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勞動法上契約定性

第五節 綜合分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4

報社記者等業者亦多針對此法案提出反對意見並指控違憲86。並且聯邦法院已先 針對卡車業司機部分發布臨時禁制令,暫停AB5 法案於卡車運輸的適用87。 事實上,Dynamex 案面臨的真正問題在於「假承攬真僱傭」,此案例於我國 也屢見不鮮,最常見之案例即校園清潔工人遭解雇,而後一轉身分,以外包廠商 勞工之方式繼續原本勞務之情形88。此問題於台灣,確實就是以前一節中勞動部 所謂「拆穿偽裝承攬」的方式,透過實質認定勞動力使用人與勞動力給付之人雙 方實質權利義務關係來解決,而不受契約形式所拘束。但本文認為此種「真實的」

假承攬真僱傭案例,與按需工作契約定性之判斷不可完全類比,其中的關鍵即在 於,前者契約雙方是有互為勞動給付之真意,僅係資力較高之雇主一方,透過契 約形式的巧變,而躲避調其原先雇主地位及相關責任義務,相對的,後者在主觀 上,其實自始即無成立勞動契約之真意。然而 AB5 法案卻未實際探求契約雙方 真意,區分是否真有締約實力不對等的情況,大範圍擴張勞工身分範圍,此等嚴 厲標準固然可以達到勞動保護之效果,但也面臨「是否剝奪工作者選擇自為老闆,

而非被迫陷入僵化僱傭關係之自由」的質疑。

因此,此法案現今仍備受爭議,ABC Test 之適用也尚未成定見,雖有部分州 試圖跟進,但反對者亦不在少數,實然已成為民主、共和黨政治角力的戰場。

第五節 綜合分析

本章在第一節簡述目前台灣三大美食外送按需平台之運作方式,並在第二節 說明目前我國存在之四種勞務給付契約,以其定義及契約特徵,嘗試分析系爭三

86 https://edition.cnn.com/2019/12/31/tech/uber-postmates-sue-california-gig-worker-law/index.htm l,最後瀏覽日:1/20/2020。

87 https://landline.media/temporary-restraining-order-extended-in-ab5-lawsuit/,最後瀏覽日:1/20/2 020。

88 可參:政大學聲,封面故事/為生存來拖磨 清潔工勞權無處可討?(上),https://nccuvos.o rg/archives/2163,最後瀏覽日:03/09/2020。以及:成大校園清潔工外包廠商違法剝削員工,

成大零貳社:邀請大眾共同監督,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59870,最後瀏覽日:03 /09/202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5

平台與其外送員之間之契約定性為何,但結論是按需工作的性質,在各面向上均 游移在勞動契約及承攬契約之間,無法一概而論。因此,本章在第三節及第四節 分別介紹我國主管機關、類似之法院實務見解以及國內有論者提及之英國及美國 實務見解,期能以更多判斷參數,得以更精準的判斷平台與外送員,甚至是整個 按需工作大範圍的契約關係判斷。

勞動部見解及部分學者之見解,故有見地,實質判斷權利義務關係向來為我 國主管機關及行政法院在判斷非典型勞動契約時運用之方法,藉以避免偽裝承攬 之問題。不過,依第一節對於平台運作模式的整理,系統運作實務上與勞動部公 布之調查事實並不相符。首先,對於Ubereats 之調查認定原本即有疑問,Ubereats 本非採排單制,且拒單並無相關懲處,僅於每周拒單超過 10 次時喪失獎勵資格 或終止合作;其次,其外送員向來無須穿著固定制服,僅使用制式保溫箱,顯然 與前段勞動部判斷之標準不合。

另外,針對 Foodpanda 部分,12 月發布新的承攬行為準則 2.0,已進一步向 承攬靠攏,首先增加「拒單」選項,外送員於系統收到訂單時,能根據自身狀況 選擇是否按下「拒單」選項,拒單不影響未來接單,例外條件是頻繁拒單而影響 消費者權益之狀況。第二,提升外送員「自主性」,外送夥伴若無法於原先排定 的時段準時上線時,不再被停權處罰,外送員除了可以通知派單單位,行使次承 攬權,自行委託其他Foodpanda 外送員送單,Foodpanda 也可以另外委託外送員 送單。第三,提供自由「裝備選擇」權利:未來外送員不必穿著及使用Foodpanda 指定服裝及裝備,可自主選擇符合法規的外送保溫箱。但為鼓勵外送員,若執行 工作時間內使用 Foodpanda 裝備,可以獲得廣告宣傳獎金。第四,刪除「評鑑 制度」,提高外送員自主性,以回應勞動部行政指導原則,使外送員有更為彈性、

更自主的工作條件。

因此可以發現,現況下問題在於勞動部的少量抽樣並不切合實際,所作出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6

調查及判斷,正確性有待商榷。更甚者係,在勞動部公布調查結果後,平台業者 僅需修改相關行為準則,即可動搖勞動部認定基礎,進一步向勞動部所認定之「承 攬」靠攏。因此,本文認為有必要重新對勞動部所提出之判斷參數進行檢討。

