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
第二節 問題意識
性的買賣應該要除罪化、合法化的立場(如果一定要把性工作議題的討論重點放 在法律政策上非此即彼的肯否立場的話;這也是大部分台灣性工作爭議的討論現 況),甚至認為這樣的社會活動是任何人都可以基於自己所秉持的意義與信念來 從事的,因此我的合法化立場不僅是出於保障弱勢的需要,而是我找不到任何立 場或說法能夠說服我放棄這樣的自由(雖然可能會因為取締風險、社會污名等現 實上的利益考量而阻止我實際去做)。
然而,合法化該有什麼樣的內涵;又,法律之外呢?顯然這種自由主義式的 道德無感態度顯然不足以使得社會能夠更多元、更有創意的想像性與性主體的不 同面向。並且,即便我們形式上肯認了成人性交易的自由,然而對於仍然普遍存 在的、錯綜於經濟與性別的不平等結構的娼妓現象,法律本身的立場如何,也是 需要探尋的問題。由於性的文化意義是流動、可重組、脈絡的(雖然在多方面受 限於父權的符號系統),因此我們需要能夠處理這些文化意義變動的分析模式,
來幫助我們作政策評價或改革,以轉化賣淫的文化意義。所謂合法化到底是什麼 意思呢?合法化或入罪化,就能解決爭議當中的問題嗎?在本論文中,我希望能 擺脫立場式的辯駁,試圖從文化意義的角度來反省台灣性產業現象與論述爭議。
第二節 問題意識
本文問題意識的開展,主要循著傳統的女性主義論述對於賣淫或性交易提出 的主要批判,可以發現對此議題一直以來有三個主題。其一是對於性勞務的提供 者此一角色的焦慮,這個角色形象由於與女性主義者向來所批判的性壓迫圖像高 度重疊,因此向來被詮釋為「受害者」,因而在理論上產生性工作者究竟是否有 能動性、其自主性是否完整等一連串環繞著主體辯駁的論述。其次是認為,妓女 此一角色的文化意義貶抑了女性,這裡似乎轉為關切女人的象徵地位,然而反駁 者則批判這種說法實際上是污名化妓女。第三個主要批判,是主張性不能成為商 品。此論點認為,性交易之所以成立,並非由於任何正當的需求—供給關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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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性別結構所使然;女人成為性勞務提供者並非性的開放,而是鞏固既有結構;
而女性不斷被商品化,是父權體制與資本主義的同流合污。而反駁者質疑此論點 其實只是傳統性道德禁忌的另一種說法,並以個人的情欲發展為理由,對性的商 品化持開放態度。總而言之,傳統女性主義對於性交易的批判,傾向於以某種特 定圖像本質化了賣性者和買性者的主體性,以及性交易行為的意義。而針對女性 主義者立場而來的反駁,則在不同層次論述了性交易的各種異質可能,但卻未能 說明這些差異性是根據什麼運作機制而展開,因而侷限性又何在。筆者即試圖在 這些既有的討論之上,思考造成這些論述對立的癥結點為何?以及如何在差異流 動的文化脈絡中重新放置、思考女性主義的批判?
從質疑什麼是「性工作」開始
首先,性產業其實包羅萬象,不同型態的性商品交易所包含的社會文化意義 往往天差地遠,這些差異是透過不同的物質環境與文化互動而形成。從工作型態、
自我觀感、甚至到污名的內涵都可能完全不同,它們的相異性可能甚至大過於相 同性。例如以酒店文化與援助交際來比較,前者就其作為建構男子性的儀式而言 可能更趨近於軍隊、男校等團體中的文化;而援助交際則較趨近面對自我情欲實 踐,在某種詮釋之下,「交際」也具有公共性的意涵。有趣的是,就女性主義論 述所關注的性別權力關係再製而言,前後兩者可能得到完全相反的評價。再者,
異性戀的與同性戀的男伎、第三性公關、同性戀的女公關、陪侍、或性工作者,
這些少數色情工作者(或更廣泛地說,情欲勞動者)的存在,必定含有不一樣的 文化意涵。顯而易見的,從這些物質環境與文化互動紛異的情境中要得出單一的 現象詮釋與價值立場是不可能的,即便是在單一性工作類型的情境中也是充滿了 諸元素的含混與折衝。這樣的現象,讓我們反思性產業問題不是某一個「類型」
的問題,而是每一個性商品情境都是由諸多結構、力場、系統、邏輯所共同構成 的「問題系」。因此,我們或許該改變提問的方式,從「這樣的性工作代表/證立 了什麼?」改變成「在此情境當中的某個部分,與某結構產生了怎樣的互動?我 們如何改變這樣的互動?」
污名:性交易者的原罪?
