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生物技術治療方法與專利保護
第一節 生物技術治療方法
現代生物技術治療方法包括基因治療與再生治療(如人工皮膚、神經再生、
人工骨骼、人工血管、人工眼角膜、人工器官等)等。廣義基因治療(gene therapy)
指應用基因或基因產品治療疾病的方法,狹義基因治療則指將外界正常基因或治 療基因透過載體傳送到人體的標的細胞,以進行基因修飾與表現,而達到改善疾 病的一種治療手段。另外亦有將之定義為:將外源基因DNA或RNA片斷引入 標的細胞或組織,以改正或修飾基因缺陷,關閉或抑制表現異常的基因,而達到 治療的目的174。而依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發布之基因治療人體試驗 申請與操作規範,就基因治療之定義則為:指利用基因或含該基因之細胞,輸入 人體內之治療方法,其目的在治療疾病或恢復健康。無論前述廣義、狹義或是行 政院衛生署基因治療人體試驗申請與操作規範,就基因治療之定義,均屬以生物 技術而對人體疾病之治療方法。而所謂再生醫療(Regenerative Medicine)係 指利用人工培養之組織、細胞、蛋白質等,使已受損或喪失機能之細胞或組織進 行再生而修復原有機能之醫療技術175。再生醫療主要是利用幹細胞具有分化成組 織或器官特有組成細胞之特性,可用以增殖、修復或取代受損或死亡之組成細 胞,而使已受損或喪失機能之細胞或組織進行再生而恢復原有機能。其中所應用 之幹細胞技術包括幹細胞之分離純化及分化技術、複製(cloning)技術、核再程 式化(nuclear reprogramming)176。因此,再生醫療利用細胞治療、組織工程 (tissue engineering)之技術,與生物體及其機能之應用密切相關,為生物技術
174 參見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著,基因治療的展望,90 年 12 月初版,頁 8。
175 參見 野村總合研究所,「日本再生醫學的發展」,生物醫學報導 17 期,頁 15;黃三榮,前揭註 17,
頁 44。
176 參見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前揭註 133,頁 85-90。
之人體治療方法,其與基因治療已成為二十一世紀初期生物醫學重要發展領域。
就基因治療方法而言,基因治療方法包括活體外(ex vivo)基因治療、體 內(in vivo)基因治療、反義療法(antisense),與核 (ribobyme)的基因療法 等四種。體內基因治療是將具有治療功能的基因直接注入病人血液內或受影響的 組織。其透過載體將正常基因傳送至病人體內,因該載體對病人體內之特定組織 具有親合性,故可將正常的基因治療送達標的細胞,發揮治療功能。而活體外基 因治療通常包括下列步驟:(一)先將帶有基因缺陷的細胞或標的細胞取出;(二)
在實驗室中將帶有治療物質之載體一起培養;(三)將經基因工程修飾或具有療 效之細胞進行選擇及培養;(四)將修飾後或具有療效之細胞以融合或移植的方 法植回人體。反義療法主要是透過遏止或降低標的( 異常 )細胞的基因表現而 達到治療目的。即利用人工合成與遺傳疾病或癌症產生相關寡核 酸(ODNS)或 表現反義藥物的載體導入細胞,以達到校正基因異常表現。反義療法之實施方法 主要有直接注射法、透過載體將其與某基因一樣長的反義序列引入細胞的載體導 入法、利用受體介導的胞噬作用以及透過受體介導作用提高反義藥物特異性之受 體介導法。核 是一種具有核酸內切 活性的RNA分子,可特異性地切割標的RNA 序列,核 基因療法的作用原理是核 的特異性序列透過互補鹼基對,可識別並 結合特異性標的RNA。因此,利用此一特性,可設計出針對某一RNA的核 分子,
使其能破壞病毒轉錄產物而對有機體無害177。
基因治療方法除該方法所利用之醫藥品或化學品或基因產品(如載具),就 關於該藥品或物品發明,依法可取得專利外,其餘非藥品或物品發明之基因治療 方法部分,既屬人體疾病治療之方法,該治療方法依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為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亦即在此定義之基因治療方法即使符合專利要件之產業
177 參見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前揭註 133,頁 14-18。
上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仍不予專利權之保護。但國內已漸漸有應開放治療 予數十件以上之基因治療專利180。只不過其仍受有35U.S.C.287(c)規定之限制。
而歐洲專利公約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對人體或動物體的手術、治療、診斷方
180 See Jasemine Chambers , Patent Eligibility of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 and Japan: How Much Patent Policy is Public Policy? 34 GEO.WASH.INT’L L. REV. 223,232 (2002).
181 原文為 Methods for treatment of the human or animal body by surgery or therapy and diagnostic methods practiced on the human or animal body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inventions which are susceptible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paragraph 1.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apply to products ,in particular substances or compositions, for use in any of these methods.
