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二節 管理意涵
根據本論文之研究結果,本研究針對有意赴大陸投資之台商,分別就如何 預防、處理投資糾紛,提出以下建議:
一、投資糾紛的預防
(一) 慎選投資型態、徹底了解法令
在中國大陸,不論是何種投資型態,都有其相對應的法律,並有不同的出 資方式、企業形式、股東責任、利潤分配與終止方式。在三資企業中,合資是屬 於較緊密的合營方式,合作是較鬆散的合營方式,外商企業則是自主權最高的投 資型態,本研究發現,許多投資糾紛皆是來自於合資或合作的投資型態,獨資的 外商企業發生投資糾紛的案件較少,雖目前並無直接證據或研究顯示,合資與合 作發生糾紛的機率較高,但相對於完全自主的外商企業,此兩種投資型態因為涉 及與中方合營者的互動與合作,自然在操作上更為複雜,也需投注更多心力。台 商無論選擇何種投資方式,皆必須聘請法律專家對其相對應的法令進行事前的研 究,並且評估利弊,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投資型態,方能減少投資糾紛的發生。
(二) 應對合營對象進行徵信
台灣地小人稠,商業徵信體系發達,因此商譽與信用不好,很容易透過彼 此的人際網絡得知,導致許多台商,特別是中小企業,在台灣做生意十分信任親 友的介紹或是政府、公會的轉介,而不加以徵信。但這套做生意的方式,卻不適 用於中國大陸,台商如果選擇合資或合作的方式進行投資,切勿輕易聽信親友或 地方招商單位的介紹與保證,應透過當地台商協會、政府單位、當地企業、銀行 組織等多方管道對合作對象進行徵信,才能避免理念不合、遇人不淑,最後發生 投資糾紛的遺憾。
(三) 應重視合約與章程之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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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普遍被認為是人治大於法治的社會,所以許多台商常常認為只要 打理好在中國大陸的人際關係,合約、章程、法律並不重要。事實上,人治大於 法治,不代表沒有法律的存在,人際關係的有效應建立在本身在法律上站的住腳 的前提之上。合約與章程關係到彼此未來合作關係的出資方式、合作架構、利潤 分配、組織結構、經營權分配等重要事項,如果不謹慎為之,自然容易發生糾紛。
本研究從許多的案例中發現,台商普遍對於合約的簽訂與公司章程的制定 過於草率,因此直接或間接的導致了投資糾紛的產生。因此建議台商應強化對合 約或章程之重視,必要時聘請法律專家協助,才能防投資糾紛於未然。
(四) 應對投資糾紛常見類型與成因有所認識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台商在赴中國大陸投資前,應該對本研究揭櫫之投 資糾紛的類型與成因加以了解、認識,提高投資風險意識,防患於未然,才能有 效避免投資糾紛。
二、投資糾紛的處理
(一) 應加強對各種投資糾紛解決機制之認識
中國大陸雖然與台灣具有類似的文化與相同的語言,但確有完全不同的商 業與法律環境。同樣是訴訟、仲裁,台灣與大陸也有許多相異的規定。台商應加 強對訴訟、仲裁、調解等三種投資糾紛解決機制之認識,特別是仲裁此種準司法 糾紛解決方式,在中國大陸可說兼具了調解與訴訟之優點,十分適合台商採用,
但台商往往因為不了解仲裁之運作,而不採取仲裁,或是無法使仲裁的效果發揮 至最大,殊為可惜。
(二) 勿迷信走後門與人際關係
誠如本研究中一再強調的,人際關係的好壞,雖對台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 有舉足輕重的影響,但仍必須建立在本身行為符合法律規範的前提上。倘若發生 投資糾紛後,一昧的只想靠人際關係或是金錢來解決問題,如遇到關係更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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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則恐怕只是徒勞無功,勞神又傷財。況且中國大陸的司法制度改革逐漸 趨向正軌,台商更應善加利用中國大陸的仲裁機構或是法院等正規途徑來解決糾 紛,再搭配重視人際關係的調解途徑,相信才能有效的解決投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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