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我國學者對於建構吹哨者保護法制之看法
5.2 對立法方式和立法細節之看法
5.2.3 吹哨對象事實範圍
美國沙賓法案之立法係針對公開發行公司之證券詐欺防制,是以在其中的吹哨者保 護條款,也將吹哨對象事實限於證券詐欺、電信詐欺等與證券市場有關之犯罪行為。美 國學者對此多建議應將類似的吹哨者保護規定擴張到其他與公益有關之不法情事。而日 本公益者保護法保護的事項,雖包含一切公司違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 及生活環境等重大人權有關法律之行為,卻也因為過度將違法事實限縮在上述法律中,
以致排除各種稅法或政治資金規正法之違法事實,形成吹哨對象事實範圍過狹之批評
281。因此,如果希望擴大鼓勵勞工吹哨者對各種類型公司不法情事的吹哨,在初期制定 我國吹哨者保護法時,本研究認為應避免列舉所適用的法律規範,避免過度限定可適用 的吹哨對象事實範圍。
至於吹哨事項的範圍,是否需限於犯罪行為,或包含非犯罪行為,例如違反法律義
277 陳一銘,同上註,頁 128 。
278 公司法 21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
279 陳一銘,前揭註 5,頁 128。
280 黃銘傑,前揭註 123,頁 122。
281 簡玉聰,前揭註 138,頁 225。
務之行為、導致裁判錯誤之行為、危害個人安全衛生之行為、破壞環境之行為等等282? 有研究認為我國有許多行政法規範對於違反者僅科以「行政罰」,例如罰鍰、限期改善、
吊銷執照等等,為避免吹哨事實對象過於狹隘,無需限於犯罪行為,應包含違反法律義 務之行為,至於其他事項,在有重大急迫情事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也可納入283。但另 有認為吹哨者保護法制主要之目的乃實現公益,吹哨事項至少應限於與公益有關之事 項,例如違反法律行政命令等法規之行為、對公眾健康安全產生實質危害(包含對環境 之損害)行為等284。至於規範方式,若採列舉方式,雖可以以法律授權行政命令方式予 以不時擴充範圍,然有認為此種方式仍有侷限,宜以概括方式,可同時納入較多法律285。 5.2.4 吹哨者主觀要件
1.動機
動機指的是吹哨者吹哨的原因,可能是為阻止企業不法、威脅企業換取個人利 益、換取檢舉獎金等等。以新海瓦斯公司案為例,工會揭發公司收取管線補助費的內 幕,其目的也包含了迫使公司合理分配利潤給勞工的目的。為鼓勵吹哨者揭發企業不 法,有認為對於動機不需多加限制。惟為鼓勵公司設置內部吹哨管道,至少應限制吹 哨者動機不得為以損害他人或為個人利益等不正目的,否則公司將擔憂內部吹哨變成 勞工威脅企業之手段而降低設置內部吹哨管道之意願286。惟不正目的乃消極事實,由 吹哨者證明自己沒有不正目的太過困難,應由公司負舉證責任287。
2.真實性
真實性指的是吹哨者對吹哨所涉事實的認識是否為真實。有認為應區分內部吹哨
282 陳一銘,前揭註 5,頁 128。
283 陳一銘,同上註。
284 黃銘傑,前揭註 123,頁 122。
285 陳一銘,前揭註 5,頁 129。
286 陳一銘,同上註。
287 陳一銘,同上註。
和外部吹哨予以不同之規定,內部吹哨不易造成企業權益受損,對於內部吹哨的吹哨 者不需過度要求其主觀認知之真實性。而外部吹哨極可能影響到企業的名譽和信用,
若不予真實性之限制,恐有濫用吹哨之疑慮,故吹哨者必頇具備「合理相信」,即大 法官釋字 509 號所提「依據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該行為人有相當理有確信其為真實者」
288。「合理相信」,意即吹哨者依據過去、目前或者將來發生事實的信念,該信念必頇 要合理289。吹哨者如果經過一定的查證,尌算事後證明其吹哨之內容不實,亦不將其 排除於保護之外。
5.2.5 吹哨受理機關
日本立法例採內部吹哨優先主義,因而對於不同的吹哨受理機關,分別適用寬嚴不 同的保護要件。最寬鬆的是內部吹哨,由於內部吹哨對於企業傷害小,且有促進企業自 淨自律的功能,所適用的保護要件最為寬鬆。對於行政主管機關吹哨則屬外部吹哨中較 不易洩漏企業秘密的吹哨管道,因此保護要件較內部吹哨稍為嚴格,但較對其他外部機 關吹哨之要件為寬鬆。至於對其他外部機關吹哨,對於企業信譽及營業秘密洩漏的傷害 最大,所以要求吹哨者必頇有更充足的證據資料相信不法情事確實存在才受保護,要件 最嚴格。美國則不區分吹哨受理機關為內部或外部單位,一體適用相同的保護要件。
在吹哨受理機關的範圍上,美國沙賓法案明文列舉有權受理吹哨者之各內部單位及 外部單位,對於非法律所規定的單位吹哨,該吹哨者無法受到任何的保護。日本雖尌不 同受理單位分別是適用不同的吹哨者保護要件,但是對於外部單位,並未限定哪些單位 才有權受理。
1. 內部吹哨受理單位
288 陳一銘,同上註。
289 黃銘傑,前揭註 123,頁 123。
