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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灣社會住宅發展的脈絡與現況

第二節 社會住宅的興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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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社會住宅的興辦模式

師法已推行社會住宅諸國之經驗,社會住宅之資金來源、興建與營運有非 常多種可能的方式,包含政府自建、BOT、成立公法人專責住宅事務、輔導民間 團體興辦營運、引入民間資金等。依據其資金來源以及後續營運、管理維護的主 要負責者,可將社會住宅的興辦者大致分為政府(公部門)、民間(私部門)以 及公私協力三種類型,而社會住宅的興辦模式也隨著主要興辦者的不同而紛呈不 同樣貌,本節將歸納與敘述受訪者對這些興辦方式的觀點與評論。

一、政府部門興辦

政府部門興辦社會住宅大致可分為政府自建、自行管理(以下簡稱為政府 自建)與成立專責住宅事務之公法人,將社會住宅之興建與管理事務交由公法人 全權辦理兩種模式。政府自建之優點在於政府對於社會住宅有完全的掌控權,無 論土地或建物都屬政府所有,政府也能主導包含租戶選擇、租金訂定等事項。例 如政策決定要優先保障身心障礙者,或其他特定居住弱勢族群,都可以是「政府 說了算」,租金也可以依承租者實際的需求來訂(受訪者 B2)。政府自建的方式 亦不會受到合作廠商/團體的掣肘,較 BOT 或民間團體興辦等模式,更能釋放 出比例較高的社會住宅。

然其最大的缺點是初期需要巨額經費的投入,另外,後續的管理維護費用 及人力成本亦很高,導致政府自行興辦社會住宅必需面臨回收期很長的缺點,其 成本甚至不容易回收。以台北市為例,自 2011 年(民國 100 年)開始推行社會 住宅政策以來,包含已興建完成正在營運與規畫完成預期興建的全部社會住宅,

至今預計投入經費總額大約兩百億元。而宥於經費問題,新北市也僅有規模較小 的社會住宅興建案,方能以自有財源興建。

「我自己稍微初步算了一下,從 100 年開始,我們開始在推這個所謂公營 住宅的政策,然後我們預定投入的,到現在已經兩百億了。當然我們後面最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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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一棟建築大概 109 年才會蓋好,那個預計要投進去的錢,加起來大概兩百億 這樣子,對。這個錢是蠻難的,怎麼講,公營住宅這件事情,就是初期投入成本 非常大,那後面有管理維護的成本這樣子。這就是我們會比較辛苦的地方,回收 期非常長。」(受訪者 C3)

「社會住宅因為是只租不賣,所以財政的部分確實會造成地方政府的一個 負擔。但不是說完全編不出那一個經費,但是一旦投入之後就會排擠到其他的經 費。我們之前就有評估說如果要自己蓋,市政府自己出錢蓋的話,(一個興建案)

大概要三、四十億。……不過話說回來,新北市的社會住宅也並不是說都考慮用

BOT,如果他規模沒有那麼大的話,就是經費上不要那麼龐大的話,我們其實有

幾個案子,也是用新北市政府自有財源來蓋。」(受訪者 C2)

由政府部門主導的社會住宅興建,除了政府自建模式外,亦可成立專責住 宅事務之公法人,負責社會住宅的興辦事宜。本項所稱之公法人在台灣的法律條 文中稱為行政法人。行政法人係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25,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其監督機關為中央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設立之;若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 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行政法人法,2011)。 在社會住宅的相關討論中,又常被簡稱為公法人,或是住宅法人。在荷蘭,社會 住宅事務皆是由專司社會住宅事務的公法人負責,而荷蘭目前是全世界社會住宅 佔比最高的國家,其無論在社會住宅的存量或品質上,皆是值得學習的標竿。因 此,台灣關於社會住宅的討論中,住宅公法人亦是經常被討論的議題。在 2014 年,政府是否應該成立專司住宅事務的公法人,也已進入政府的政策討論及規畫 中。受訪者 C4 表示,住宅法人不是民間部門,也非政府,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

25 行政法人法第二條: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需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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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門,目前內政部營建署已委託學術單位進行相關研究,研議成立住宅法人 興辦社會住宅的可行性,並對日後由住宅法人興辦社會住宅抱有高度期待。

由專責住宅事務之行政法人從事社會住宅之興建,財政上與政府自建的概 念頗為相似,因其興建支出大部分仍是仰賴政府。然較之正規的政府機關,成立 專門的社會住宅公法人更能彈性處理與之相關的事務,且除了讓社會住宅事務運 作更為彈性外,其尚能進行專業知識的累積。而若真要以推行社會住宅為往後主 要的住宅政策目標,成立公法人可說相當重要。

「我覺得那個專業知識是可以累積的,累積在這個公法人這裡,舉例來說,

香港的例子好了……他(香港房委會建築師)的講法就是說,房委會蓋出來的房 子,可以蓋得比外面的建商還要低成本,可是品質又可以維持住。」(受訪者 B2)

