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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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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名詞解釋

一、 數位典藏

Kochtanek 定義數位典藏為依某種標準選擇的數位資源典藏,且依某種邏輯 方式組織資訊,並可透過電腦網路供人們獲取或檢索,而數位資源共包含紙本轉 成數位媒體的資源及純粹數位形式之資源,如聲音、照片及影帶等,為長期保存 檔案之方式(Kochtanek,2001,頁 31)。它是維護該數位資料內容的語義意涵、

資料來源的真實性、資料間的相互關聯性,以及維護資料產生和被使用的脈絡資 訊(Ross,2012,頁 45)。

二、 數位檔案

數位資料可分為原生與再生兩種形式,原生資料意指資料本身就是數位資料 媒體 (born digital media);再生資料則是因典藏而轉換成數位化格式的物件,兩 者皆能成為數位典藏的素材來源(陳和琴,2001,頁 3),國內外檔案典藏機構現 已趨向將數位資料以數位典藏方式進行保存與管理,以利資源能夠永續保存,並 達到長期保存資料的目的。本研究所指的數位檔案為由紙本轉換成數位媒體以及 純粹數位形式之檔案,分析利用此兩種素材如何進行加值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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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檔案加值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檔案人員楊曉雯定義此為:「所謂加值,係就 既有的服務、產品或技術利用新的方式加以修正或改善,以創造更高的價值,而 加值成功的主要關鍵,在於使用者的需求,瞭解並提供能夠符合使用者的需求,

提供使用滿意度的加值屬性。」(楊曉雯,2011,頁 99);另外國外學者 Matthews 提出加值是員工藉由才能、技能、專長來達到生產產品或服務的一系列過程 (Matthews,2013,頁 162)。本研究所指檔案加值為就既有的檔案資源利用新的 方式賦予它更高的加值,藉此將檔案館的館藏推廣至民眾之中;而數位檔案加值 則是指檔案典藏機構利用原件檔案輸出或複製的素材檔案所進行之加值應用。

四、 文化創意

臺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 2010 年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將文化創 意(以下簡稱文創)定義為:「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

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內容涵蓋文化 內容的開放與加值應用、促進一資源多應用與強化中介經濟體系以及跨業與跨界 合作等,其範圍大致可分為 16 種行業: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

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 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產業」(文化部,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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