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結構與再現——情欲主體與交易情境
第四節 小結
另外也有一些例子,性工作者已經超出勞務提供者的角色,而與消費者站在 同樣的角度享受情欲互動,這種狀況有些是基於特殊的交易型態,有些是基於工 作環境的特性,有些則可以說是「趁工作之便」。援助交際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 子,雙方追求一種接近「男女朋友」關係的性互動,無論是給錢(或禮物)的一 方或收受的一方,都希望獲得比其他交易型態更多情感上和身體上的滿足。或者 例如,檳榔西施雖然販賣的是檳榔(以及性感符號)而不含其他情欲服務,但是 透過檳榔攤開放的具象空間及其處於性道德閥域的抽象空間,「進可攻退可守」
的位置使西施在工作之外可以藉機認識交往對象或發展其他性交易(張華蓀,
2007)。甚至在少數例子中,也有性工作者在工作中經驗過快感,或者要求客人 多買節數反過來為她性服務的例子(何春蕤,2003:16-8;陳美華,2006:31)。
第四節 小結
所謂性買賣,就是以性/別符號為主要交易內容。性產業議題之所以耐人尋 味,就在於本身不具物質形式、亦無固定經濟價值的性/別符號,透過各種文化 條件(道德重量、污名程度、主流性文化、經濟或知識資本…)轉換成客觀質量
(通常是金錢)。性消費者消費「性」與「性別」,以及由此所展開的(暫時或虛 擬的)主體地位與敘事情境,這些內容不論是透過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感知,都必 須作用在文化與意義的層次之上。性工作者以性/別符號的各種操演為主要勞務 內容,在強烈的性別結構與性符號意涵的暴露中尋求主體位置的認同,這是性工 作與其他工作最大的不同。性買賣本身若值得爭議,並不在於肉體接觸,而是背 後的文化意義;就本文的關切而言,是主體在交易情境中如何透過性/別符號的 交涉,形成能動和發展的空間。筆者透過這樣的理解架構來整合主體、情欲、與 社會關係,如何交雜在性買賣情境中,並且在這樣的基礎上納入各種批判論述,
詮釋各種現象。基於這樣的想法,筆者認為性產業政策的思考起點不應該在於「是 什麼樣的主體」,而應該在於「是什麼樣的主體位置」。
在本章中,我試圖分析情境中的主體與符號的相互包含,並藉此排除性交易
是人格異化或自主選擇的對立說法。我之所以使用精神分析的文化研究方法,在 於它提供了一個隨時自我交涉、吸收與反餽、趨向與反抗的主體模式,「精神分 析文化研究所要說明的,不只是陳述中的能動/被建構之主體,不只是現代性所 發展出來的被組織化的『從屬主體』,不只是『我思故我在』的認知主體。我們 要探究的,其實是綜合知性與不知、理性與非理性、意識與無意識的文化主體活 動。精神分析……讓我們對於文化場域中的『主體位置』有了新的理解。我們可 以在日常生活處處禁忌與規範的文化行為中探討此問題,也可以在面對危機、處 於高亢激昂的主體狀態中探討此問題。」(劉紀蕙,2004:96-7)這種從「文化 場域中的主體位置」進行主體理解的視角,有助於更脈絡式地釐清議題,尤其當 性的問題被認為與自我高度相關時。
在性買賣的情境中,人格異化並不是由於「性」本身所造成的,因為任何的 性實踐都是主體與主體、主體與文化相互折衝、想像、包融的過程,性交易也是 情欲溝通體系的一環。使人真正「異化」的常常是無法妥協的物質限制,以及物 質力結合符號結構所造成的壓迫。組織龐大、商業取向、雇主利益優先、性工作 者之間難以互通結盟的工作環境,相較於個體戶或者以性工作者為主體聯繫起來 的團體,情欲主體在資源以及表達空間顯然有很大差別。交易型態、所販賣的內 容(敘事)、針對的客群,也都影響文化表述以及情欲互動模式。究竟要多少幅 度、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符合我們對於一個合理的「工作位置」的想像,這個 問題可能難以回答。然而重點是,唯有檢視每個性買賣情境中程度不一的經濟安 排和性/別宰制才能真正解決核心問題,而非執著於性工作者在其中性主動或性 被動的姿態,或者其是否已經學習如何「適應」。
在上述的思考之下,對於性交易主體性的問題可得出以下論點:一、試圖從 個人那裡挖掘出「性慾」、「需要」、「異化」、「能動」、「宰制」、「自願」、「被迫」、
「解放」、「自由意志」等某種絕對值的路線總是陷入無止盡的辯證關係。我們必 須將主體視為過程中的主體,並且也拒絕其本身具有整全性。情欲「自主」的說 法若沒有這樣的反思容易陷入空泛的「個人」、「自我」、「偏好」等的說詞,忽略 主體身上的結構作用以及潛在卻深遠的文化情節,如此一來的危機便是將主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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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策略、應對、專業切割、職業容忍等等「能動性表現」,用以正當化任何使 之產生這類「習癖」(habitus)的工作條件以及主流性論述。而這種情況也正是「需 要」論述所犯的錯誤之一。
