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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與概念界定

壹、偏遠地區(Remote Area)之定義

偏遠地區一詞在學術上並無明確之定義,通常是指山地離島等交通不便地區,可 試著從以下學者所提出的偏遠地區之特性加以定義。

曾世杰(1996)指出偏遠地區由字面上理解,是以某根據地為中心出發點,凡又 偏又遠者謂之,而台灣南北不過四百餘公里,不論以何地為中心,真正又偏又遠的地 方實在不多,故採用「人口密度稀少(每平方公里耕地1000人以下)」及「至都會區 水陸交通不便(需超過兩小時)」為界定標準,只要任一項成立,即可稱為偏遠地區。

許興讓(1997)認為文化程度較低、學習意願較低、從事初級生產、低所得難進 修、較無休閒觀念、知識菁英外流、老幼比率過高即屬偏遠地區。蔡光昭(1998)認 為偏遠地區的特性有交通不便、人口分散、人口老化、物質生活差異、教育水準較低、

經濟水準較低,此外,亦提出只要該地區距中心都市的交通時間需一小時以上者,皆 可稱為偏遠地區。而孫億芬(2001)提出偏遠地區的特徵是指,人口較少、交通不便、

分佈大多在山區,土地貧瘠、資源較缺乏、文化不利。

綜合以上說法,研究者認為偏遠地區可定義為:偏遠地區多存於山上、濱海、交 通不便、資訊及物資較缺乏、文化貧瘠、人口趨於老化、生活條件貧乏,經濟、政治、

文化及教育較其地區有相當的落差。

在政府各部會中對偏遠地區的相關認定標準與範圍,係依照各自權責範圍與不同 政策目標,針對偏遠地區提出各種認定標準,分述如下:

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2:30-39)之「偏遠地區設置公共資訊服 務站策略規劃」報告書中,以人口密度為單一定義偏遠地區之指標,人口密度少於每 平方公里512人即列為偏遠鄉鎮。然後再以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200人,作為區分偏遠 程度高或低的標準。亦即人口密度大於200且小於512者,為偏遠程度較低者;而人口 密度在200以下者,則為偏遠程度較高者。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訂定的「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

中,第8點第2項:「離島偏遠地區」以機關距離交通運輸節點的里程數來計算,可分 為三級,第一級乃指服務於山地或平地偏遠地區,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 或火車站須步行路程,山地地區未滿15公里者或平地偏遠地區在5公里以上而未滿15 公里者。第二級則為服務於山地或平地偏遠地區,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 或火車站須步行路程,在15公里以上而未滿35公里者。第三級是服務於山地或平地偏 遠地區,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或火車站須步行路程,在35公里以上者。

三、依1979年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的定義

(一)凡一日一次的日常活動,如工作、就學、購置日用品等,其範圍在一般市鎮約 10公里左右,在都會區可達40公里。一週一次的活動,如娛樂、遊憩、社交等,

其半徑約自40公里至80公里;一季一次的活動,如觀光、購買特殊用品,辦理 私人特殊事務時,其活動範圍更廣,約自80公里至200公里以上。

(二)都會區可視為廣義的生活圈,或稱為都會生活圈。都會區的中心都市除具備一 般地方生活圈中心都市提供每日至每週生活活動所需的公共服務與設施的條 件外,通常另具區域性金融、經濟、文化、服務與行政中心的功能。

(三)所謂生活圈乃指同一社會類別或個人,伴隨其生命週期而來的日常例行生活之 活動(移動),所構成具有實質或象徵性界線或範圍的活動與互動之地理空間。

生活圈交通運輸系統的發展會影響個人或群體的移動能力與範圍,改變生活圈 的性質與範圍,及其與其他生活圈的連結與權力關係,造成新生活圈的發展與

區域的再結合。因此,探討偏遠地區之公路汽車客運服務,應可以生活圈為基 礎,並配合相應之行政區域。

四、內政部

內政部對偏遠地區的定義為: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

(鎮、市),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7.5 公里以上之離島,計 65 鄉鎮。

根據居住地區城鄉別,所屬偏遠地區有:

