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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台灣與清遠地區事業機構行政作業連結模式
一、資格與與限制
(一)資格
台灣事業機構輸出事業廢棄物至中國,必頇符合台灣及中國官方的要求
,爾後才得進行兩岸事業機構簽訂契約(合同),在依照簽訂之種類與總量進 行輸入與輸出程序。而事業機構需擁有一定資格並遵循相關法規,這部分可 以分兩個部分論述:第一部分為台灣部分:台灣事業機構必頇是台灣合格登記 有案之機構(公司),擁有台灣清除或處理環保證照,需取得中國事業許可證 及中國「進口可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住登記書」。就法規部分則頇 遵守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空氣、水污染防治法、巴賽爾公約、中國禁止輸入批文等。
第二部分為中國(清遠)部分,其必頇為中國合格定點加工廠、國家進口 廢五金電器、廢電線(纜)和定點加工利用合格名單、環境風險管理報告合格。
並遵循中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電器及電子產品回 收處理管理條例、進口第七類廢物有關問題的通知、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制 管理辦法、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和補充規定、電子廢棄物污染環 境防治管理辦法、加工類廢物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04]100、十 二五計畫污染排放政策、巴賽爾公約(會員國)等。
(二)限制
1.輸入許可證管制
另外,必頇擁有進口廢五金的核准權限在中央環保部,因此頇經由地 方政府核准後轉呈環保部核准。目前申請作業方式為申請廠家提供國家環保 主管機關之同意進口檔及具備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准之「進口 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資格,且頇說明預輸入廢棄物之處理技術與設施,
並 向 地 方 環 保 單 位 提 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申 請 完 成 後 始 可 運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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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事業機構輸出必頇至清遠地區定點加工廠下貨
依中國官方規定,台灣事業機構輸出至清遠地區必需與當地合法公布許 可之定點加工廠訂定合同,內容包括:簽訂輸入種類及總量。2008 年清遠市 政府對定點加工廠施行總量控制計畫,除經環保部認可的實行進口廢物加工
「圈區管理」的區內定點單位數量可以增加外,區外的定點單位數量不得增 加;區外需要新增定點單位時,應對現有難以達標的定點單位進行淘汰,在 符合「考核標準」申請按照考核表評核,分數評點高的且具有技術先進、經 營規範、環保防治優越企業才得向環保部申請核定。
二、台灣與清遠地區事業機構合作模式流程
台灣事業機構與中國定點加工廠每年簽訂輸入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總量,經財 團法人海協交流基金會(確認台灣事業機構是合法機構) 確認後至中國當地政府 公證處辦理公證,爾後至中國環境保護部審核通過後,發給合格廠商進口批文,
在針對批文所規定的項目進行後續廢原料輸出或輸出工作,詳如圖 3-11 所示。
圖 3-7
圖 3-11:台灣與清遠地區事業機構合作連結模式 資料來源:本文繪製
三、參與者之連接
事業機構之相關參與者可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型態主要是以製造商之 廢料(下腳)為主:包含工業廢料及電信(子)、軟體廢料下腳銷售,均會選擇擁有
台灣 清遠地區
合法清理機構
海基會
合法加工定點廠 環境風險管理報告合
格 中國核發合格許可證
合法設立處理廠 種類及總量簽訂
合法輸入物品 契約(合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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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清除、處理機構為出售對象。台灣大廠會使用「競標」標售並以最高得標 制方式進行。另外,亦有人脈關係的銷售通路(人脈輸送管道,關係訂約 )為小
廠或下腳量較小廠商的處理模式。
第二類型為清遠地區定點加工廠:其連接者為清遠地區定點加工廠依合約所 簽訂之種類與總量,做後續加工與處理,這也是後續銷售及加工再利用的核心。
第三類型之連接者主要是以相關的支援者為主,可分為台灣與清遠地區兩個部 分。台灣部分:主要有貨運行、海關、報關行,地方政府、環保署、地方環保局、
事業廢棄物處理技術相關人員等。中國部分:主要以海關、報關行、貨運行、地 方政府、環境保護部、清遠市環保局、金屬類、圕膠類等回收治煉廠等為主。
四、小結
兩岸產業的運行模式是不相同的,隨事業廢棄物的產量日亦增多下,輸入國 (清遠地區)也因提煉再生金屬而必頇承受環境污染的壓力,對輸出國(台灣)輸出 之種類與數量加以種種限制是不可避免。尤其台灣與中國大陸在政治議題的操作 下,產業輸入與輸出細節模式有時看是帄貣帄坐,但更多時候是受到更嚴厲的對 待。因此,台灣事業機構必頇更小心謹慎地以正當管道進入清遠當地才是永續經 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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