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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住宅政策與社會住宅的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台灣的住宅政策與社會住宅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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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社會主義者而言,住宅是福利國家的支柱之一,和社會保險、教育、

健康同等重要(Fahey & Norris,2011:439)9。雖然隨著福利國家的弊病開始 浮現,社會住宅也成為福利國家「搖晃的支柱」(wobbly pillar)(Fahey & Norris,

2011:439-442;林萬億,2010:504-506),而使得在歐洲各國,大量的社會住 宅逐步被私有化,以減少福利國家沉重的財政負擔。但是社會主義者仍認為,完 善的社會住宅制度,對於保護居住弱勢者的權益和促進社會公平乃不可或缺之要 素。

第三節 台灣的住宅政策與社會住宅的發展 一、台灣的住宅政策

台灣最早的社會住宅出現於日治時期,當時名為公共住宅,是「經濟保護」

的一環。「經濟保護」是政府對社會大眾的經濟補助,和消極性的社會救濟不同,

乃因當時社會受到近代社會思潮影響,而產生的積極性社會事業(台灣大百科全 書,2009)。1908 年日人台灣婦人慈善會在高雄市興建旗後公共住宅,共建石造 平房 14 棟,總戶數 240 戶,以低價租予中低所得人民,以解決其居住問題,並 緩和都市房荒。此舉引起各地仿效,及至 1938 年,全台已有 12 處公共住宅,共 計 1572 戶。有鑑於成效不盡理想,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台灣總督府以 300 萬圓 成立特殊法人「台灣住宅營團」,並發行 800 萬圓公債作為營運資金,使「經濟 保護」中的「住宅保護」更加有力,戰爭結束時,營團旗下已有 114 座讓售住宅 及 178 座出租住宅(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72;引自林萬億,2006:520)。其發 展僅比歐洲社會住宅之萌芽時間稍晚,可說早期台灣便受歐洲影響而擁有前瞻的 社會住宅思維。

9 原文為” Housing is generally regarded as one of the pillars of the welfare state, ranking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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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公共住宅出現的時間相當早,但和其他已開發國家相較,台灣對住宅 相關事務之立法卻很晚。住宅法直至 2011 年 12 月 13 日才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於 2012 年 12 月 30 日正式實施。在住宅法公布實施前,台灣政府對住房的整體 發展並沒有既定依循的方向,而是在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的大前提下,根據當 時整體住房市場的狀況擬訂相關的住宅政策。其中實施時間較長且較有整體規劃 者為「國民住宅」政策,其主要對象為中低所得者及軍公教人員。國民住宅的實 施自 1954 年內政部設立「興建住宅技術小組」開始,至 1975 年制定「國民住宅 條例」後漸趨完整。然因政策設定和執行無法真正對中低收入者之居住權利有所 幫助,在 2000 年後政府便停止興建國民住宅,且因應 2005 年整體住宅政策之擬 訂及其後住宅法之實施,最終在 2013 年 3 月行政院宣布廢止「國民住宅條例」

(行政院,2013)。

林萬億(2006:521-540)對國民住宅發展情況之觀察,以陳博雅(1994)

對國民住宅發展的四個分期為依據,又將 2000 年後的發展另立一新階段,總共 分五個階段。此五階段分別為貸款興建階段(1954-1975)、國宅六年興建計畫

(1976-1981)、國民住宅興建與預售(1982-1989)、新社區發展計畫(1990-1999)、 新政府的整體住宅政策(2000-2005)。早期國民住宅供給乃基於國民黨執政時期 之福利侍從主義(welfare clientalism),以給予軍公教人員各項優惠及福利,博 取其效忠,藉此鞏固政府的統治基礎。之後則以供給中低收入者為目標,由政府 建造價格較市價低廉之住宅,然成效並不顯著。林萬億(2003:66-67、2006:

532-533)歸納台灣國宅政策無法達成目標的問題與困境如下:政策搖擺不定、

承包商素質不一、空屋率居高不下、管理維護困難、低所得者難以承購等。國民 住宅乏人問津使其無法永續經營,老舊國宅無法翻新更使國宅成為「都市之癌」, 而國宅價格區間定位不當,使低所得者無力承購,更是政府國宅政策中最為人質 疑與詬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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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伶與黎德星(2010:113-123)則以對發展型國家的觀察為基礎,依據 政府對國宅干預的重大轉變為分界點,將台灣國宅政策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

(一)1970 年代中期以前、(二)1970 年代中期至 1980 年代中期、(三)1980 年代中期以後。其認為台灣國民住宅政策的制訂乃基於國家經濟發展之考量,是 一種發展型國家採取的策略,配合經濟發展的腳步,以營造業、住宅市場的蓬勃 帶動整體經濟發展。同時,國家大量興建國民住宅亦能塑造政府大有為的形象,

使政府之統治基礎更穩固。因此,即使發現國宅政策無法達成改善中低收入者居 住之目標,為求扶植住宅市場,增強經濟成長,政府仍會繼續興建國宅。之後隨 著台灣民主化、世界的全球化及新自由主義的興起,國家逐漸隱身市場機制背 後。低收入者的居住問題雖在民主化過程中稍受國家重視,但就整體住宅資源分 配而言,仍處邊緣。面對擁有更龐大利益和政治影響力的房地產商,國家採取新 自由主義路徑,將市場邏輯與市場力量納入國宅供給中,雖然看似市場化、自由 化、商品化,但國家實質上反而擴大對住宅市場之干預並掌握了市場中的資源分 配,並利用資源分配的權力,以求換取政權的穩定。在民主化壓力下,國宅政策 更用以優惠多數民眾和政治聯盟之房地產商,而非真正的居住弱勢族群。因此其 認為台灣國宅政策的規劃,在政治、經濟層面的考量遠大於社會福利的意義。

