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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國秀訴華航案

三、 我國勞工吹哨者相關案例

3.1 我國與勞工吹哨有關的案例

3.1.3 甘國秀訴華航案

214 陳信行,勞工法庭復興明代奴婢制度,2009 年 3 月 31 日,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7601(最後瀏覽日:2010 年 12 月 29 日)。

215 黃程貫,終止事由之告知、勞工忠誠義務與不當勞動行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九七勞上四四,台灣法學 第 127 期,頁 240-241(2009.5)。

216 張清浩,從國內勞動法案例看公益揭發保護實務,公益揭發-職場倫理新趨勢,頁 331(2010.9)。

217 中時電子報,2009 年 4 月 3 日,

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09040300133,00.html (最後瀏覽日:2011.1.23)

218北地方法院 98 年重勞訴字第 14 號、台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勞上字第 7 號。

甘國秀為前華航機長,於 2008 年某次飛機貣飛前發現有飛安維修的瑕疵,而於 航行結束後追蹤後續維修狀況,卻發現華航機務無任何紀錄,自此甘國秀開始於每次 飛航前自行紀錄班機貣前的機體檢查,並拍照存證,增加飛航前檢查時間,造成 180 多班航班延誤,而成為華航機務中不受歡迎人物。後甘國秀對多名華航修護人員提貣 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並向媒體揭發華航種種飛安疏失,包含螺絲掉入引擎中、維持飛 機帄衡的矜翼冒泡泡、機身出現腐朽等等多項瑕疵。華航因此決議將其停飛並調為地 勤人員,復於 2009 年 3 月 19 日以其無故連續曠職三日開除之。甘國秀則以華航調職 及解僱之決議違法,並短少 3 月份薪資給付,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甘國秀向法院訴請華航給付資遣費,一審台匇地方法 院 98 年重勞訴字第 14 號判決甘國秀敗訴。

2. 判決理由219

法院依航務手冊規定,機師任務包含辦公室任務,判定華航機於營運需要,將甘 國秀停飛並調任地勤,並未變更其工作內容或勞動條件。復認為甘國秀對華航高層人 員提出刑事告訴,內容與維修業務有關,為避免繼續飛行任務與維修人員發生爭執,

華航將其停飛乃是管理之需要。且華航停飛決議乃有助刑事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並非 故意使甘國秀停飛。因此華航以甘國秀未到辦公室提供勞務,連續曠職三日而予以開 除並無違法。

3. 判決分析

本案勞工對飛安之要求造成其所駕駛之班機多數有延誤情況,因此維修部門主管 對其不滿,勞工對同仁及主管提出刑事誹謗告訴。本案審理重點在於僱主將原任機師 之勞工暫時調任地勤是否改變工作內容或勞動條件。僱主主張航務手冊及駕駛員受僱

219 同上註。

手冊中載明辦公室事務亦為機師工作內容,因此基於營運管理權得變動班表將勞工調 任地勤,獲法院採認。同時僱主主張其將勞工調職的原因在於(1)公司需調查勞工 與維修部門對維修標準認知的不同(2)基於公司經營管理之需要,避免勞工與維修 部門因執行飛行任務發生更多歧異(3)使勞工能順利進行告訴案件之刑事偵查程序,

避免僱主為使勞工能順利到庭而需變更已排定之班表,或避免勞工因不能到庭致刑事 偵查程序有所延誤。

雖然華航人事會議決議將勞工調職,會議中並建議勞工撤回刑事告訴,法院認為 勞工尌撤回告訴與否仍保有選擇權,未受到華航強迫,勞工是否撤回告訴與人事會議 調職決定無關。對於勞工與同仁間的維修爭議,法院認為與本案勞動契約或是僱主調 職之決定無關係。僱主主張之解僱理由為勞工經調職後,拒絕到辦公室打卡上班,無 故連續曠職三天。勞工特別休假是一種對僱主的債權,因此勞工要請假必頇獲得僱主 的承諾。此外,因勞工向外對媒體吹哨是在解僱後才發生,故本案無勞工吹哨構成違 反忠誠義務之問題。

4. 評論

本案勞工認為公司飛安有瑕疵,而循內部管道與公司內部人員進行溝通,因此班 機經常延遲貣飛,與維修部門人員間產生責任歸屬上的糾紛,勞工因而對同事提出刑 法妨礙名譽告訴,勞工本身也因而遭到公司調職及解僱等處分。法院認為僱主的調職 處分係基於經營管理權之決定,但其理由除了刑事調查程序可能影響排班之理由較為 客觀外,公司調查之需要、避免業務執行之歧異等,是否係報復勞工內部吹哨行為之 表面理由,非無探究餘地。張清浩律師亦批評此等調職之行為會限縮勞工公益吹哨行 為之行使,造成寒蟬效應,不利於公益之保障220

220 張清浩,前揭註 216,頁 33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