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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教育目標的層面與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和平教育目標的層面與內涵

Carter 與 Vandeyar(2009)指出,和平教育之所以重要,在於它提醒我們 去注意被合理化的暴力,以及因而對人類福祉的造成影響。據此,教師在和平 的促進上擔負著重責大任。然而,在這份重責大任下,我國高中公民與社會科 教師應推廣的和平教育目標有哪些層面?其中又應包括哪些內涵?在學術界有 何看法為本節主旨。

依據 Brantmeier(2003)指出,全方位的和平教育目標,應包括知識與理解、

價值與態度、技能共三個層面。以下分別就三個層面和平教育目標及其內涵,

以及,不同層面的和平教育目標與公民與社會科課綱各單元的對應加以論述。

壹、 知識與理解層面的和平教育目標

暴力與和平是一體兩面的,有多面向的暴力,欲追求的和平也應是多層次 的。據此,以下就不同形式的暴力與和平及其與人權的關係加以論述,以建構 知識與理解層面的和平教育目標所需的內涵。

一、 暴力的形式與內涵

談及和平時,人們容易聯想到的相反詞彙是衝突,但衝突並不是和平的相 對面。衝突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用暴力的方式去解決衝突(李琪明,2003)。

因而和平的相對面應該是暴力,主張和平的同時,也就是主張非暴力。非暴力 的和平主張下,應避免的暴力類型有哪些呢?依據施正鋒(2003)、Brantmeier

(2003)、Carter 與 Vandeyar(2009)、Galtung(1996)、MacDonald(2003)、

Page(2008)等學者的論述可歸納為「直接暴力」(direct violence)與「間接/

結構性的暴力」(indirect/structural violence)兩種類型,以下就兩者加以介紹。

(一) 直接暴力

簡單來說,直接暴力意指我們對他人的施暴與傷害,如象徵暴力性的衝突 的戰爭帶來的傷亡即屬之(Galtung, 1996)。歷史上反對直接暴力的訴求背景中,

最直接相關的就是源於兩次世界大戰導致人類在戰爭期間必須經歷與戰後仍須 面對的各種傷痛,這也讓人類更加深惡痛覺暴力的可怕與可恨之處(Brantmeier, 2003)。就當代背景而言,諸如,二00一年震驚國際的九一一事件、中東或 非洲等地區國家內部持續性的戰亂,也讓人們再度反思暴力會帶來的負面影響。

MacDonald(2003)將直接暴力稱為「明顯的暴力」(manifest violence),

它可以是起因於個人層次的暴力,也可以是來自組織層次的暴力。前者包括強 暴、謀殺等攻擊行為,都是屬於明顯的個人暴力。其他諸如性騷擾、性侵害等 對於性自主權的妨害,以及,在家庭的私領域中,受虐兒、目睹兒遭受的家庭 暴力事件,也都屬於個人層次。就校園生活而言,近年來廣受注目的校園霸凌 課題可能源自個人層次,也可能已經醞釀成團體的層次。就政治上來說,前述 國家內部或國際之間的戰事,屬於組織層次上的大型與世界性直接暴力。但無 論是何種層次的直接暴力,都不僅會帶來生理上的傷害,也可能造成心理上不 可抹滅的傷痛,因而都是當代在推行和平教育時應極力防範與杜絕的一環。

(二) 間接/結構性的暴力

間接或結構性的暴力意指我們本身雖非施暴者,但卻允許其他施暴者之暴 力與傷害的發生,或者姑息政治、經濟、社會等結構性暴力與不平等的存在,

去剝奪受害者的基本需求,且導致受害者無法充分發揮他們的潛能(施正鋒,

2003)。

結構性的暴力下潛在形成的是一種由於膚色、宗教、性別、種族、語言、

性傾向等因素被施予的「文化暴力」或「文化貶抑」(cultural devaluation),

很明顯的,諸如宗派主義、種族隔離政策等皆是(Carter & Vandeyar, 2009)。

這種現象的產生包括下列步驟,首先,是製造出不同傾向的認同,例如,基督 徒與猶太教徒之分,或者,就臺灣而言,有藍綠之分或統獨之分。其次,是將 外團體評定為低層次的地位,並且不善待他們,例如,將非裔族群歸為奴隸階 級並奴役他們。最後,當社會發生嚴重的經濟問題,或有既存的政治或社會亂 象時,他們會被當作代罪羔羊或視為假想敵(Staub, 1996)。由此可知,這種 文化貶抑現象來自於結構性的問題,它會透過文學、大眾傳播媒體,甚至是教 育系統等各種途徑,一代接著一代地被傳遞下去(Staub, 2002)。並且,這種 暴力形式之所以難以察覺與可怕之處,在於它往往被合理化於社會制度與風氣 之中,因而在平時表現出來的可能是一種穩定的狀態,但卻未顧慮到那些飽受 摧殘的人們,且在其基本人權被剝削殆盡之餘,也可能會發生反撲的暴力行為。

如此一來,無論是對施暴者或受暴者來說,文化暴力不僅成為其他暴力形式的 源頭,也間接認同其他暴力的正當性(劉成,2010)。據此,特別是公共資源 下的教育系統,如何不再讓它淪為導致族群分化與不平等的權力結構,或者是 國家或特定階級的灌輸機器,是教育工作者應當深切留意之處。

二、 和平的形式與內涵

暴力的不同種類提醒我們注意與追求的和平內涵應該有哪些呢?歸納施正 鋒(2003)、Galtung(1996)、Groff 與 Smoker(1997)、Harris & Morrison