社會上各式各樣的色情工作者,姑且不論他們所處的物質環境,在主流性道 德的想像及語彙當中污名的程度也有高有低。性的意涵與想像似乎具有延續與沾 黏的特性,並不會止於某一個人,也不會止於某一個空間,而往往受到人類社會 的核心禁忌透過強而有力的系統(例如父權、性保守主義)的支配,將這些意義 無止境的相互指涉與符號化。此處要問的是,性工作污名背後「好女人、壞女人」
的區分意味的到底是什麼?是一種「道德/墮落」的區辨,還是啟動女人的性具 有交換價值的隱喻(metaphor)的關鍵?這些不同觀點之間具有什麼樣的關係?
它們是彼此對立排斥的嗎?還是有一個更根本的禁忌同時作為兩者的根源,而它 們的對立也是受到這種禁忌所指揮?如果這些不同的污名來源具有相互流通性、
或者共享某些本質,則我們該如何調整批判的位置?
商品抑或勞動?
性工作究竟是純粹的性勞動,還是性的商品化?公娼依節數提供單純的性交 服務,酒店小姐依檯數應侍消費者並視個人狀況為性交易,兩者型態雖然不同,
但仍然是在性別結構下主體之間的個人化互動。然而,越來越多的網路應召平台,
標榜重視客人滿意度,除了性服務之外還提供隱密安全的保證。盧列各種「品質」
之外,還有「外送」服務;並且「素質」保證,不合口味可以包換。廣告上面即 使只透過文字,也呈現出「商品琳瑯滿目、任君挑選」的姿態,這樣具有經營規 模的性產業,已經具有迎合消費者口味趨向的商業性格,性勞務被轉化為一種抽 象的商品。在這裡,我們看到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邏輯的產生,性產業也跟其他 產業一樣必然產生變化。這樣的性商品化,對於性別階序或性污名有什麼樣的影 響?性商品化究竟能否促進性多元?性/別主體在消費社會的環境裡,是否更能 夠具有多樣的、流動的身份?這些變化中的哪些部分,支持了反對性商品化的立 場,哪些支持了贊成的立場,我們能超越倫理學式的肯否辯論,做動態的批判考 量?
法律作為爭奪的聖地?
性產業合法與否的問題在台灣爭吵之激烈,顯見社會上對於性交易的法律定 性有強烈的需求。過去一直以來,私娼和其他非法的性工作者在不受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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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受到來自嫖客、淫媒、警察多方的壓迫侵害,許多實證調查也顯示,法律地 位的真空就是這些社會弱勢的生活如此慘痛的原因。企求法律的保障,讓賣淫合 法化就成為娼妓的人權能夠獲得實質保障的迫切需要。
然而,在公娼事件之後,關於性工作合法與否的爭議很快的引爆開來,討論 的焦點也不僅止於現實層面的娼妓人身安全保障,還很快的轉移到法律的象徵性 層面。不論法律是否等於道德,但至少法律不應該是不道德的,而在某些反娼的 女性主義主張賣淫是父權宰制、因而是不道德的立場下,國家合法化賣淫等於是 正面肯認了這種父權體制。相反的,就另一方的立場而言,國家若壟斷了性交易 的專權,或者禁絕性交易,也等於是宣告了性保守主義的勝利。
筆者認為,某程度而言是由於法律政策在特定時空成為了一個爭論的議題,
因此助長了女性主義就此議題的對立與分裂,似乎除了法律上的爭議之外,無法 在論述上容納不同的層面和觀點。法律政策是否只有合法和不合法兩種選擇,而 這兩種選擇也必然要伴隨某種相應的道德論述?法律政策難道不能更有彈性回 應女性主義的兩難,而給予社會一個開放討論的空間?另外,將某種道德信念或 正義觀直接轉換成法律語言,是否忽略了法律除了規範效力之外,還有其他參與 文化形成的論述能力?
上述幾點問題意識,其實都是基於反省性產業議題在其主題、性質、與評價 立場上呈現的對立結構而來。在以下的文獻回顧一節,我將從學術論述上觀察這 個對立結構的成形,並且討論某種超越對立的主體性預設的可能性,以作為接下 來的分析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