諸如建廠施工與承包商的糾紛、帳款糾紛等商業往來 之糾紛或知識產權糾紛與人身安全糾紛皆不在本研究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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