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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界定

2-4 北部地區國民中、小學學校環境教育人員之執行環境教育研習的整體感受 現況為何?

3-1 北部地區國民中、小學學校環境教育人員之環境素養是否因基本背景、學 校背景、環境教育經驗不同而有差異?

3-2 對環境教育研習政策之認知是否因基本背景、學校背景、環境教育經驗不 同而有差異?

3-3 環境教育研習的執行過程是否因基本背景、學校背景、環境教育經驗不同 而有差異?

3-4 執行環境教育研習的困難與限制是否因基本背景、學校背景、環境教育經 驗不同而有差異?

3-5 執行環境教育研習的整體感受是否因基本背景、學校背景、環境教育經驗 不同而有差異?

3-6 北部地區國民中、小學學校環境教育人員之環境教育研習政策的認知、執 行過程、困難與限制、整體感受、環境素養之間是否有顯著的相關存在?

第三節、名詞界定

本研究旨在透過對學校環境教育人員執行環境教育研習現況的探討,藉以 建立對學校環境教育推廣的參考建議。故針對欲探討主題進行名詞界定,以明 確本研究欲研究之問題。

一、 學校環境教育人員

本研究所指「學校環境教育人員」是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機關、公 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 推廣環境教育」。學校環境教育工作,依據《環境教育法》包含訂定環境教育計 畫、教職員工生之四小時環境教育、網路申報執行成果,上述工作大多由「學校 環境教育人員」承辦。《環境教育法》第18條第二項「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

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環境教育法》實施至今 尚未滿五年,故本研究對象之「學校環境教育人員」不一定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 證。經前導訪談及相關文獻回顧結果,每校不只一位人員獲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但此狀況極少,本研究以每間學校在研究期間承辦上述業務的人員為對象,且只 邀請這位學校環境教育人員回答問卷。

二、 環境教育研習

本研究所指「環境教育研習」為《環境教育法》規範之教師四小時以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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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在第19條中的部分條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 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教師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 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 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

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 其他活動為之。」因此學校會辦理給教師的環境教育研習或是鼓勵教師至校外參 與,本研究所謂的「環境教育研習」,是指由學校來主辦,供教師研習環境教育 的課程。這個業務往往是由「學校環境教育人員」來承辦,老師可以藉此獲得環 境教育的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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