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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回顧第一章之研究目的,本研究主要希望回答下列 2 個問題:

一、台商赴大陸投資糾紛的特徵?

二、是否有值得台商特別重視之糾紛解決機制?

為回答如上問題,本研究蒐集台商赴陸投資糾紛案例並與專事處理兩岸經 貿事務之李永然律師進行深度訪談後,歸納整理研究結論如下:

一、台商赴陸投資糾紛之特徵?

本研究以投資糾紛的類型與成因來描繪投資糾紛的特徵,茲將研究結論整 理如下:

(一)、台商赴陸投資糾紛之類型

本研究針對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三種中國大陸主要之利用外資 直接投資型態,歸納出常見之 6 種投資糾紛類型

1. 出資之糾紛

此糾紛源於採用中外合資或合作方式進行投資者,必須在約定於法律時限 內用現金或實物繳納出資額,在此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常見者有三:

(1) 未詳實約定實物出資或合作條件之細節 (2) 出資資本非自有資本

(3) 資本未在規定時限內到位 2. 經營權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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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國際商業慣例中,掌握 50%股權即可掌握董事會,分析中國大陸三 資企業法律的規定後發現,台商若在大陸成立合資或合作企業,必須取得董事長 席次與三分之二董事席次,才能完全掌握經營權。此外,中國大陸之中外合資或 合作企業之董事席次,是「協商」而定,中外雙方之股權持分僅為參考而非絕對,

許多台商輕忽此項規定,導致無法取得絕對經營管理權,進而產生糾紛。

3. 利潤分配之糾紛

此糾紛常見於中外合作企業與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利潤分配是由 雙方互相衡量已方的出資或合作條件所應取得的「對價」後,相互約定利潤分配 方式,並載明於合約中,倘若合約簽定不夠謹慎,即會產生糾紛。

中外合資企業中,法律規定利潤除扣除成本外,必須先提撥至儲備基金、

發展基金及福利基金等三項基金後,才可分配,但台商常忽略事先約定與合資夥 伴約定基金分配比重,成為日後利潤分配糾紛來源。

4. 合資、合作終止權之糾紛

受限於中國大陸法規限制,台商赴陸成立三資企業,較可行的投資退出機 制僅有公司解散與清算乙途。而在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中,除非一方不履行合營 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時,可以單方向審批 機構提出解散申請外,若想提前解散,都必須經由董事會提出,且需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會,並取得董事會「一致通過」。因此如果要求合作終止之 一方,未能取得三分之二董事席次,就會千方百計指責對方不遵守合約,以求能 夠單方向審批機構提出解散申請,從而產生糾紛。

5. 合營對象不正當行為之糾紛

研究發現,在許多案例中,大陸的合夥人往往在合營過程中行使不正當之 手段,藉以牟取獲利,並因而導致糾紛產生。常見之手法有 5 種:

(1) 偽造相關證明 (2) 盜用公司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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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假借合資名義詐取台商資金

(4) 擅自變更合約內容或抽換合約附件 (5) 暴力奪取經營權

6. 台商股東間或匿名投資之糾紛

研究發現,許多案例中,糾紛之對象並非中方合夥人,而是來自台灣的股東,

此類型糾紛常為人所忽略。此外,研究中亦發現,為規避大陸管制投資法令,許 多台商採取違法的匿名投資,若與人頭戶意見相左、或人頭戶有意獲取不當利益 時、或人頭戶因離婚、繼承、債務關係而導致財產發生變動時,許多糾紛就因此 而生。

(二)、台商赴陸投資糾紛之成因

本研究歸納過去案例,並透過專家訪談,歸納台商赴陸投資糾紛之成因主要 有四:

1. 大陸對外商投資的限制 2. 對大陸投資法令不夠了解 3. 未慎選合作對象

4. 合約與章程訂定過於草率

二、是否有值得台商特別重視之糾紛解決機制?

為回答此問題,本研究先描述可供台商運用之投資糾紛解決機制,並對其進 行優劣比較分析,找出理論上較佳之糾紛解決機制。同時,透過實證調查,找出 實務上台商慣用的糾紛解決機制,進而檢視理論與實務之間是否出現落差?並從 中發掘台商忽略之糾紛解決機制並加以介紹。茲將研究結論整理如下:

(一)、中國大陸解決投資糾紛的機制為何?是否有優劣之分?

本研究使用效率、成本、專業、保密、商誼維持性、與解決方案確定性等六 構面,針對中國大陸常用之三種糾紛解決機制「調解」、「仲裁」、「訴訟」進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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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後發現三種糾紛解決機制在各構面之優劣如表 5-1 所示。本研究發現,在中國 大陸的三項糾紛解決機制中,訴訟制度除了在解決方案確定性上較仲裁與調解佳 外,在其他構面中,仲裁與調解都有較好的表現。

表 6-1 糾紛解決機制優劣比較表

效率 成本 專業 保密 維持商誼 確定性

訴訟 差 中等 差 差 差 優

仲裁 中等 中等 優 優 中等 中等

調解 優 優 中等 優 優 差

(二)、台商運用糾紛解決機制之現況

本研究進一步利用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2007 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 調查」與全國工業總會「2006 年台商大陸投資意見調查」兩份權威性的台商投資大陸普 查資料發現:台商目前慣用的糾紛解決機制,依比例為調解最多,訴訟次之,仲 裁最少。就其原因,發現台商偏好使用調解,而較不願意選擇司法途徑之訴訟或 是準司法途徑之仲裁的原因有三:

1. 對大陸訴訟或仲裁制度不熟悉且信心不足 2. 透過調解解決糾紛的滿意度較高

3. 部分台商本身行為遊走法律邊緣,使用訴訟或仲裁較為不利。

綜合上述說明,本研究發現:

1. 仲裁與調解在中國大陸是優於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且在專業與解決方案確 定性上,仲裁比調解有更好的表現。

2. 實務上,台商卻偏好使用調解且最為忽視仲裁。

(三)、仲裁途徑值得台商特別重視

研究發現,台商過份依賴調解途徑來解決糾紛,而忽視仲裁途徑。事實上,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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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調解解決糾紛有較高的滿意度,但調解的使用並不妨礙仲裁與訴訟權利的行 使,台商可以選擇先採調解,調解不成,再採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而 相較於訴訟,仲裁制度避免了繁冗的訴訟程序,較為「快速」;自由選任仲裁人 使判決結果更為「專業」;非公開審判確保了糾紛解決時的「機密性」;耗費之金 錢成本也與訴訟相當,且其判決等同於司法判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實在值得 台商重視,過份忽視仲裁途徑,將限制台商在面臨糾紛時的解決管道多樣性。因 此本研究於第五章中,針對台商所忽視的中國大陸仲裁制度做一詳盡介紹,並提 出相關注意事項,以期作為台商運用仲裁制度之參考,使用仲裁需注意事項如下:

1.訂立仲裁協議的注意事項

(1) 應在糾紛發生前以書面方式訂立 (2) 應慎選仲裁機構

2. 仲裁進行時的注意事項 (1) 注意妨訴抗辯權利的行使 (2) 仲裁中仍可調解

(3) 選擇優良代理人

3、仲裁執行時的注意事項

(1) 應注意仲裁裁決書內容有無錯誤 (2) 注意強制執行申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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