(2003)、Page(2008)、Perkins(2002)等學者的論述,常見的和平內涵包 括「消極的和平」(negative peace)與「積極的和平」(positive peace)兩種類 型。此外,Groff 與 Smoker(1997)、Page(2008)分別進一步提出「整合的 和平」(integrated peace)、「文化的和平」(cultural peace)等和平概念,以 下就各種和平類型加以介紹。

(一) 消極的和平

根據早期的和平論述,也就是從消極面來看,主要推廣的是阻卻戰爭的發 生,或消弭戰爭於無形的無暴力狀態。諸如,裁減軍事預算、遵守各項軍備限 制和不擴散協定、禁止發展和製造新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系統等集體安全與 戰略研究,皆屬有關對於直接暴力的消除、避免或終結。但也由於這是建立在 對軍事性衝突的限制,因而稱為消極的和平(Reardon, 1988)。

思考有關和平的內涵時,Groff 與 Smoker(1997)將和平分為三個層次,

共計六項核心價值。「消極的和平:防範戰爭的發生」(negative peace: war prevention)被 Groff 與 Smoker 放在其論述和平時的第一個層次,又稱為第一代 的和平教育,在此層次下,他們認為和平所需的核心價值應包括下列兩項:

1. 和平意指無戰爭的狀態。

2. 和平意指國際社會體系中的武力平衡。

Page(2008)也將和平分為三個類別,首先是「直接和平」(direct peace),

意指建立一個無論是個人或團體,都不會受迫於直接暴力的狀態,它處理的是 如同戰爭帶來的傷亡等顯而易見的直接暴力,因而稱為直接和平,也是屬於消 極和平觀的一種。

然而,這種和平在實際層面運作時,往往容易讓和平的執行者淪為另一種 形式的暴力-以戰止戰的武裝和平,使得和平定義仍充斥著暴力(Harris &

Morrison, 2003)。如同康德曾說(引自劉成,2010:110):「普世和平是一個 可以不斷接近卻無法達成的理想目標,戰爭是通往和平的途徑,因為和平只有 在戰爭到精疲力盡時才會出現。」Perkins(2002)稱為「報復的和平」(retaliatory peace),意指仰賴軍事性的排他策略維持的武力平衡。Perkins 指出,終結第二 次世界大戰的核和平,美蘇兩大集團在冷戰期間長期互相嚇阻的「相互確保毀 滅」(Mutual Assured Destruction, MAD)下的軍事競賽與恐怖平衡,以及,聯

合國維和部隊有時會採取的以暴制暴手段等例子皆屬之;或者,就我國而言,

國防預算一直高居不下的主因,就是因為對岸的中共從未放棄以武力犯台,致 使我國必須大量維持用來以暴制暴的軍備數量也應在武裝和平的探討之列。在 此狀態下,實則人民的心靈並沒有辦法獲得真正的平靜,因而又稱為「消極」

的和平。針對戰爭以外的其他直接暴力形式,在防範過程中也發現,若從實質 防止暴力並解決問題的觀點來看,僅抑制直接暴力本身仍是不足的,諸如家庭 暴力、校園霸凌、性騷擾等直接報暴力,背後同時涉及權力不平等的問題,若 沒有探究這些直接暴力潛藏的結構性的成因,仍屬於表層的和平,也無法真正 做到防止暴力的繼續產生,據此為僅針對直接暴力的防止又稱為「消極和平」

的另一向源由。

(二) 積極的和平

積極面的和平乃針對潛藏的結構性成因加以探討,屬於和平的深層實踐。

針對間接的結構性暴力問題,不同的學者提出不同的和平類型,這些和平類型 中,雖然並非全部皆以積極的和平命名,但皆屬積極和平欲達成目標之列。

首先,Page(2008)提出的第二項和平是「結構性的和平」(structural peace), 意指建立一個正義與公平的社會,因而它需應對的是那些因政治、經濟、社會 或文化等結構造成的偏見、歧視、壓迫、剝削,以及伴隨的自我否定、疏離或 貧窮等課題。據此,在全球責任的要求下,積極和平關注的主要領域包括普世 人權、社會正義、環境與資源,以及經濟上的剝削與發展等攸關全球公平正義 的課題(Reardon, 1988)。除此之外,Page 提出的最後一項和平類型是「文化 的和平」(cultural peace),意指建立一種瞭解與合作的氛圍,這則必須透過解構 那些往往被用來合理化結構性暴力,且蘊藏於文化暴力體系中的各種價值觀,

才有可能達成。

再者,Groff 與 Smoker(1997)論述和平時的第二個層次是「積極的和平:

建立和平的結構性條件」(positive peace: structural conditions for peace),又稱 為第二代的和平教育,這與 Page 提出的結構性的和平有異曲同工之妙,在此層 次下,他們指出和平所需的核心價值應包括下列兩項:

1. 和平意指在「鉅觀」的層次上沒有戰爭、也沒有結構性暴力。

2. 和平意指在「微觀」的層次上沒有戰爭、也沒有結構性暴力,又稱為社群、

家庭與女性主義的和平(community, family, feminist peace)。

Groff與Smoker(1997)論述和平時的第三個層次是「整合的和平:形塑著 眼於整體與複雜系統所需的和平思維」(integrated peace: peace thinking that stresses holistic, complex systems),又稱為第三代的和平教育,在此層次下,他

Groff與Smoker(1997)論述和平時的第三個層次是「整合的和平:形塑著 眼於整體與複雜系統所需的和平思維」(integrated peace: peace thinking that stresses holistic, complex systems),又稱為第三代的和平教育,在此層次下,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