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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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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何等政策共識及法制規範的出現,皆可供我國做為借鏡,為珍貴的研究素材。

然而,本議題較為新穎,相關行業及討論至多僅在近十年發生,因此,歷史演進 的縱向發展討論亦較為欠缺,故本文主要將透過跨國、跨組織之研究,集中在橫 向的比較研究。

第四節 名詞定義

本文所稱「新型態工作」,係指透過網路平台,撮合需求者與供給者兩端發 生勞務給付關係。此種工作在我國存在許多名稱,有稱為「共享經濟」、亦有以

「零工經濟」、「按需經濟」等稱之。但前述各者定義上並不完全相同,不精確的 使用名詞,也可能有誤導之嫌,因此本文在此參考相關經濟學資料,整理各種樣 態各自之定義。

第一項 共享經濟

在網路科技的推波助瀾下,勞務給付型態已非過去勞工與雇主之雙方關係,

以提供電子傳輸服務或勞力密集型服務之數位平臺的出現,是近年衝擊傳統工作 模式的新趨勢。此種模式之所以在近期快速崛起,主要有社會、經濟與技術等三 個面向驅動力14。在社會驅動力方面,隨著人口密度不斷增加,為避免過度消費 對於環境所造成的破壞,以及資源應該被更充分運用的永續發展思想,同時透過 資源的給予和接受成為利他的互惠互利社會。在經濟趨動力方面,主要受到全球 金融海嘯後,各國失業率居高不下,勞工為爭取多一份收入,開始思考將閒置資 產再利用與開發新收入來源的可能性。而技術驅動力即係前言所指的網路科技進 步,透過成熟的網路環境、社群媒體興起加上行動裝置的普及,讓搜尋與配對的

14 康廷嶽、黃柏偉,由國際共享經濟發展探究我國中小企業商機,中小企業發展季刊,第 36 期,

頁 2。

「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

但共享的概念並非新創,係源自於協同消費(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概念, 式。而英國國家科技藝術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Science, Technology and the Arts, NESTA)對於共享經濟的定義17,「凡是利用網路科技連結分散的群體,

15 同前註;Felson, M. and Spaeth, J.(1978) 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The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Mar/Apr, pp. 21, 4. 轉引自 NESTA(2014), Making Sense of The UK Collaborative Economy, 9,10.

16 同前註,康廷嶽、黃柏偉;Rifkin, J.(2014), The zero marginal cost society: The internet of things, the collaborative commons, and the eclipse of capitalism, pp.255-262.

17 NESTA(2014), Making Sense of The UK Collaborative Economy, 9,10.

18 The Aspen Institute, Working in America: The Future of Work in the Sharing Economy.詳 參:https://www.aspeninstitute.org/events/future-work-sharing-economy/,最後瀏覽日:06/13/

2020。

19 Alex Stephany(2015), The Business of Sharing: Making It in the New Sharing Economy,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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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透過未充分利用之資產與金錢的交換間創造價值。

3. 透過網路增加可及性。

4. 透過群體信任、互助促進更多資產交換流動。

5. 減少對資產所有權之需求。

但共享經濟此種過於廣泛的定義,也可能是一種使人誤導之術語。「共享經 濟」涉及到使用網路技術將分佈人群聯繫起來,從而更好地利用商品、技能和其 他有價值之物,因此,概念上的「共享」,應該是直接的互惠,而非涉及消費20。 舉例而言,搭便車行為屬於共享經濟,因為需求者所享有之資源,原本即為駕駛 旅行計畫中所閒置之資源;但相較之下,如需求者所享受之資源,並非供給者原 先之計畫,例如Lyft 或 Uber 等營運模式,是「消費者的訂單要求」導致「資源 被製造供給」,或Airbnb 之租屋平台,如屋主係購入房屋以專門供出租,而非原 先自己之閒置資源,是否還能稱作共享經濟,令人質疑。反對者也直接指出,「假 藉共享經濟無私之美名,毋寧僅係『租賃經濟』,沒有人在分享任何東西,只有 賺錢,簡單明瞭!21」實然社會也逐漸發現此現象,在2014 年前,媒體報導用語 幾乎均為共享經濟,不過到2015 年開始,按需經濟、零工經濟等用語的使用頻 率急遽成長,逐步取代共享經濟一詞22。因此,共享經濟其實是一種無法精確的 名詞定義,僅能作為此種操作模式的原始概念,因此在用語上也常遭混用,包括

「分享經濟(sharing economy)」、「協作經濟(collaborative economy)」、「群眾外包 (crowd-employment or crowd-working)」、「零工經濟(gig economy)」、 「按需經濟(on-demand economy)」等。為使討論範圍明確,以下將再對零工經濟、按需經濟之 工作型態進行介紹,分析各名詞間概念的上下位關係及具體差異。

