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政策反省——現況與展望(代結論)
第三節 相關具體政策評量
性工作合法化
性工作的合法化,需要合法的積極理由,而不只是同情式的妥協,或者基於
「便於管理」這種社會控制者的觀點作為理由,更為積極的觀點和原則才能幫助 法規範形成更細緻的配套。同時,合法化最大的功能並不能只從國家管制的面向 來看,它作為一種社會規範會發揮影響和整合各個角色地位的行為人對於自身利 害考量和評斷環境的作用。一旦我們承認性工作權,這意味著不論性工作者或者 背後的雇主、娼館酒店業者、仲介者等,都必須在自身的選擇當中考量法律所給 予的資源或成本,讓自己的行為或經營方式趨向一個以保障工作者性權為基礎的 合法空間。這個效果不僅會作用在法律執行的效率層面,更重要的是賦予性工作 者明確的權利義務觀念,透過完整的配套支持系統讓她/他不管在心理層面和實 際的人際資源層面都具有更高的能動性。
交易特區與登記管制
所謂劃定特區或登記管制,通常指的是一種合法壟斷,也就是特區外空間或 者未登記者的該行為是違法的,而依照不同的政策傾向,可能是一種「例外合法」
的制度,也可能是「例外非法」的制度。無論何種,基本上是透過政策手段區辨、
拉攏複雜的社會現象,使被預設具有風險的社會現象能夠呈現在社會控制者(國 家)的視野之中,便於管理。這裡牽涉的是執法的便利性與其他利益之間的衡量,
尤其是底層弱勢的保障以及整體性工作污名,以及各種利益之間的互動關係與容 貫性。如本章第二節所論述,政府相關的集中管理措施,縱使是對工作權的合理 限制,也不見得能通過性自主權的把關。
我們可以看到,劃定特區這樣的政策主張,除了某方面是順應並加強了社會 大眾對於性工作的排斥感外,事實上可能會引發更多問題,因為這等於是將道德 價值觀的衝突轉換成具體的個人或團體利益,在有形的空間中形成戰場,使得文 化資本(ex. 無色的教育環境)與經濟資本(ex. 地價、房價的漲跌)所涉及的 利益考量更積極地介入特區劃定的操作理性中。原本沒有色情產業的社區會堅決 反對被劃定,原本就有的也可能要求重新劃定以將色情從社區內剔除;即便已形 成支持環境且能接受的地區,也不會願意被貼上「色情特區」的標籤。在現實考 量下,色情業者與性工作者通常會自己尋找較能容忍與支持的環境,並且通常也 是低調活動以求取與居民和平共存,這不見得全是由於現行法規範的禁止,而更 可能是人際與經濟網絡的自然互動。事實上有研究指出,最好的安排應該是讓色 情產業「就地」合法,也就是說即便要劃定特區,也不應該位在完全沒有色情活 動歷史的地方,因為存在已久的性交易活動的營運與消費習性通常已跟社區生活 形成支持環境,經濟上相互依賴,附近居民也已習慣(張家銘、劉仲冬,2001:
208-9)。
無論從什麼角度看來,劃定特區集中管理的政策都是政府不願意積極投入教 育、文化、勞動、與社會工作資源真正改善性文化與性工作污名,而僅著眼於政 府形象與附和民意的一種不負責任的作法。筆者的立場是,不認同以劃定特區或 登記管制合法壟斷性交易活動,反而我認為可以思考的是,如何以特區或立案登 記等「優良認證」來介入競爭,讓行動者自己選擇,從勞動市場和消費市場兩方 面防堵違法的人口販運或暴力集團,以減緩因政府掃蕩不周所造成的傷害。至於 有主張讓地方自行舉辦公投決定是否設立紅燈區,筆者認為這也應該限縮在非合 法壟斷而僅是商業管制的思考上,因為人民可以決定生活周遭的景觀與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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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但是不能夠以多數壓迫個人的性權、性工作權與隱私權,因此即便是有高 度民意要求規範性產業的地方,也不能禁止紅燈區外的個體戶或援交者。在法律 系統中,筆者主張一種全面法體制的性交易合法化,也就是說不論是在刑事、民 事、言論出版領域、商業交易領域的全面除罪與合法,相關的管制應該具備能夠 通過利益衡量的理由,而不是逕行在生活領域中限定狹隘的範圍。
人口販運、性移工、與消費者規範
人口販運是在全球化時代中的性迫害特殊現象。目前台灣在許多以反性交易、
反雛妓為立場的 NGO 團體推動下,已經開始了人口販運防制的法制。然而這些 法案的推動背後,是基於什麼理由是值得質疑的。何春蕤(2005)曾論述台灣的 相關立法過程,是以「兒童保護」的幽靈進行與國際接軌的性管制牧世大業。事 實上,當國內現行法甚至是採取「罰娼不乏嫖」這樣對女性性工作者最為不利的 規範環境下,可以想像國家主要是基於「國際形象」、「世界潮流」而非婦女人權 保障而樂於投入資源成本推動。無論如何,反人口販運當然是人權的重要工作,
