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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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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提出之理論,是否已得契合社會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本 質理解與實際需要,探討此議題是否有本文進一步討論的空間。3. 若 2.之結論 指出「當代刑事法學界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處理尚欠周全」,本文是否得以其 他觀點提出更為妥適(在此將「妥適」定義為:法學操作上的可預測性、法理基礎 一貫性,與社會的實際需求)的理論?4. 本文提出嶄新的觀點與理論,對於既有 受實務學說見解承認的諸多保證人地位、刑法作為義務將產生何種互動,並得進 一步檢驗並反省本文理論於實際個案應用的影響程度。

用於呼應本文向此議題發展之初衷,得透過法國社會學者Pierre Bourdieu 向 知名文學家 Gustave Flaubert 話語之再詮釋,同時是對於法學與社會科學研究之 期許:「促使平凡化為不平凡;以使得人們可以看得出平凡是以多麼不平凡的方 式來談論平凡」1。本文作者雖於學術能力上顯然不足以與曾就此議題提出見解 之國內外學者並駕齊驅,然考量現行學界對於此議題既仍缺乏足以遵循之典範,

並呈現於實務見解、個案應用上之未臻明確狀態,且極有可能因循對於「作為義 務」、「保證人地位」之理所當然之「平凡」上,則任何有助指出「刑法作為義務」

之不平凡處,並得提供後續思考與反思之見解,均應有其存在之價值,並得使吾 人與本文讀者於未來獲得重新省思該種制度存在之平凡,與演變上之不平凡。

第二節 名詞定義

於進行本文主要議題「刑法作為義務」之討論時,考量刑事法學界對於部分 名詞之選用已產生特定化、細緻化之現象,故針對本文論述時所需使用之部分名 詞先進行適當之消歧異與初步之名詞解釋,並說明本文對特定議題所採取之立場 與見解,應有助於事前釐清可能得避免之相關爭議,且有助於集中突顯本文真正 所欲討論之主軸。包含本文為何不選用學說見解常用之「保證人地位」一詞探討

1 Pierre Bourdieu 著,林志明譯,布赫迪厄論電視,頁 27,2016 年 3 月,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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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作為義務之法理基礎,而選用「刑法作為義務」一詞取代之,亦有於進行 討論前先行說明之必要,茲分述如下:

第一項 不作為犯

稱「不作為(Unterlassen)」者,於刑事法學之討論上乃相對於「作為(Tun)」

之概念,並依我國現行學界多數見解對其之公認定義,其大致遵循德國刑事法學 對本議題長久之發展,而將其視為與「作為型態」共同居於「犯罪行為」之下位 概念2,且屬與「作為犯」並立並存之犯罪態樣,進而得以「消極」一詞作為與作 為犯「積極」犯罪概念之對照。惟須注意者,乃如何區別「消極」與「積極」以 辨別「作為犯」或「不作為犯」,則可能根據不同之學說見解而存在不同之區別 標準。

該種區別標準應如何建構與討論,固然已受刑事法學界長久討論,惟於本項 之名詞定義階段,其目的僅在於切割缺乏討論實益之部分,並釐清本文標題用語 選用之目的。並於劃定討論範圍之部分,借用學說見解長久以來將作為犯區隔為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3,並檢驗其中是否存在與本文討論議題 欠缺關聯之部分。茲分述如下:

第一款 純正不作為犯

我國現行多數見解所稱「純正不作為犯(Echten Unterlassungsdelikten)」者,

有認為其指「行為人僅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刑法上所規定的犯罪行為4」,德 國刑事法上純正不作為犯概念存在之意義,則特別展示於德國刑法第138 條第 1

2 Schlücht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in aller Kürze, 1994, S.185. ; Rengi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009, S.466.

3 王皇玉,刑法總則,頁 503-505,2014 年 12 月;林山田,刑法通論(下),頁 222-236,2008 年10 月,10 版;林東茂,刑法縱覽,頁 1-162 – 1-163,2009 年 9 月,6 版;林鈺雄,新刑法 總則,頁531-532,2014 年 9 月,4 版;許澤天,刑總要論,頁 297-298,2008 年 2 月,2 版;

陳子平,刑法總論,頁142-143,2015 年 9 月,3 版。

4 王皇玉,同註 3,頁 504;林山田,刑法通論(下),頁 223,2008 年 10 月,10 版;劉秉鈞,

過失醫療行為與刑事責任關係之實務回顧,銘傳大學法學論叢,10 期,頁 87,200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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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與第323 條 c 等條文中,特別強調行為人應以不作為方式進行犯罪之要件設計

5。並於我國法之情形,現行刑事法學界對於純正不作為犯之認定,亦多源自於學 理上對於構成要件行為態樣之合理解釋,而未必存在規範給予純正不作為犯定性 之必然。

純正不作為犯,於結構上並由兩種概念組成:「純正性」與「不作為」。所稱

「純正性」者,得理解為「不法構成要件明定的構成要件行為,係以不作為方式 呈現6」。申言之,不論採取「構成要件」、「規範種類」、「作為義務主體」之純正 性認定7,「純正性」最終均應達到於其透過刑事法規範明文承認,而使其有別於

「不純正不作為犯」,並較接近於一般透過法規明文規範行為類型與處罰範圍之

「作為犯」。至於「不作為」特性者,則是其與作為犯區隔,並列於「不作為犯」

之基礎前提。換言之,行為人之行為,係透過概念歸類上為「不作為」之方式實 行犯罪,而非以傳統「作為」方式為之。因此,「純正不作為犯」乃由二種概念 上之辨別所組成,其一用於與「作為犯」辨別之「不作為」,其二則係用於與「不 純正不作為犯」辨別之「純正性」。

