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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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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務服務要求現實給付,且具有即時性。(與群眾外包相異)。

3. 服務供給乃因應需求所生。(與共享經濟相異) 4. 服務受平台特定及一定品質管控。

因此,本文認為「共享經濟」、「平台經濟」之說法並不準確,新型態工作中,

並非只是單純閒置資源的共享,反而多是為了滿足需求而製造出的生產力資源。

因此,本文所稱新型態工作,與真正意義上的共享經濟不符合,反而與「零工經 濟中的按需經濟」指涉相同。故本文所稱新型態工作,皆係指按需經濟,統一於 本節說明。

第四項 服務需求者、提供者、餐飲商家與平台

在按需工作中,經濟模式通常由多方組成,以本文討論之美食平台外送員為 例,運作型態為:服務需求者向平台或安排勞動力之人提出服務需求,平台再向 服務提供者(外送員)發出工作訊息,由外送員前往餐飲商家取餐,而後運送將餐 點交付服務需求者。因此,在按需工作的形態中,可能涉及勞務需求者、平台、

餐飲商家以及外送工作者。

為避免混淆,本文中如論及服務需求者,將一律以「服務需求者」稱之;論 及提供餐飲之店家,將以「餐飲商家」或「商家」稱之;如論及與工作者合作而 具有契約關係之「平台」、「客戶」,則指涉按需工作中進行勞動力安排之勞動力 使用人。

第五節 研究架構

本文以新興勞動型態工作者之社會安全保障為主要研究動機,而因討論此議 題,不可避免地也必須對於此等新型態勞動工作者之身分做討論,究竟是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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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之企業成立勞動關係,抑或是自營作業者或其他民法上契約關係,進而再討 論其等人員身分別之社會安全保障。因此本文前段將先進行勞動法部分之討論,

以我國既有勞務給付契約型態出發,輔以國外相關文獻及判決,分析平台經濟、

零工經濟等新興工作態樣,最後將聚焦在網路預約運送司機、網路餐飲平台外送 員之具體案例,分析有無將其涵攝為勞動關係之空間,如無,則此等工作性質應 如何定性之問題,尤其在2019 年 10 月 14 日後,我國勞動部將部分平台與工作 者間定性為僱傭契約關係,是否適當,值得討論。後端則討論此等新型態勞動工 作者之社會安全保障,尤其將聚焦於社會安全體系中社會預護部分,如勞工保險 之投保資格、雇主責任;就業保險之投保資格;職業災害風險保護等問題,以定 性為勞動關係及定性為非勞動關係或自營作業者雙軌出發,比較身分差異所帶來 之社會安全保障程度差異。接續討論的是,在定性為僱傭契約或非僱傭關係均有 疑義之情況下,引入「獨立保障之第三類型」是否合適,以國外法制經驗及國際 組織報告為參考比較,分析此種新型態工作對傳統勞動法及社會安全領域帶來何 種衝擊,各國如何解決,以及關於「勞動/自營以外第三類型」的分類,社會安全 法制如何建構。最後統整前後端問題,總結並對我國現況提出反思及建議。

因此,本文在章節編排上共計六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為「勞動法 上契約定性」,第三章為「現行體制下社會安全保障」,第四章為「中間類型工作 者之勞動身分」,第五章「中間類型工作者之社會安全保障」以及第六章「結論」。 第一章緒論部分,主要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以及章節安排架構,說明為何選 擇本主題作為研究對象。新型態勞動工作的產生,在既有法制適用有疑義之狀況 下,主管機關目前定性為僱傭契約是否合宜,將對勞動及社會安全保障產生何等 影響。並說明本文所欲採用之研究方法、範圍以及欲進行實證研究之範圍對象。

同時,現今較廣為人知的名詞,如平台經濟、共享經濟、零工經濟或群眾外包等 工作型態,因工作型態可能相互重複,因此在名詞及定義上亦常遭混用,有說明 之必要,因此本文將嘗試爬梳國內外文獻資料,並參考各學科領域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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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各種工作類型具體樣貌,針對本文所稱「新型態勞動工作」作名詞上的定義 釐清。

第二章部分,將針對本文所涉及的勞動法問題進行討論。本章首先將說明我 國傳統勞務給付契約類型,民法上僱傭、委任及承攬契約與勞動法上勞動契約四 者各自定義及異同之處,再說明新型勞動工作型態與其有所異同之處。第二節開 始將討論新型態勞動工作之契約型態,主管機關勞動部目前認定外送員屬「僱傭 關係」,見解如何產生以及其適合性之問題,再者將介紹我國法院對於此種新型 態工作法律關係之認定,雖至今判決為數不多,也甚少正面迎擊此問題,惟仍得 從旁推敲法院見解。第三節以下,將進行比較法的研究,針對此等工作契約定性 問題,美國、歐洲各國其實爭議已久,其等具體的法院判決,相當具有參考之價 值。

第三章主要為我國既有社會保險制度之介紹。本文主要欲討論者為社會安全 體系中社會保險制度,因此本章將先介紹一般勞工於我國所受各種社會保險,所 受保護及給付。其次,帶入本文討論之新型態工作,囿於我國社會保險被保險人 身分,一定程度上與勞工身分掛勾,因此在前章勞動身分討論之差異,也將在社 會保險部分產生影響,尤其如否認勞動部見解,認定為「非僱傭」關係,則工作 者之勞動安全保護及社會保險之保障是否充分,為本章欲整理之部分。

第四章乃延續前兩章之討論,新型態勞動工作者是否與平台成立僱傭關係,

將影響其是否得在既有社會保險制度下獲得充分保障,因此,勞動身分認定為首 要解決的問題。國外有以「準從屬」概念,在勞工與自營作業者外另創第三領域,

或以「依賴性承包」、「經濟上依賴之自營」進行細緻化的處理,也有以揭穿假自 營之名而行勞動之實的虛假、偽裝自營來應對之,概念上值得我國借鏡。

第五章部分,主要討論在產業創新與勞動及社會安全保護之衝突下,新型態 工作於我國之勞動權益及社會安全保障該何去何從,以及在政策專法因多方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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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衝而無法產生的狀況下29,進行調和之必要考量因素又該為何。新型態勞動工 作者,其地位可能處在一「自營以上、勞動以下」的曖昧區間,依目前我國現有 法制,可能無法整體面向的承受其面臨的勞動及社會風險,應在我國既有法制內 尋求解決之道,或是引入獨立第三類型,本章將參考比較法資料,並衡諸我國現 況,嘗試提出可行並可適用於我國之作法。

最後一章為「結論」部分,將再次梳理本文所提出之問題、構想解決之道以 及個人見解,為本文作結。

29 2017 年 4 月 5 日,許毓仁等 26 人提起「數位經濟基本法」,然截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此議 案尚停留於經濟委員會交付審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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