二、主體形塑情欲需要性/別符號系統所帶來的養分,換言之,人們需要內 化各種性論述來享受不同形式的性喚起,而進一步也與這些論述形成依賴關係。
此一形塑過程對於任何人的情欲養成都很重要,但也使得父權意義系統與男性主 體性慾長久以來形成霸權的共生關係。因此,就情欲主體的立場而言,重點是讓 主體有依照自我情欲的認知與感受進行協商的空間,並且也有選擇尋求差異認同、
甚至顛覆霸權欲望模式的機會。在性工作的場域中,客觀的勞動條件的調整與此 有密切關係。
三、父權邏輯作為強勢的性/別符號系統,無疑是性買賣中的情欲主體最常 面對進而折衝妥協的一環。性買賣與其他交易最大的不同,並不在使用身體,也 不在於性服務本身,是在於以性/別符號的操演作為交易內容本身,而非僅是交 易互動的背景脈絡。而在台灣性產業目前仍然普遍存在性別不平等的情況下,即 便性工作者有專業技巧能夠迴避侵害與自我保護,也不因此阻止女性主義者持續 對於不合理的交易型態進行批判的任務。
第三章 與他者遭遇——性工作污名
17與女/性典範
「因為我是女孩子,那些發生在我身上的事,都是這個原因。都是因為我,都是我的錯。
我從小就知道了。」
嘿咻綜藝團 2009 年‧性污名劇《暗櫃》
第一節 污名與規範
性工作不一定是最糟糕的一種工作,但絕對是污名最嚴重的一種工作。有些 性工作者或許經濟能力好,工作條件優渥,但是卻仍然難以擺脫污名所帶來的種 種效應。Erving Goffman 在 Stigma 一書中區分了「虛擬的社會身份」(virtual social identity) 以及「實際社會身份」(actual social identity)(1986: 2),前者指受污名 者被期待或責難的刻板化歸類,後者則是她/他實際上所屬的類型和性質。社會 所給予的不良評價,即便完全不符合自身的狀況,卻仍然在性工作者內心形成矛 盾衝突的戰場,並且也影響主體與外在資源的各種聯繫。在這裡,我們所關心的 不只是污名此一文化現象的存在與不合理,還有污名如何實質上聯繫到權力關係 與資源分配,它現實上所造成的困窘效果。透過這層關聯,我們應理解污名不只 是一種風潮或價值觀,而是一個與正義有關的問題。
17 事實上,不僅是性工作者,性消費者也會受到污名。另外,男公關、第三性公關等等,他種 性別組合的性消費型態,當中的不同行動者也受到程度和內涵不一的污名。然而一方面,正如 Goffman 所說,污名的型態和內容在不同社會身份的人身上可能非常不同;另一方面,筆者認為 至少就性工作者污名而言,其本身的性別身份具有很大的關聯性,即便是在其他性別的性工作者 的情況,形成的污名互動雖然不同也是性別的。這方面的探討可以考慮吳嘉苓(2002)所說,從
「受污名的性別」(女性)到「性別化的污名」此一論述的轉向。本文基於自身的能力與興趣,
以及鑑於社會上主要的性工作者仍然是女性,主要是以女性性工作者污名的討論為核心。在用語 上,筆者在多數情況使用性工作污名而非娼妓污名,是認為娼妓污名似乎主要指涉傳統社會脈絡 中的污名想像,而不大能包含一些在現代論述中所形成的污名論述。而性工作者污名,除了使用
「性工作者」以包含各種色情/性交易服務類型之外,也是為了凸顯其雖然呈現為現代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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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範,無論是道德規範或法律,都參與污名作用的形成與消長。當規範 禁制某個行為或身份時可能會加重該規範對象的污名,然而規範所產生的論述、
地位與條件,也可能被援引為 Goffman 所謂的污名管理(stigma management)的資 源,使受污名者能夠藉以減輕污名效應。這兩個面向是當我們著眼於正義的考量 時,所必須觀察到的污名與規範之間的關係。因此,就法律規範的部分而言,指 出過去的性產業政策透過怎樣的論述形成與制度安排,形成不利的規範環境而與 污名效應彼此惡性循環;以及,討論未來性產業政策如何正視並去除性工作污名,
就成為此處重要的問題。
然而污名,雖然與社會規範有互動關係,也不應被理解為單純的不平等待遇、
具體的歧視、權力階層現象、或者受到禁止規勸之事。污名並非這些現象的直接 後果,而是廣泛地溢出任何制度面或物質面的範圍,融合了上述的各種排擠效應,
具體的歧視、權力階層現象、或者受到禁止規勸之事。污名並非這些現象的直接 後果,而是廣泛地溢出任何制度面或物質面的範圍,融合了上述的各種排擠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