於進行本文主要討論前,對「純正不作為犯」先行定義之原因,在於組成純 正不作為犯,並使其與其他犯罪態樣區隔之「純正性」與「不作為」特性,於學 理發展上已無運用之爭議,而缺乏本文將其一併討論之必要。首先,針對「純正 不作為犯」之第一種特性「不作為」,本文遵循多數見解,認為較適合之比較對 象,應係同樣具有「純正性」,即相同透過刑事法規範明文承認之「純正作為犯」

8。並就比較結果而言,「純正性」之要素,使純正不作為犯得透過立法者呈現之

「實定法」規範,使其處罰範圍如同一般作為犯獲得確定,則「純正作為犯」於

5 Wessels / Beulke / Satzg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die Straftat und ihr Aufbau ; mit ebook:

Lehrbuch, Entscheidungen, Gesetzestexte, 2016, Rn.981-983, S. 329-330. ; Ransiek Andreas, Das unechte Unterlassungsdelikt, 2010, JuS 8 ,S.490-491. ; Schmidt,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Grundlagen der Strafbarkeit; Methodik der Fallbearbeitung, 2009, Rn.763, S.283.

6 林山田,同註 3,頁 233;蔡聖偉,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與談稿),載:不作為犯的現況與 難題,頁106,2015 年 11 月。

7 林山田,同註 3,頁 234。

8 許玉秀,不純正不作為犯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頁 1-2,197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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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上之困難,均得透過刑事法明文規範之操作加以處理,而欠缺與不純正不作 為犯共通之困難。至於「不作為」特性所展現之論述上困難,其則係純正不作為 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共通之前提,縱使不將純正不作為犯列入討論,仍得於不純 正不作為犯之討論中面對該議題。因此,本文用語所稱之「不作為犯」,原則亦 設定「不純正不作為犯」為主軸。

第二款 不純正不作為犯

刑事法學界所稱「不純正不作為犯(unechten Unterlassungsdelikten)」,於我國 最受學界廣泛接受的定義,多認為其與刑法第15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息息 相關,乃行為人「透過不作為之方式,實現刑法上通常以作為方式所明定之犯罪 態樣9」,至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概念範圍與其他犯罪類型之區隔,我國學說 見解有透過「犯罪型態之特殊性」角度出發,並指出「規範種類區別」、「作為義 務主體區別」等思考途徑10,亦有見解主張「不純正不作為犯」相較於其他類型 犯罪,具有特別的作為「罪刑法定原則」衡平專為作為犯所設構成要件之爭議11。 惟不論採取前述何種區隔與定義,刑事法學界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討論密 度,於文獻篇幅與論理深度而言,顯然較前述「純正不作為犯」更為深入、重視,

而使其成為「不作為犯」之主要討論對象。

如同本文前段對於「純正不作為犯」定義之觀察,「不純正不作為犯」於論 理上亦得拆解為數個組成要素加以觀察,而得細分為1. 不作為 2. 不純正性 二 部分。於概念界定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不作為」特性,乃是其與一般典型作 為犯區隔之特徵,而需透過學理歸類為「消極行為」之不作為態樣之理論,使其 得與其他犯罪行為作區隔。除於概念之區分外,「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不作為特 性,較為實際之區隔實益,並得見於部分國家之刑法規範,如德國刑法典等,其

9 王皇玉,同註 3,頁 504;許澤天,同註 3,頁 298;林東茂,不純正不作為犯,載:甘添貴 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頁12,2012 年 4 月;陳子平,同註 3,頁 145; Lackner/Kühl, 28. Aufl. 2014, StGB § 13 Rn. 6;Andreas, Ransiek, a.a.O. (Fn.5), S.491-492.

10 林山田,同註 3,頁 234-236。

11 許澤天,同註 3,頁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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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作為犯設有減輕評價之規範,抑或是刑事法體系操作上容易給予不確定性 較高之「不作為」較高門檻之限制,而使行為人之舉止經評價為「作為」抑或是

「不作為」,將於結果上直接產生評價輕重之區別。惟於我國因缺乏類似規範,

該種「不作為」特性之討論,僅具有偏向概念辨別之意義。

參酌文獻整理結果,不純正不作為犯真正受刑事法學界高度關注之重點,乃 是其概念區隔之第二要素:不純正性,申言之,「不純正性」乃展現於欠缺獨立 不法內涵之刑事法明文規範,並依附在其他犯罪類型,如「作為犯」加以實現之 明文規範之中。該種現象同時導引出不純正不作為犯受高度關注之諸多議題。首 先,不純正不作為犯相對於純正作為犯而言,於規範與處罰上既不能脫離與作為 犯共用部分處罰基礎之前提,則如何給予其適當定義,自須一併解釋其與作為犯 之關係。其次,不純正性使其有別於其他具有「純正性」,由立法者明文以刑法 規範、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之犯罪類型,並使其所對應之「刑法作為義務」有 賴學說見解密集討論以形成共識。前述特徵與既有學說見解之發展,亦將是本文 主題擬集中討論之重點。

於名詞定義中另得處理者,乃部分學說見解於名詞定義中界定不純正不作為

於名詞定義中另得處理者,乃部分學說見解於名詞定義中界定不純正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