表1-4:台灣地區各縣市所屬偏遠地區一覽表

地區 縣市 鄉、鎮、市

北部偏遠地區 新北市 石碇區、坪林區、平溪區、雙溪區、烏來區 桃園縣 復興鄉

新竹縣 尖石鄉、五峰鄉 宜蘭縣 大同鄉、南澳鄉

中部偏遠地區 苗栗縣 南庄鄉、獅潭鄉、泰安鄉 台中市 和平區

南投縣 中寮鄉、信義鄉、仁愛鄉 南部偏遠地區 嘉義縣 番路鄉、大埔鄉、阿里山鄉

台南市 楠西鄉、南化鄉、左鎮鄉、龍崎鄉

高雄市 田寮區、六歸區、甲仙區、茂林區、桃源區、三民區 屏東縣 滿州鄉、泰武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

澎湖縣 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 東部偏遠地區 花蓮縣 鳳林鎮、壽豐鄉、光復鄉、瑞穗鄉、富里鄉、秀林鄉、

卓溪鄉

台東縣 卑南鄉、大武鄉、東河鄉、長濱鄉、鹿野鄉、延平鄉、

海端鄉、達仁鄉、金峰鄉、蘭嶼鄉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6

五、行政院衛生署

在行政院衛生署所管轄之法律中,也有許多相關規定,例如:

(一)「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第6條:臺灣地區各縣市偏遠地區(含山地 離島)、一般鄉(鎮)衛生所,得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聘請符合規定之醫師 支援辦理預防保健服務。

(二)「藥事法」第102條: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 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 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 限。

(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條: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含左列事項:1.緊急 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醫療處理。2.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3.離島、偏遠地 區重大傷病患之轉診。4.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四)根據王裕煒(2004)認為衛生署對偏遠地區具體定義是依據「緊急醫療資源缺 乏地區改善方案」,將偏遠地區認定為:1.車程30分鐘範圍內無可提供全日或 夜間急診服務醫療機構之地區。2.車程30分鐘範圍內雖有可提供全日或夜間急 診服務之醫療機構,但其處理急診病患能力不足。3.易發生大量傷患意外事故 之地區。

六、教育部

(一)「強迫入學條例」第14 條:偏遠地區,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

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

(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13 條:第 1 項所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各級 主管機關自行認定

(三)江銘鉦(2004)提到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將全省國中依與鐵公路之距離、行 政區域、地理位置之不同,將台灣省各國民中學劃分為一般地區、偏遠地區、

特殊偏遠地區、山地離島地區等不同類型,以作為各項補助、任期、加給、獎 勵之依據,各國也因地理環境及民風不同而有所不同的界定方式。

(四)「偏遠地區學校振興條例草案」第4 條:偏遠地區,指離島、山地鄉及其他有 下列情形之一之交通不便地區:1.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2.距離公共交通工具 站牌,達3 公里以上。3.公共交通工具到該地區每天少於四班次者。

(五)依中華民國運輸學會研究定義略以:所謂「偏遠地區」係一種相對的概念,指 某地區之位置或距離相對於「核心地區」而言既偏且遠,亦可以中心-邊緣(邊

陲)的概念來形容其間的關係。通常,核心地區多屬人口密度高、工商經濟產 業發達、生活機能強、旅次需求量高、交通系統健全便利之中心都市。反之,

偏遠地區則屬人口密度低、初級產業為主、日常生活機能較差、旅次需求量低、

交通系統不便之鄉村地區。都市或鄉村的定義並無一定的標準,唯大多以行政 區域、都市型態、最低人口數、人口密度、產業結構、公共設施等變數加以區 別。

七、交通部

「偏遠」的字面意涵主要是指距離為主,但距離與交通時間的測量相當難以標 準量化,故交通部並未對偏遠地區加以定義,僅散見於各法規條文中:

(一)「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10條: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 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

線業者。

(二)「公路法」第70條: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

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 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6條:汽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 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 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四)「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2條:主管機關對下列大眾運輸事業之資本設 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第2、4、5項):第2項:公路汽車客運業 以經營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線為營業者。第4項:船舶運送業、載 客小船經營業,以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間,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第5項: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偏遠地區間,或離島之間為營業 者。前項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路(航)線之認定,由主管機關報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

(五)「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條:明訂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申請籌 設之條件,但對於經營離島或偏遠地區路線者;或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

(五)「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條:明訂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申請籌 設之條件,但對於經營離島或偏遠地區路線者;或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