政府的住宅政策除國民住宅外,另有針對不同對象進行的住宅補貼。然則 各式住宅補貼有名目繁多、主管機關不一之現象,宛如多頭馬車,造成補貼機制 混亂。而「社會住宅」此概念則於 2011 年住宅法三讀通過後,才正式出現在法 律條文和政策中。在此之前,具有社會住宅意義之住宅如:平價住宅、原住民住 宅、勞工住宅、農漁民住宅、老人住宅、受暴婦女庇護宅等,是依據不同對象設 置的社會福利措施。其中規模較大的公營出租住宅為供給中低收入戶為主的平價 住宅,然平價住宅因建物逐漸老舊,管理、維護不佳,給人公共衛生條件差、治 安不好、形同貧民窟的印象(獨立特派員,2012),對於公營住宅不良的刻板印 象,也使 2010 年後社會住宅開始推行時,面臨相當強烈的鄰避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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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住宅相關法令

台灣政府一直以來,對住宅的觀念是「市場萬能」、「住者有其屋」,對於住 宅交易採取開放、自由的市場導向。雖然早在 1960 年代內政部便有意規劃社會 住宅,但鑒於社會住宅管理不易,政府於是傾向以租金補貼作為扶助住宅弱勢者 的政策。在 1999 年以前,政府並未對住宅的管理與政策有全面性的法令規定,

縱然 1975 年時因應國民住宅之興建而有《國民住宅條例》,抑或台北市在 1972 年為因應平價住宅而有《台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自治條例》等法規之施行,

然而並未有全面涵括住宅相關事項的完整法律出現。自 1999 年 4 月起,內政部 營建署依行政院指示開始研擬住宅法條文,嗣後因配合「整體住宅政策」之規劃,

乃暫緩住宅法之立法工作。直至 2005 年 5 月 24 日核定「整體住宅政策」後,營 建署方依整體住宅政策之走向,重新積極著手住宅法相關條文之研議事宜。而內 政部於 2011 年 5 月 19 日審查通過住宅法草案,並於同年 9 月 22 日由行政院核 定通過,在 2011 年 12 月 1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住宅法》正式成為法律條文,

在同年 12 月 30 日由總統公布於一年後實施。住宅法為因應有關居住正義和社會 住宅的討論,特別獨立出「社會住宅」與「居住權利平等」專章,並在法條中對 社會住宅作出以下定義:「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 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台灣除了長期沒有完整體系的住宅法以及清楚的住宅政策目標外,另一經 常被討論的問題為不動產稅制之缺陷。在台灣的不動產稅制下,無論是房地產的 持有稅或是移轉稅,都是以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等基準課稅。這 些課稅基準皆低於市價,使房地產之投資需求與投機需求大為增加,因而使房價 飆升情形更加惡化。不以實際交易價格課稅之機制更無法讓不動產的實際價格透 明化,除了造成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也使國家稅收相對較低,無法藉由課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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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財富重分配的效果。為遏止房地產投機交易的氾濫,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

對擁有兩戶以上房屋者之短期房屋交易課徵奢侈稅:對購買一年以內即售出的房 屋課徵其售價 15%、購買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房屋課徵其售價 10%。而從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行政院核定實施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 士法、平均地權條例)中之不動產實價申報登錄制度,要求不動產交易完成後應 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地政士或是房屋權利人(買方)三者之一於交易後 30 日內 進行實際價格之申報登錄。縱使短期內對不動產施以實價課稅仍有困難,但仍期 待實價登錄機制能使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公開,在買賣雙方資訊漸趨完全下,遏 止地價、房價不合理的飆漲。

三、台灣都會區高房價成因

房價的高低,決定於房屋市場的供給與需求。當房屋供過於求,房價自然 走低,反之,若需求量大於供給量,則房價攀升。彭建文(2013)認為,房地產 總需求由消費、投資與投機三個不同目的之需求構成:消費性需求為人民對居住 的需求而產生的消費行為;投資性需求是將房地產視為投資工具,藉由租賃收入 或房地產增值的價差而從中獲得利潤;而投機性需求則是購買者基於對房地產價 格變動預測的前提下進行風險偏好的房屋買賣行為,意即購買者透過對房地產預 期價格的預測,在短期內進行高風險的房屋交易,藉著房屋價格的波動性,從中

房價的高低,決定於房屋市場的供給與需求。當房屋供過於求,房價自然 走低,反之,若需求量大於供給量,則房價攀升。彭建文(2013)認為,房地產 總需求由消費、投資與投機三個不同目的之需求構成:消費性需求為人民對居住 的需求而產生的消費行為;投資性需求是將房地產視為投資工具,藉由租賃收入 或房地產增值的價差而從中獲得利潤;而投機性需求則是購買者基於對房地產價 格變動預測的前提下進行風險偏好的房屋買賣行為,意即購買者透過對房地產預 期價格的預測,在短期內進行高風險的房屋交易,藉著房屋價格的波動性,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