然而這項工作的背後重點不應該是「國家形象」,而是一個更為棘手的,國內法 制是否有責任、以及如何間接影響其他國籍的人的人道處境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台灣政府絕對有參與打擊國際人道迫害的責任。然 而實際上應該有什麼作法,跟性產業相關的部分有哪些,已經超出筆者的範圍而 需要更多的國境研究與全球游離人口的探討。然而我們舉世都能注意到的一個現 象是,就如前一章所提到的荷蘭情況,區域間的法外/非法性產業人口和市場會 傾向於流入合法地區,成為合法掩蓋非法猖獗的情況,反而形成有利剝削的環境。
我認為在性產業政策方面,政府也應該要以這樣的角度觀察台灣的區域條件與人 口流動狀況,這部分也需要更有人權觀念的移工政策的配合。
反人口販運的 NGO 團體,曾也以國家無法確實防堵這些狀況為由主張從消 費端直接壓抑,並且以瑞典罰嫖不罰娼的法制為借鏡。就如同公平交易的思考一 樣,抵制消費可能是很有效的辦法,然而罰嫖不罰娼也等於是立基於性交易非法 的法制思考,筆者認為手段與目的不符,況且該手段是否有效、抑或將造成更嚴
重的剝削還有很大的爭議。然而,無論我們能否在現今的文化脈絡中論證性消費 者與雇主或其他第三人有共犯關係或者連帶的社會責任,倘若在性產業市場能健 全競爭的前提下,從消費端下手管理也是可以考慮的作法。筆者在這裡所談的,
是以管理消費者行為或推廣優良消費行動的方式實際上促成色情業者的「合法性 競爭」,而並非對於性交易行為的直接抑制,例如是否可能處罰明知有強制、監 禁、剝削、非法人口販運等情形卻仍然光顧的嫖客;鼓勵性消費者選擇有立案的 或經營健全的娼館或酒家。另一方面也應該考慮政府是否有必要以補助或類似設 立性義工的方式提供弱勢消費族群(文化概念上也包含女性及其他性別),以杜 絕非法集團的性剝削行徑以低廉價格進入市場。
年齡限制
法律政策上關於年齡限制的各種規定,背後的理由總是複雜而難以清楚交代。
大抵來說,這是一個關於社會如何在生命時間的軸線上培養/管理主體的行為、
樣貌、能力的問題,但是許多時候已經背離適性、適能的人格養成,而往往夾雜 著傳統人倫規範與社會禁忌淨化等國家管制目的。關於我們的社會如何/應該如 何看待兒童與青少年的性,並非本篇論文所能處理,然而在性工作方面透過前面 的性質與脈絡省思,或許能有一些思考方向。
性行為的年齡限制和性工作的年齡限制應該要具有非常不同的考量。首先,
性行為的年齡限制背後的理由為何不是很明確,以「身心發展」為名目的利益考 量掩蓋了兒童的性慾能力,也反映出成人以暴烈的插入原型設想所有的性行為,
既缺乏想像力且充滿禁忌性,使這種規範看起來並不是為了保護「兒童純潔的心 靈」,而是保護成人對於兒童的純潔想像以及對兒童性慾的恐懼。67然而性工作 的年齡限制卻可能有其正當性,就如同我們對於童工的勞動限制一樣,性工作者 在其職業上所需的人際互動掌握、對自己身心狀態的調適、以及隱匿自我和專業 性的形成,大部分是透過世故觀察與成長經驗鍛鍊而得,而非源於人自然擁有的 情欲和身體能力,更別提沒有基本衛生觀念的幼童與身心障礙者。換言之,我認
67 何春蕤論述這種 parental power 在台灣的脈絡形成時,特別指出這是傅柯所謂 pastoral power
(牧養權力)在重視傳統人倫的台灣社會的版本。她指出台灣九0年代從反人口販運到兒少條例 立法的過程,可以看到「針對可能越界的兒童及少年的性,一個新的家長/牧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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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律不應該限制任何年齡者的自發性慾與性行為,但是可以規範性交易的雙方 具有大致對等的議價能力(bargain power)。因此,性工作年齡限制的重點不應該 在於性行為,而在於容易衍伸一連串剝削與強迫的交易利益。我認為,這是在對 性勞動者保障方面以限制一定年齡者的性實踐能力為代價,能夠被證立的規範理
為法律不應該限制任何年齡者的自發性慾與性行為,但是可以規範性交易的雙方 具有大致對等的議價能力(bargain power)。因此,性工作年齡限制的重點不應該 在於性行為,而在於容易衍伸一連串剝削與強迫的交易利益。我認為,這是在對 性勞動者保障方面以限制一定年齡者的性實踐能力為代價,能夠被證立的規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