20 Koen Frenken, Juliet Schor(2017), Putting the sharing economy into perspective, 8.

21 Jeff John Roberts, As "sharing economy" fades, these 2 phrases are likely to replace it, http:

//fortune.com/2015/07/29/sharing-economy-chart/,最後瀏覽日:06/25/2019。

22 Arun Sundararajan(2016), The sharing economy : the end of employment and the rise of crowd-based capitalism, 27, 28.

工離開,此種形式被稱為即時安排(“just-in-time”scheduling)24。而零工經濟所指工 作,原先不限於任何一種工作、職業、任務,但現今被賦予新定義,專指利用網 作模式漸趨多元》,載於http://itriexpress.blogspot.com/2017/04/blog-post_86.html,最後瀏覽日:

06/25/2019。

24 Deborah M. Figart, STORIES OF PROGRESSIVE INSTITUTIONAL CHANGE- Challenges to the Neoliberal Economy, 43, 44.

25 群眾外包(crowdsourcing),係混合群眾(crowd)和外包(outsourcing)詞義而產生,為一種 透過網路取得資源的模式,個人或組織透過網路,招募大量的網路用戶提供並取得所需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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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與駕駛、清潔和個人服務等任務類別有關26

第三項 按需經濟

按需經濟,又稱隨選經濟,係指透過行動網路等科技,達到即時、便利又快 速的資源整合服務。使用者透過網路設備、智慧型手機與App 軟體作為平台,即 時連上網路後,便可進一步媒合所有的供給與需求。換言之,市場消費者隨選其 所需之服務、產品,市場生產者則隨選其可得給付之勞務或服務,服務乃按需求 而生,此即按需經濟。另外,如前述所言,按需經濟強調實體上、現實的服務給 付27

由定義意涵觀察,按需經濟似與共享經濟相當相似,但兩者具有一重大差異,

共享經濟的概念為共享資源,當資源所有者出現閒置資源時,能夠利用自己的閒 置資源來換取利益。但按需經濟背後的基本概念是「可立即獲取產品或服務的需 求」,服務乃按需求而提供。共享經濟的基本理念允許客戶決定他們願意支付的 價格,且並未將客戶推向特定的服務提供者;然而按需經濟則相對嚴格,按需經 濟是平台向服務者提供特定而受管制的服務,例如 Uber 即為適例,在營運「共 享體系」時,存在一定的品質標準管控,要求他們的司機根據駕駛距離收取一定 的費用,更為服務車輛建立評比標準28

綜上整理,按需經濟實為零工經濟下的一項子類型,係一種透過網路媒合供 需,但要求現實交付的零碎、靈活性工作。簡要整理其重要特徵如下:

1. 透過網路平台媒合供給與需求。

26 Edoardo Ales, Ylenia Curzi, Tommaso Fabbri, Olga Rymkevich, Iacopo Senatori, Giovanni Solinas(2018), Working in Digital and Smart Organizations, Legal, Economic and Organizational Perspectives on the Digitalization of Labour Relations, 67.

27 Id., at 67-69.

28 同前註 7,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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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務服務要求現實給付,且具有即時性。(與群眾外包相異)。

3. 服務供給乃因應需求所生。(與共享經濟相異) 4. 服務受平台特定及一定品質管控。

因此,本文認為「共享經濟」、「平台經濟」之說法並不準確,新型態工作中,

並非只是單純閒置資源的共享,反而多是為了滿足需求而製造出的生產力資源。

因此,本文所稱新型態工作,與真正意義上的共享經濟不符合,反而與「零工經 濟中的按需經濟」指涉相同。故本文所稱新型態工作,皆係指按需經濟,統一於 本節說明。

第四項 服務需求者、提供者、餐飲商家與平台

在按需工作中,經濟模式通常由多方組成,以本文討論之美食平台外送員為 例,運作型態為:服務需求者向平台或安排勞動力之人提出服務需求,平台再向 服務提供者(外送員)發出工作訊息,由外送員前往餐飲商家取餐,而後運送將餐 點交付服務需求者。因此,在按需工作的形態中,可能涉及勞務需求者、平台、

餐飲商家以及外送工作者。

為避免混淆,本文中如論及服務需求者,將一律以「服務需求者」稱之;論 及提供餐飲之店家,將以「餐飲商家」或「商家」稱之;如論及與工作者合作而 具有契約關係之「平台」、「客戶」,則指涉按需工作中進行勞動力安排之勞動力 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