「他(住宅法人)是政府的延伸這樣子。其實就是一個專門組織來做住宅 的興建跟營運這件事情。……如果我們政府未來政策確定要走向這條路的話,要 成立這樣的法人組織是非常必要的。」(受訪者 C3)

二、民間提供

住宅法中明文規定,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 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因此,

除政府主導的社會住宅外,亦可能有由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然因社會住宅具有 社會福利性質,如前文所述,要吸引民間營利事業主動投入社會住宅興建十分困 難,由民間非營利團體發起興辦的可能性較高。然則,民間團體興辦社會住宅可 能面臨以下兩個問題:經費不足與限制承租人。

一般而言,願意從事社會住宅興建或營運的民間團體多為:關懷特定族群,

具社會福利性質的民間團體,亦或是宗教團體。

宗教團體有信仰者之捐款,財力通常比一般社福團體雄厚,因此成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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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因此容易引發「是否提供住宅法中 11 類特定族群社會住宅保障」的顧慮。

「另外我們也希望那個慈濟,或者是法鼓山,或者是…這些人(宗教團體)

來做。因為他們也是民間,或者他們是由民間的捐獻。那他們也是要照顧弱勢啊,

我們是希望這個,但是會碰到是說,他們可能要照顧的對象是他們的善男信女,

可能會跟我們住宅法裡面,保障 10%不能侷限對象的部分,會有牴觸,這是會碰 到的問題。」(受訪者 C4)

社福團體皆有其各自關懷的特定目標族群,因此若由社福團體主導社會住 宅興辦,能夠確保弱勢族群得到足夠的居住戶數/比例。然而,社福團體大多並 不富裕,若從購買土地、興建、管理維護一手包辦,會使其財政非常吃緊,甚至 無法負荷。現行法規雖然針對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有獎勵措施,但若社福團體無法 籌措出初期投入經費,也無法享有後續的優惠及補貼。

「不能一開始就期待民間團體自己拿出一筆錢來,來興建或是購買住宅這 樣子。……那目前因為住宅法裡面的鼓勵民間團體的條文,比較是說可以減免你 的營業稅呀、地價稅或什麼,可是重點就是民間團體拿不出前面那筆錢,所以後 面一些減免的優惠措施其實都是白搭的啦。」(受訪者 B2)

現在由民間團體自行興辦營運的社會住宅僅有一處,即伊甸基金會主導,

位於台南大林國宅內的大林雙福園區。如前第三章第四節所述,伊甸基金會在興 辦過程中受到一些法規的限制,並在財政上有相當沉重的負擔,就目前的情形,

很難再出現由民間社福團體興辦的社會住宅。

「像伊甸已經算財力相對比較雄厚的一個組織了,可是他拿出這一筆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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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做下一個,就是這個個案基本上可能就這樣了,不會再複製,未來不會有民間 團體再用這種方式來做這樣。」(受訪者 B2)

因此,較佳的方式,可能是善用民間社福團體的專業,引導其進入社會住 宅的營運、管理、維護等部分,而硬體設施仍由政府負責主導,方能妥善分工,

各司其職,各展所長,達成雙贏的局面。

「如果說社福團體可以幫忙的,也許是協助管理營運的部分。那當然給社 福團體最大的好處,就是他不會去篩選住在裡面的人,如果是真的很困難、需要 的這種,他也不會去排斥他,甚至可能會發展比較高密度的服務。……如果真的 要民間團體的話,就是不能一開始就期待民間團體自己拿出一筆錢來興建或是購 買住宅。應該要針對民間團體的角色,比較是協助政府來做營運管理,那在興建 或是尋找土地、財源的這些部分,我覺得還是比較是政府應該要做的。」(受訪 者 B2)

三、公私協力興辦社會住宅

由前文的討論中可得知,社會住宅為一種具社會福利性質的設施,較難以 吸引住宅市場中的廠商主動興辦,而必需由政府主導推動,然而,政府可支配的 經費畢竟有所限制,因此,透過政府部門與民間的合作,結合雙方優勢,齊力推 行社會住宅,亦不失為一理想的途徑。依照民間的參與程度,有 BOT、引入民 間資金、使用都市更新或新建案之容積獎勵作為社會住宅、政府轉租空屋/代租

由前文的討論中可得知,社會住宅為一種具社會福利性質的設施,較難以 吸引住宅市場中的廠商主動興辦,而必需由政府主導推動,然而,政府可支配的 經費畢竟有所限制,因此,透過政府部門與民間的合作,結合雙方優勢,齊力推 行社會住宅,亦不失為一理想的途徑。依照民間的參與程度,有 BOT、引入民 間資金、使用都市更新或新建案之容積獎勵作為社會住宅、政府轉租空屋/代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