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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一、成人子女

不同層面來界定成人,有不同的解釋。例如以生物學來定義成人,指的是在生理上成熟的個 人,其身體大小及強壯度已達一定的程度。而以社會學的定義來看,則不同社會依法律規定,成人 為達到一定年紀的個人,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同時須盡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如果依經濟學的角度 來看,成人指的應該是具有工作能力並且能夠自我支持生活所需甚至維持家庭經濟的個人(黃富順,

2002)。依據美國成人教育諮詢協會(National Advisory Council on Adult Education,1980 )對成人的定 義,「成人」意指脫離青春期,並且已不需要參與全日制正式教育機構的人。同時,成人須承擔社會 相關角色責任如工作者、成為他人配偶、孕育下一代等。在不同社會中,成人有不同的權利、義務 與責任(黃富順,2002)。本研究的研究對象是年齡四十歲以上,已進入或曾進入社會工作,家中有 六十歲以上的父、母或父母皆需要日常生活照顧(包含日常活動功能 ADL 及工具性日常活動功能 IADL)的成人,婚姻狀態或性別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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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照顧、家庭照顧者與主要家庭照顧者

(一)、照顧

根據韋氏字典(Merriam Webster, n.d.)的定義,照顧(care)意指為了使某人健康、安全而做的事情 或努力。同時,照顧的過程是煞費苦心甚至會產生焦慮,照顧也是一種具責任的照料與關心。如果 依照醫學字典的定義,照顧(care)則指對受照顧者健康、幸福以及安全的責任(responsibility for)或照 料(attention to)。

(二)、家庭照顧者

如果要定義誰是家庭照顧者,答案將是多元而複雜的。每個人一生當中或多或少都曾擔負過家 庭照顧的責任,對象可能是兒女、配偶、伴侶、孫子女、親人甚至鄰居、朋友。因為我們覺得幫助 親人朋友是我們樂於去做的事。所不同的是,家庭照顧者是無償地去照顧有需要的親友,而非付費 的聘僱關係來提供某些服務性的勞務或照顧(Family Caregiver Alliance, 2009)。

而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1996)的定義,家庭照顧者不論年齡、性別,只要是提供

「照顧」給因年老、疾病、身心障礙或意外等而失去自理能力的家人就是「家庭照顧者」。在本研究 中意欲探討的是在高齡少子化的現代社會中,成年子女所面對的父母照顧議題,所以研究者將家庭 照護者聚焦在照護父母長者的成年子女家庭照顧者,並沒有將「撫育幼兒」或「照料配偶」的範圍 納入討論,也不包括有聘僱關係的家庭照顧者。

(三)主要家庭照顧者

邱啟潤等(邱啟潤,許淑敏,吳瓊滿,2002)在對家庭主要照顧者負荷、壓力與因應的國內研究 所做的文獻回顧中曾對「主要」家庭照顧者做一整理,發現在不同的研究中對主要照顧者的定義皆 因為其研究對象及關注議題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其整理之後,主要家庭照顧者可大致分為三大類定 義:1. 花費最多時間來照顧的人(但照顧時間界定各有長短)。 2. 主要負責病患(失能家人)照顧工作 者。 3. 與病患(失能家人)的家人同住。

根據上述定義,本研究將研究對象界定在成年子女並為家中年長父母主要生活照顧者,包含一 般日常事務的處理到承擔日常起居照料工作,同時為主要經濟決定者,每週至少與父母共同生活或 相處超過三十小時(Davis, 2008),但並不一定與父母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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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後形式思維

後形式思維是一種複雜的邏輯式思考,一種與他人互動時,能夠認知到他人對於現實(reality)

有與自己不同面向的看法的思考訓練(Sinnott, 2006)。

不同學者定義「後形式思維」皆以其研究指涉的領域角度出發,或多或少都有差異性。邱文彬 (2007)整理歸納出後形式思維具有以下三個與形式思考不同的特徵:「瞭解知識之相對、非絕對的本 質,從不同的觀點看待事物;接受矛盾、衝突為真實(reality)的一部分;面對衝突的觀點不再摒棄其 他,乃進一步透過持續地辯證來統整成為一個更綜合、協調的架構。」

「後形式思維」使成人瞭解到個人的認知是包含了必要的主觀(necessary subjectivity),瞭解

「真相」(truth)部份是由於自己先前的選擇所建構而成的(Sinnott, 2006)。所以本研究利用「後形 式思維」的思考運作方式來探究成人子女在照護父母的過程中所可能有的各種衝突調適與轉化。

四、感知連結

成人生活中,Sinnott(2014)認為最重要的調適就是成人的三個感知連結(felt connection)的有機整 合(organic integration),包括個人與內在連結(本身及其內心),個人與外在連結(他人及社會),個人與 超驗連結(賦予生命意義的某人或某事)能夠達到平衡。成人認知發展透過不斷與感情上的重要

(emotionally important)他者互動、衝突進而調整認知,瞭解彼此相異或矛盾,但仍能透過思維架構 改變,同化或調節,進而調適平衡,將感知連結提升,最後才能到達與超驗生命體驗產生連結。

所以在本研究中所定義的感知連結是根據 Sinnott(2014)指成人生活中三種型態的感情連結 (feeling connected),分別為:

(一) 個人與自我的連結:涉及各種關係以及不同面向人格的自我連結,包含不屬於(disowned)自 我的某些內在,如 Jung 所提的「陰影」(Shadow)。而這種連結常與早期原生家庭關係有關。

(二) 個人與他者的連結:涉及各種與他人之間的互動,不論是有意識的或是無意識的人際關係模 式。

(三) 個人與超驗(超越自我)的連結:涉及與某人或某事一種持續性、動態的關係,而這種某人或某 事常常是大於個人小我的存在,例如偉大的神(The Great Spirit)、宇宙(the Universe)、或是上帝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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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我轉化

每個人在一生當中其實不斷都會遇到問題,因此人會不快樂、會恐懼、會擔心等。然後人不斷 經由「學習」如何去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但並非每一個人生課題都能夠「解決」,雖然問題最終不 一定有解決方案,但藉由「自我轉化」,人也會「學習」著去轉變、去調適、去因應,而後能夠使自 己平衡於自己內心的需求及外在的限制。所以人需透過「自我轉化」的過程,個人才能解決其生命 中個人的及其與社會連結的問題。

「自我轉化」包含有四個面向(Chin, 2003),分別是:(一)審視個人對真實認定的圖像(map of reality);(二)個人價值的釐清;(三)自我掌控;以及(四)超驗的存在。這種從學習從個人內在改變,

自我轉化,然後得到超驗生命的體驗與領悟。「自我轉化」的核心在於個人對於本體的認識或是對於 參考架構逐漸變化歷程的覺察。覺察指的不是停留在正式的外在層面,要達到「自我轉化」的層面 必須覺察到原先自我認同或意象的一致性是穩定的,但透過「自我轉化」的現象,自我能覺察並且 確認,並且之後能得到的回饋是建立更佳的參考架構(曾立芳譯, 2011)。

本研究所指的「自我轉化」概念,即為研究對象,在解決或因應他們生活中因為承擔照顧父母 之後所可能發生的發展挫折、困境、或是問題的過程中,透過改變對主體認知的架構以及參考架構 的調整,獲得不同的生命體驗以及生命價值解讀的能力,日後得以應用在「解決自身問題」並且使 得他們的人生「更有價值」。藉由運用不同的認知思維架構來看待自己的照護者角色,並且透過「自 我轉化」過程,幫助自身達到心理、生理、情緒、人我關係以及靈性平衡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