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勞工吹哨與我國現行規範
4.1 現行法規範
4.1.1 與證劵金融業相關的吹哨者保護規定 1. 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本辦法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發布證券,其第 3、3-1 條:「尌上市(櫃)
公司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涉及違反法令、章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挪用公司款項,或 掏空資產,有重大影響企業營運及股東權益之虞者,未參與犯罪者向證交所(櫃買中 心)、證券主管機關、或司法偵查機關檢舉,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由證交所(櫃買中 心)視個案情節輕重,最高發給新台幣 300 萬元獎金。」本辦法鼓勵檢舉上市櫃公司 違法行為,給予對外部機關吹哨之人獎金,且獎勵對象不限於公司內部人,只要未參 與犯罪者吹哨,經法院判決確定,即適用本獎勵辦法。
2.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本辦法由台灣期貨交易所制定公布,其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獎勵檢舉之案件範 圍如下:1.違反期貨交易法第 13 條、第 56 條、第 82 條、第 106 條、第 107 條、第 108 條之規定者。2.違反刑事法律,而其犯罪構成事實牽涉期貨交易者。3. 資訊廠商 或期貨商違背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4.散布不實流言,影響期貨市場正常交易者。5.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員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1)違 反期貨交易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2)違反本公司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 約準則或其它章則者。(3)違背與本公司所定期貨交易市場使用契約、電腦連線契約 者。(4)期貨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第 3 條規定 :「因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公司視個案情節輕重,酌予新台幣 10 萬元至 300
萬元獎金:1.依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停止提供交易資訊或中止交易資訊使用 契約者。2.經本公司依業務規則第 128 條至第 131 條規定暫停交易或暫停結算交割業 務或終止結算交割契約。3.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 100 條或第 101 條處分確定 者。4.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以上規定係對期貨市場不法案件之吹哨者提供獎金,且 不限於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情形。
3.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
本範例第 2 條第 7 款要求上市上櫃公司參照訂定負責人及重要經理人之道德行為 準則,內容應包含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公司內部應加強宣 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勞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 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鼓勵勞工呈報違法情事,公 司宜訂定相關之流程或機制,並讓勞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 於遭受報復。此範例明確指出企業應設置內部吹哨機制,並以監察人、經理人、內部 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為受理單位,同時要求企業應建構相關流程機制,避免報復 以保障員工權益223。
4.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71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 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金 融控股公司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本守則乃針對稽核人員,對於內 控疏失或違法,內部吹哨已經失效的情形,課予對主管機關外部吹哨之義務。
5. 證人保護法
我國為防制重大犯罪,針對特定刑事案件之證人提供多樣保護措施,以協助偵查
223 陳一銘,論企業內部通報機制,萬國法律,第 170 期,頁 88(2010.4)。
機關舉發及追訴組織性及重大犯罪,於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公布證人保護法224。證人保 護法第 2 條規定適用證人保護的特定案件,其中與金融有關之案件類型如下:
(1) 違反銀行法第 125 條之罪
(2)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或第 173 條第 1 項之罪
(3) 違反期貨交易法第 112 條或第 113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 (4) 違反農會法第 47 條之 1 或第 47 條之 2 之罪
(5) 違反漁會法第 50 條之 1 或第 50 條之 2 之罪
此外,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依證人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項,可準 用保護證人之規定。
證人保護法中所規定的保護措施如下:
(1) 核發證人保護書保護證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2) 匿名之保護
(3) 隨身保護人身安全 (4) 短期生活安置 (5) 訴訟程序不公開
4.1.2 勞工法規中的吹哨者保護規定 1.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規定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僱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尌勞工申訴企業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行為,
224 林錦村,證人保護法之研究(上),軍法專刊,第 46 卷第 5 期,頁 35(2000.5)。
禁止僱主對勞工予以報復。其立法目的在於促使僱主遵守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 所規定之各項最低標準,其中所謂之其他勞工法令,包括工廠法、職工福利金條例以 及其他與勞動基準法有關之附屬法規225。
2.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 之規定時,得向僱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僱主於六個月內若無充分之理由,
不得對前項申訴之勞工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尌勞工申訴企業違反勞 工安全衛生法或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禁止僱主對勞工予以報復之規定。
4.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0 條:「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 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勞工發現僱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 僱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僱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 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