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台灣社會住宅發展的脈絡與現況
第四節 社會住宅給誰住?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目前台北市的社會住宅是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而新北市的社會住宅則是 和崔媽媽基金會、永和社區大學等 NGO 合作,委託其處理社區相關事務,而社 區環境的維護(如打掃)等工作則由承租戶輪流負責。相較於過去台北市出租國 宅繁雜的修繕申報程序,由物業公司進行社會住宅的管理維護工作較有效率。而 新北市亦表示希望引進 NGO 管理後,可以為社會住宅營運帶來更多公益性質。
「現在相對來講效率會比較好一點啦,因為我們已經把這個房子委託給物 業公司去管。……那以後如果真的有公法人,我相信會做得更好。」(受訪者
C3)
「永和青年住宅現在是請崔媽媽基金會來幫我們做管理,會找崔媽媽的主 要原因之一是,希望他來引入一些 NGO,包括崔媽媽、社大、伊甸,能夠讓那 個地方,有一點公益的性質。那他們本身在社區參與經營方面也蠻有經驗,也希 望藉由崔媽媽的協助,來避免早期社會住宅的刻板印象。」(受訪者 C2)
由訪談過程中,可以得知管理維護對於社會住宅的重要性,而引進新型態 的管理模式,無論是物業管理公司或是 NGO 團體,皆能免去以往管理維護經驗 的繁雜瑣碎,並有助於提升社會住宅的居住品質,更期待成立專責公法人後,能 透過專業經驗的積累,使社會住宅管理維護的運行更順暢。
第四節 社會住宅給誰住?
社會住宅的主要訴求對象也是現有社會住宅討論中相當重要的一環。過往 實踐於國外的社會住宅經驗,幾乎都以社會中的弱勢者或居住困難者為優先,然 而,這樣的目標族群,若再搭配大規模的社會住宅社區,往往會造成嚴重的標籤 化現象,甚至導致社會住宅的居民被社會排除;而在台灣平價住宅的案例中,也 可見到類似的現象。因而將社會住宅中的弱勢戶「混居」於一般社區中,或是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導青年、新婚夫妻等階段性經濟弱勢者進入社會住宅社區居住,亦成為減低社會 住宅標籤化的政策選項。訪談過程中,受訪者的意見大致分為兩大方向。一種論 述強調應該優先提供給「最有需要的人」,亦即所謂的居住困難者與包含低收入 戶、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等 11 類住宅法中規定應優先保障的弱勢族群。
「對,那個(弱勢者的居住)應該是先解決的問題。對不對?優先順序上。
(問:所以你會覺得弱勢還是應該是先處理的問題?)當然是啊,對啊,沒什麼 好說的。」(受訪者 B1)
「我覺得還是要回到居住困難者這個概念,就是他在市場上會很難負擔的 這一種,不管是低收入戶,或是他有工作,可是薪水很低的低薪勞動者,這一群 人是要優先的。那另外一個就是比較傳統的社福照顧對象,兒少婦老殘,大概是 這樣子。……我覺得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時候,應該很明確地知道社會住宅的目標 是要先給這一群,真的在居住上有困難的這一群人。」(受訪者B2)
且認為目前台北市與新北市政府對社會住宅租戶的年齡限制(台北市:
20-45 歲;新北市:20-40 歲)是出於選舉時的選票考量,同時也歧視了其他有 居住需求,卻不在此年齡範圍中的人民。
另一種看法則是認為社會住宅的訴求對象,應以能達成「混居」的住戶結 構為主要考量。
「因為你不能完全一個住宅都是弱勢,你如果一個住宅完全弱勢會變貧民 窟。」(受訪者 C1)
「我們現在想要透過混居的方式,希望引入一個族群,跟這些弱勢者來混 居,不要說他(社會住宅)單單就是一個弱勢者居住的住宅。然後根據我們跟相 關的社福單位討論,當時的輿論是說,覺得年輕人也是需要協助的。但是可能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聲浪的話,我們會講說,現在蓋的公營住宅,其實不是全弱勢的住宅,原則上是 以青年為主的出租住宅這樣子,讓周遭民眾比較能接受。」(受訪者 C3)
「就是 10%(提供弱勢族群)是最少,以後有機會,慢慢蓋出來以後,(提 供弱勢的)比例就會往上提。那 90%(提供給青年族群)的部分,為什麼地方政 府要做這件事情,回過頭來就想說,如果不這樣做的話,這個東西(社會住宅)
推得動嗎?」(受訪者 C4)
另外,青年人口為主的居民結構,有助於消弭弱勢族群住戶帶給社區的治 安、環境層面之疑慮,也有助於減低社會住宅帶來的鄰避效應,並能以此說服社 會住宅預定地周圍的抗議民眾。另外,提供予青年族群,亦包含了生產力之考量,
並能協助階段性弱勢的年輕族群,讓他們有一個安身立命的居所。
「目前新北市的做法是保障三成的 11 類弱勢身分,另外七成就是青年,透 過青年跟弱勢的混居,讓這地方不會被人家標籤化。……那也可以讓青年的活 力,讓這個青年(社會)住宅能夠讓地方是一個加分這樣子。」(受訪者 C2)
無可否認地,住宅政策最終的目的應當是解決大部分人的居住問題。
「我們自許會覺得說,我們應該是解決大部分人的居住問題,所以就不會 資源完全放在弱勢的族群。」(受訪者 C3)
然而,提供對象的優先順序仍須先釐清輕重緩急。政府應對有社會住宅需 求者進行較精密準確的調查,或可依其對社會住宅之需求程度進行分級。對於弱 勢族群的保障亦可參考國外的做法,以提高中籤機率或評點制確保弱勢戶進住社 會住宅的優先權。在目前對弱勢族群保障已經不足的情形下,政府理應先將社會 住宅租予最有需要的居住困難者與弱勢家戶,使其能夠妥善安置,再搭配一般家 庭入住社會住宅,以求混居達成去標籤化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