內部吹哨受理單位,頇獨立於直屬管理階層之外,否則吹哨資訊往往遭到過濾或 扭曲,且應直接向公司最高層負責,才能避免層疊式組織間有洩漏吹哨者身分及吹哨 資訊之可能290。有認為可將公司內部受理機關設定為獨立董事、審計為員會、監察人 或內部稽核主管291。日本雖亦有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但現時不少公司於設計其有 關內部吹哨之機制時,並未將受理機關設置於公司內部,或以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為受 理機關,而係與外部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甚或徵信社合作,作為公司勞工 對公司內部可能的不法行為吹哨之管道,並由此等外部機構直接對董事會整體負責,
而非僅對董事長或經營者負責。此種設計方式,未來或值得對於獨立董事、監察人之
「獨立性」有著重大不信任之我國參考292。 2. 外部受理單位
外部受理單位,若仿照日本公益者保護法,除了行政主管機關,民意代表、司法 機關、媒體等等都可能作為外部吹哨受理單位。尌行政主管機關的部分,有權受理吹 哨的行政主管機關,必頇對吹哨事實擁有監督管理權,才能有效防制不法,並避免不 當資訊外洩293。而其他外部受理單位,如民意代表、司法機關、媒體等,作為吹哨受 理單位,雖然可產生分工合作、相互監督互補的功能,也提供吹哨者更多的選擇,但 此類受理單位沒有監督管理權,無法直接防制不法情事,因此有認為尌算要參考日本 公益者保護法的規定,有權受理吹哨的外部單位也應限於能夠「防止該當吹哨事實發 生或被害擴大者」,以避免吹哨者任意選擇受理單位造成程序上的不經濟或相關資訊 之外洩294。然而,這樣的判別標準,適用上有欠明確,容易產生爭議,反而會造成使
290 黃聖,資訊公開於我國公司治理之再定位-以定期性財務資訊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研究 所碩士倫文,頁 193(2009.4)。
291 陳一銘,論企業內部通報法制,萬國法律,第 170 期,頁 88。
292 黃銘傑,前揭註 123,頁 125。
293 陳一銘,前揭註 5,頁 133。
294 陳一銘,同上註。
吹哨者負擔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對於吹哨者保護不週全。在我國初建立吹設者保護法 制之時,仍宜參考美國沙賓法案,明文列出外部吹哨受理單位,令吹哨者選擇吹哨受 理對象時有法可循,無後顧之憂。
5.2.6 吹哨程序
勞工吹哨的決定流程,通常可簡化為三個階段:1.分析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2.評 估吹哨和其他解決方案所產生的後果;3.評估個人吹哨的專業責任和生命財產風險295。 經過這樣的評估流程後,勞工通常有三種選擇:1. 對不當行為吹哨 2.離職 3.保持沉 默。而內部吹哨管道是否暢通,會影響勞工的選擇。
勞工對於選擇內部吹哨和外部通道進行吹哨,所感受到的心理壓力有明顯差異。外 部吹哨會造成企業較大的不利益,勞工也有洩漏營業秘密、違反對僱主的忠實義務等民 刑事責任。因此通常勞工會優先選擇企業內部的吹哨管道,只有在內部管道未能有效發 揮糾正的功效時,勞工才會轉而選擇向媒體或主管機關等外部管道舉發296。但並非只要 內部管道無效,勞工尌會積極地循外部管道吹哨。在內部管道受到阻礙時,勞工可能會 選擇沉默,或是以離職來逃避,除非不當行為非常嚴重,影響股東、債權人或社會大眾 時,勞工才會傾向以外部管道來吹哨297。因此,尌減少企業勞工的心理壓力,鼓勵其主 動對不當行為吹哨的角度而言,健全企業內部吹哨管道是相當重要的關鍵。
然而,在某些時候,儘管企業內部設置了內部吹哨管道,但如果企業本身有形成一 利益共同體的傾向,而有「官官相護」之不當情事,此時,企業自淨與自我反省可能難 能發揮其原有功能,因此企業的內部吹哨處理機制,仍需要外部獨立單位的監督管控,
295 魏敏慈,情緒干擾情境下倫理準則度內部稽核人員倫理決策影響之研究-以計畫行為理論為基礎,國立 彰化師範大學會計學系碩士論文,頁 16(2006)。
296 黃美欣,稽核人員倫理取向與舞弊者情緒操弄手段對舉發行為影響之探討,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會計學 系碩士論文,頁 10(2005)。
297 黃美欣,同上註。
例如與外部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甚或徵信社合作,並由此等外部機構直接對 董事會負責,而非僅對董事長或經營者負責,才有可能達成發現弊端進而檢討改進的目 的298。
此外,學者認為,即使選擇內部吹哨優先主義,在對公眾生命、健康、安全可能造
此外,學者認為,即使選擇內部吹哨優先主義,在對公眾生命、健康、安全可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