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回顧與檢討 124
8.1 研究發現與建議
從我國目前幾件吹哨勞工遭受解僱的勞動案件,可以發現我國勞工進行吹哨之後,
難以避免被解僱。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吹哨行為時,這些勞工如何爭取救濟?從幾件法院 判決內容可以發現,這些勞工的吹哨行為多半具備真實性,並非捏造虛構,卻勞工仍因 違反對僱主的忠實義務、或能力不足以勝任工作、或是造謠生事違反工作規則等理由敗 訴。從訪談中可知,我國法院事實上已注意到勞工因吹哨遭受僱主報復的問題,然我國 乃大陸法系國家,判決必頇依據法律,既然無法可用,法官們所能做的只是從嚴認定僱 主解僱的合法性,或是參考外國法規定後納為其心證,因此在法院判決理由中雖可發現 受到外國法影響的痕跡,然法院不會清楚明確地把沒有成文法依據的吹哨者保護理論或 外國立法例寫明,對我國未來類似的案例,仍然很難提供明確判決標準。如此一來,吹 哨者在公益上的貢獻,在實務上無法彰顯,即使有吹哨勞工勝訴的例子,主要仍因為僱 主解僱本身欠缺合法理由,而非其報復行為應受法律非難,無法製造出吹哨勞工受到正 面價值肯定的印象。其結果,是數量幾希的勞工吹哨者,更加不敢勇於對各種企業弊端 吹哨,形成越來越少吹哨者的惡性循環。
除了實務給予吹哨者的肯定有限外,我國各種與吹哨有關的法律規範,有著未具強 制力、規定過於簡陋、法位階過低等缺點,幾乎皆無法提供吹哨者保護,因此我國學者 多建議應制定吹哨者保護的法律規範,明確宣示吹哨者的正面價值,給予受報復者適當 救濟,以鼓勵更多吹哨者的出現,並發揮預防不法、提高企業透明度等功能。藉由訪談 發現,我國專辦勞動案件之律師和法官,亦贊同立法之必要性,理由在於少數之律師或 法官可能不夠瞭解勞動案件之特性,會使得吹哨勞工勝訴機率更低,如果法律規範可以
提供明確的要件和判斷標準,那麼訴訟的重點將不再如同目前一般侷限於僱主解僱有無 合法理由上,吹哨本身之真實與否以及公益價值將成為攻防之重心,遭受報復的吹哨者 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也將可提高。此外自我國工會運動的現況而言,多數企業之工會組 織不振,更鮮少有工會足以與僱主抗衡,促使勞工可能以吹哨作與僱主抗爭之一部分,
僱主不法也因而被揭發。只是工會運動尚有工會法之法定保障,但在勞工與僱主抗爭過 程中,也有不是以工會名義而以個人身分出面出哨之勞工,且無法受到工會法保護,宛 如勞工運動的犧牲者。由此,從勞工的角度而言,吃力不討好的吹哨行為,法律的保護 更是必頇的。
我國許多企業雖然多設有員工表達意見之管道,也宣示勞工可以藉以將企業內部之 弊端或問題通知公司高層,多數勞工即使本身未參與舞弊情況,仍多有顧忌而顯少有吹 哨之例。日前新聞報導英仁醫院已離職之兩位護士,揭發醫院聘用無合格執照者擔任醫 生,造成多貣醫療疏失。這些勇敢的吹哨者其義行雖一度受到社會贊揚,事後卻遭到不 明人士恐嚇威脅,顯現出我國勞工不但在職時不敢揭發僱主違法行為,離職後即使沒有 僱傭關係之顧忌,吹哨者個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安全仍然暴露在危險之中,這也是多數 勞工不願吹哨之原因。
我國學者參酌各國立法後,對於未來立法之細節已紛紛提出各種看法。其中爭議性 較高的,是吹哨對象事實範圍之界定,除了違法行為之吹哨外,違反法律義務之行為或 不當行為之吹哨,是否及如何納入保護,頇審慎評估決定。至於吹哨者主觀上的真實性 和動機,學者多認為尌真實性要件,可以採取「合理相信」標準,無頇要求該事實頇客 觀上真正,只要吹哨者主觀有合理相信即足;吹哨者的動機,一般多認為完全不具私益 動機才構成受保護之條件,將令大部分吹哨者無法受保護,但私益動機可占多少比例才 不失公帄正義,則有待未來進一步研究。至於應選擇內部吹哨和外部吹哨並行,或是內
部吹哨優先主義,本研究認為首先頇考慮未來立法時我國企業內部吹哨機制健全與否,
否則企業將有藉內部吹哨之便掩飾舞弊之可能;考慮到並行制有外部吹哨濫用之危險,
也可以透過限定具監督管理權之行政機關作為外部受理對象來避免,因此兩種選項端視 立法者如何選擇與設計。至於對吹哨者的法律救濟,受訪者多認為回復原職或給付與原 來相當之薪資,有損害填補不足及欠缺激勵誘因之缺點。有鑑於吹哨者往往遭受來自同 儕或僱主之排擠和壓迫、名譽遭受抹黑、因報復而失業造成的精神壓力等,美國學者提 出慰撫金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是未來可以思考之方向。至於藉由獎勵金來提高勞工吹 哨意願,學者認為獎金之計算和來源將會是問題,受訪者則認為可能有部分鼓勵效果,