表2-2 從屬性檢討:以勞動部記者會提供之參數判斷

Foodpanda UberEats Deliveroo

外送員要親自履行外送工作。 有疑問 有疑問 有疑問

未經平台同意不得轉讓訂單或合

約。 否 否 否

外送員「完全」受到平台指揮監督,

有明確的工作規範和管理制度。 否 否 否

外送員需穿著制服。 否 否 否

外送員棄單將受平台懲處,外送員

與平台間為不對等關係。 否 否 否

外送員跟外送員彼此之間為分工合 作關係,屬於平台業者的生產組織 體系。

否 否 否

資料來源:自行繪製

可以發現,如將新事實套入勞動部給出之判準,將會得出大部分為承攬之結 果,僅餘必須親自履行之要素,且關於此點,由於Foodpanda 及 Deliveroo 均有 次承攬或代替送餐之制度,且雖然UberEats 無類似制度,但在實際業務執行中,

卻也不乏接單者與實際送餐者不同人之情況,因此在必須親自履行此點,結論上 也應該偏向「否」。當然,本文認為此為 Foodpanda 為配合勞動部調查所做出之

Foodpanda UberEats Deliveroo

勞務提供者之工作時間受到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9 事業單位以薪資所得類別代勞

務提供者扣繳稅款,並辦理扣 繳憑單申報。

否 否 否

事業單位其他提供相同勞務者

之契約性質為勞動契約 否 否 否

資料來源:自行繪製

將事實套入上述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檢討,仍然得出大部分「否定」具有從屬 性之結論,僅在「須遵守事業單位之服務紀律並須接受事業單位之懲處」及「事 業單位以定型化契約單方規範獲取報酬之標準」兩項,得到絕對的「是」具有從 屬性。勞務提供者之工作時間,在排班制的狀況下,雖一定程度受到平台管制,

然並非由平台硬性排好班表,所謂一定程度受到平台管制的部分,係指待外送員 自行選擇可上線之時段後,按接單率高低由系統進行順位排序,此能否謂外送員 之工作時間受平台管制,本文認為尚有疑問。另外,在「勞務提供者是否為自己 之營業目的提供勞務」項目上,在外送員之案例中,雖金流為先流入平台而後由 平台給付,平台方也有單方決定報酬事項之權限,但與外送員係為自己獨立運送 業務而營業之事實並不互斥,且在應用程式可以雙開之情況下,並不隸屬於任何 一家平台,僅係在報酬關係上與媒介之平台進行分成,另外,多數外送員主觀上 也認為自己是「老闆」,是平台與其分享成果。因此,本文認為,外送員究竟係 為自己或平台勞動,存有疑問。

因此,檢討至今,目前對於從屬性有疑問之判斷因素在於:「勞務提供者之 工作時間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勞務提供者須遵守事業單位之服務 紀律及懲處(即有遵守企業內部規則及服從懲處之義務)」、「給付勞務之方法須受 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以及「事業單位以事先預定之定型化契約規範報酬 標準」四點上。

針對此四項特徵產生之疑問,比較法上,在早期有透過 Borello 判準判斷者,

Dynamex Operations West, Inc. v. Superior Court 案,與按需工作之工作型態及事 實關係存在不同,將破除偽裝承攬之嚴格認定方法套用至按需工作上,並不妥適,

該法案目前在美國國內也備受爭議。

表2-4 從屬性檢討:以 Borello 判準判斷

Foodpanda UberEats Deliveroo

工作者得否從事此等

Foodpanda UberEats Deliveroo

勞務提供者是否在工

Foodpanda UberEats Deliveroo

勞務提供者之工作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3 給付勞務之方法是否

須受事業單位之指揮 或管制約束。

否,執行業務過程中 原則上無互動,與勞 動關係中雇主行使指 揮監督權顯有差別。

同前 同前

事業單位以事先預定 之定型化契約規範報

酬標準

僅為中性因素 同前 同前

資料來源:自行繪製

因此,經過本章層層分析,本文認為在我國目前僅有勞動/非勞動二分的身 分關係狀況下,本文見解同 2019 年 NLRB 之見解,縱然有些許從屬性要素存在,

指向此等工作者屬於勞工地位,但在論述過於薄弱且牽強的狀況下,欠缺強而有 力及具有決定性的判斷要件,支持非屬於勞工的其他證據可以壓倒性的推翻此等 因素。則本文討論之按需工作者(以三家外送員為主要檢討),契約定性上均屬於 獨立承攬人。

但必須強調,此處認定為獨立承攬人,乃我國勞動法中勞工/非勞工二分法 底下檢討所得之結論。雖然結論可能與勞動部將保護擴及至外送員之美意不符,

惟此乃按實質權利義務關係得出之檢討結果,在現行法制下不可避免地將出現此 狀況。至於上述勞動身分二分認定的結論是否合理,如結論上不合理,又得以何 等做法解決此困窘狀態,本文將於第四章與比較法制度一併討論後,提出本文見 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