182 參見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前揭註 174,頁 13 基因治療技術關聯圖。
183 參見 魏衍亮、葉東蕾,「從公序良俗原則看中國大陸的制度變遷」,東吳法律學報,第 15 卷第 1 期,
92 年 8 月,頁 288。
為之一部分後,反將本質上具產業上利用性之技術方法定性為不具產業利用性,
而認不符專利要件,論理上似有未洽。因此,法制上如仍以治療方法不具產業利 用性而不予專利,其說理之基礎顯然不夠充分。
另就再生醫學治療方法為例,再生醫學主要是利用幹細胞具有分化成組織或 器官特有組成細胞之特性,可用以增殖、修復或取代受損或死亡之組成細胞,使 已受損或喪失機能之細胞或組織進行再生而恢復原有機能,已如前述。幹細胞是 一群具有自我更新、無限制分裂,同時亦可分化成特定組織的細胞,也就是說生 物體的每一個組織和器官都是由幹細胞分化形成的184。幹細胞依其分化能力,可 分為全能性幹細胞(Totipotent stem cell)、複能性幹細胞 (Pluripotent stem cells)、多能性幹細胞(Multipotent stem cell)、單能性幹細胞(Unipotent stem cell)。全能性幹細胞表示細胞完全未分化。卵和精子融合後所產生的單一細胞
─接合子(zygote),經過三次細胞分裂而產生的八個子細胞,每個子細胞都有能 力單獨發育形成一個成熟個體。複能性幹細胞則是細胞有些許分化,以至於可產 生的細胞種類型態受到限制,亦即每個幹細胞不能分裂分化而產生一個成熟個 體,但可分化產生大部分的細胞型態,此部分之幹細胞包括囊胚內的幹細胞以及 胚 胎 的 原 始 生 殖 細 胞 。 這 種 幹 細 胞 可 經 由 細 胞 培 養 而 衍 生 成 細 胞 系 (cell line),在培養基中無限制分裂而繁衍。多能性幹細胞則是隨著發育過程,變得 更具專一性,亦即經過部分分化,使其可分化產生的細胞型態種類受到更多限 制。有些成體幹細胞屬於此類幹細胞。此類幹細胞在培養基中可培養一段長時 間,但不可以像胚胎幹細胞一樣無限制培養繁殖。單能性幹細胞只能分化產生單 一細胞。很多分化組織中的成體幹細胞屬於此類幹細胞185。
由於人類幹細胞的分離和體外培養技術的成功,已可以產生胚胎幹細胞和特
184 周秀慧,「幹細胞應用的現況與未來趨勢剖析」,生物產業第 13 卷第 1 期,2002 年 3 月,頁 58。
185 參見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前揭註 133,頁 81。
定組織或血液之幹細胞。幹細胞產生特定細胞或組織,可作為細胞再生、更新和 組織移植之用。另將正常基因或具某種特殊功能的基因植入幹細胞,而後利用幹 細胞的繁衍性,製造出帶有此基因的新細胞,亦可應用於基因療法上186。目前幹 細胞及其衍生物主要應用在治療免疫的問題,亦被大量使用在組織工程產品的開 發上,以及退化疾病的細胞治療。例如在傷口療護上,角質細胞及纖維母細胞可 分別用來產生表皮及真皮,以作為皮膚之修復;在整形外科上,間葉幹細胞可分 化成軟骨及硬骨細胞,以作為軟骨及硬骨之修復;在心血管疾病上,內皮細胞可 被用來生長分化成血管,以作為心臟及四肢之繞道手術所需之血管來源;在血液 疾病上,造血幹細胞可被分化成各種血球細胞,或甚至可轉分化成肝細胞,做肝 衰竭上的修復;在神經內科上,胚胎幹細胞常被用來做神經退化疾病之治療試驗
187。
再生醫療方法可分為活體內的組織再生與活體外的組織再生二種方式,活體 外的組織再生指先在活體外進行組織再生後,再移植到患者體內,促使患者本身 組織再生;活體內組織再生,係指直接將幹細胞等注入患者體內,使其直接在患 者體內進行組織再生188。如再生醫療中關於人工皮膚再生醫療,可分自體移植
(autograft) 與異體移植(allograft),前者利用患者之細胞培養而取得之培 養皮膚進行之移植,後者係利用他人之細胞所培養而取得之培養皮膚所進行之移 植,均涉及於生物實驗室中,將人體取下的皮膚進行組織培養,再植回患者身上 之醫療技術。其餘之組織、器官再生技術亦牽涉細胞或組織之「取得」、「培養保 存」、「利用」三階段189。再生醫學細胞或組織之取得係為治療人體疾病為直接目 的,所為治療行為之一部分,應屬醫療行為。而將細胞或組織重新植入人體之行 為,亦係以治療人體疾病為直接目的,所為治療行為之一部分,均屬醫療行為。
186 參見 周秀慧,前揭註 184,頁 377-78。
187 參見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著,前揭註 133,頁 98-99。
188 參見 黃三榮,前揭註 17,頁 39。
189 同前註,頁 41。
有疑問者,應屬將細胞或組織由人體取出後,在生物實驗室中將組織、器官進行 培養的過程,往往是生物技術產業人員而非醫生所為,則此一人體外組織、器官
有疑問者,應屬將細胞或組織由人體取出後,在生物實驗室中將組織、器官進行 培養的過程,往往是生物技術產業人員而非醫生所為,則此一人體外組織、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