因此本研究認為重點在於吹哨勞工獲得獎金的可能性必頇提高,發放的時點也不能過 晚,才能發揮一定之效果。
此外,日本法和英國法皆以法律直接免除吹哨者忠誠義務和保密義務,從個案分析 和訪談中可知我國吹哨勞工雖尚無被僱主控告違反保密義務之例,但已有違反忠誠義務 遭受解僱者,因此若立法納入此等規定,有助於減少僱主以違反忠誠義務為由解僱勞工 之機會。美國法更直接以刑罰規定禁止僱主報復,嚇阻報復行為之發生,實值我國參考。
美國法實施至今,極高比例的勞工申訴被駁回率和敗訴率,已呈現出立法和制度配 合上的問題,例如受理吹哨爭議的 OSHA 被批評其專業性不足,爭議處理程序多有拖延,
使原來迅速補償勞工的立法設計落空,再加上勞資雙方提出事證的機會不均等,導致勞 工最終多敗訴。消滅時效過短,也是美國勞工申訴多被駁回的原因。學者認為我國可利 用民事訴訟法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避免吹哨勞工之損害擴張,只是我國目前吹哨相關勞 動糾紛多先進入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後再進入法院訴訟程序,進入訴訟前吹 哨者勢必尚頇等待一段時間,因此在調解過程中先提供勞工暫時之救濟,有必要在立法 時一併考量。
基於勞工吹哨行為有揭發不法、促進社會公益、達成公司治理等重要性,且我國能 夠發揮保護吹勞工哨者之法律實屬不足,本研究提出下列建議:
建議一 盡速立法
有鑑於我國法制對吹哨勞工無法提供充足保護,且吹哨勞工在現行勞動法制下,其 吹哨行為往往成為僱主以其違反忠誠義務、工作規則或工作能力不足的合法解僱理由,
變相遭到懲罰,卻無法救濟,針對吹哨勞工制定保護規定甚為必要。吹哨行為本身有促 進公益、協助犯罪調查之功能,勞工吹哨者保護的立法可宣示吹哨者公益價值、促進公 司治理、防止不法發生、鼓勵潛在吹哨者之效果。立法委員於 2009 年曾連署建請勞委 會、經濟部與相關部會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研擬「 吹哨者保護法制」,確立「忠誠義務」
與 「揭露不當經營行為之公民責任」界線,杜絕企業濫用相關規定惡意解僱勇於揭弊 員工,顯示我國勞工吹哨者保護之迫切性已受到重視。明確的要件和法律效果,可提供 法院和律師辦案上的依據,更快更直接的影響法院判決,釐清吹哨者之法律地位和權 益,同時令勞工決定吹哨與否前,對於自己所頇承擔的風險有較高的預見可能性。
建議二 立法前可參考日本內部告發理論
僱主對於吹哨勞工採取的報復性不利處分,法院在有明文立法前,應跳脫勞動基準 法規範的思考,尌具有公益性的勞工吹哨行為,考量其違反忠誠義務或工作規則有無正 當理由,或仔細審酌僱主所謂能力不足以勝任工作,是否有具體事實依據、時間點是否 緊隨吹哨行為、對勞工評價是否與過去長時間以來有極大差異等,判斷僱主是否基於報 復之意圖,從個案中逐漸建立我國勞工吹哨行為保護之判斷標準,或參考日本內部告發 理論,將公益性、真實性、動機、吹哨對象事實、吹哨手段適當性等等因素列入考量,
並載明於判決書中,給予吹哨勞工應得之救濟,也有助未來制定立法細節之參考。
建議三 推動企業內部吹哨機制之設置
與其立法禁止企業不得報復吹哨者,不如使企業改變文化,令其對勞工敞開心胸接 納不同意見、積極除弊,從而提升公司經營管理效率、減少企業法律風險,達成公司治 理,並兼顧勞工、在地居民及利害關係人權益,實現企業社會責任。大多數國內企業尚 未了解完善的內部吹哨機制帶來的好處,僅設置員工意見信箱或不法通報專線,但重要 相關配套措施如個人資料保密、受理單位獨立性、反報復措施盡付闕如;少數企業雖有 內部吹哨機制之設置,但仍有不完善之處。因此主管機關若能研擬公布參考範例供企業 參考,提高企業設置之意願,也能達到宣示勞工參與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減低企業對吹
與其立法禁止企業不得報復吹哨者,不如使企業改變文化,令其對勞工敞開心胸接 納不同意見、積極除弊,從而提升公司經營管理效率、減少企業法律風險,達成公司治 理,並兼顧勞工、在地居民及利害關係人權益,實現企業社會責任。大多數國內企業尚 未了解完善的內部吹哨機制帶來的好處,僅設置員工意見信箱或不法通報專線,但重要 相關配套措施如個人資料保密、受理單位獨立性、反報復措施盡付闕如;少數企業雖有 內部吹哨機制之設置,但仍有不完善之處。因此主管機關若能研擬公布參考範例供企業 參考,提高企業設置之意願,也能達到宣示勞工參與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減低企業對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