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與他者遭遇——性工作污名與女/性典範
第一節 污名與規範
性工作不一定是最糟糕的一種工作,但絕對是污名最嚴重的一種工作。有些 性工作者或許經濟能力好,工作條件優渥,但是卻仍然難以擺脫污名所帶來的種 種效應。Erving Goffman 在 Stigma 一書中區分了「虛擬的社會身份」(virtual social identity) 以及「實際社會身份」(actual social identity)(1986: 2),前者指受污名 者被期待或責難的刻板化歸類,後者則是她/他實際上所屬的類型和性質。社會 所給予的不良評價,即便完全不符合自身的狀況,卻仍然在性工作者內心形成矛 盾衝突的戰場,並且也影響主體與外在資源的各種聯繫。在這裡,我們所關心的 不只是污名此一文化現象的存在與不合理,還有污名如何實質上聯繫到權力關係 與資源分配,它現實上所造成的困窘效果。透過這層關聯,我們應理解污名不只 是一種風潮或價值觀,而是一個與正義有關的問題。
17 事實上,不僅是性工作者,性消費者也會受到污名。另外,男公關、第三性公關等等,他種 性別組合的性消費型態,當中的不同行動者也受到程度和內涵不一的污名。然而一方面,正如 Goffman 所說,污名的型態和內容在不同社會身份的人身上可能非常不同;另一方面,筆者認為 至少就性工作者污名而言,其本身的性別身份具有很大的關聯性,即便是在其他性別的性工作者 的情況,形成的污名互動雖然不同也是性別的。這方面的探討可以考慮吳嘉苓(2002)所說,從
「受污名的性別」(女性)到「性別化的污名」此一論述的轉向。本文基於自身的能力與興趣,
以及鑑於社會上主要的性工作者仍然是女性,主要是以女性性工作者污名的討論為核心。在用語 上,筆者在多數情況使用性工作污名而非娼妓污名,是認為娼妓污名似乎主要指涉傳統社會脈絡 中的污名想像,而不大能包含一些在現代論述中所形成的污名論述。而性工作者污名,除了使用
「性工作者」以包含各種色情/性交易服務類型之外,也是為了凸顯其雖然呈現為現代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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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範,無論是道德規範或法律,都參與污名作用的形成與消長。當規範 禁制某個行為或身份時可能會加重該規範對象的污名,然而規範所產生的論述、
地位與條件,也可能被援引為 Goffman 所謂的污名管理(stigma management)的資 源,使受污名者能夠藉以減輕污名效應。這兩個面向是當我們著眼於正義的考量 時,所必須觀察到的污名與規範之間的關係。因此,就法律規範的部分而言,指 出過去的性產業政策透過怎樣的論述形成與制度安排,形成不利的規範環境而與 污名效應彼此惡性循環;以及,討論未來性產業政策如何正視並去除性工作污名,
就成為此處重要的問題。
然而污名,雖然與社會規範有互動關係,也不應被理解為單純的不平等待遇、
具體的歧視、權力階層現象、或者受到禁止規勸之事。污名並非這些現象的直接 後果,而是廣泛地溢出任何制度面或物質面的範圍,融合了上述的各種排擠效應,
作用於社會無意識的深刻文化烙印。我們可以想像很多法律所禁止、道德所不容 許的行為,在文化觀念上卻不必然受到排斥,例如盜版光碟者、貪污的政客、剝 削員工的資本家、考試作弊的小學生;這些人違反了公平正義,但是要使其受到 污名並延續各種資源排擠效應,則要進行更多的建構,將他們打為剽竊的鼠輩、
貪婪者、奴役者、說謊者。我們可以發現,污名現象是集中在與「主體—他者」
的界定有關,而不只是與行為的界定有關;人們透過各種抹黑建構,將某些行為 或外顯特質標籤為一種「身份」,然後進行集體的他我辯證,將這些怪異的、討 厭的、噁心的他者,逐出社會網絡之外。因此,我們不難想像,為什麼污名總是 集中在某些固著的身份特質,例如黑人、女性、身心障礙者,這些個體特質的「能 見度」(以 Goffman 的話來說)使得「他者」輕易地被確立;並且,某些牽涉到 主體建立面的核心的事物,一旦受到挑戰也會引發強烈的排外行徑來保衛自我,
即 便 這 些 被 排 斥 的 他 者 並 不 具 有 明 顯 的 能 見 度 ( 即 Goffman 所 說 的 the discreditable,「可能遭貶抑者」)。而性,作為我們文化中主體學習自我管理的核 心部分,說明了為什麼許多污名都跟普遍存在的性污名有關,例如同性戀、跨性 別者、被強暴者、不能生育者、以及性工作者。更直接地說,污名不只是被認為 不道德之事,而是與「自我」的建立密切相關,將主體的危機加以賤斥(abjection),
透過文化能指(語言中各種與不潔、惡害、禁忌有關的觀念)歸結到某些被建構
的他者,並形成整體的文化驅逐。污名,勢必同時作用於他者的象徵位置與社會 身份;它不只是結構因素或意識型態的社會效果,同時也在符號不斷蔓延的強韌 感染力中成為特殊的障眼法,使道德規範與文化霸權對社會身份安排的正當性不 容置疑。
Goffman 關於污名的討論所帶給我們的啟示是,藉由探討受污名者的日常人 際互動(特別是與陌生人),觀察「『烙印』的意義賦予過程」以及「受污名者的 自我概念轉變」(吳嘉苓,2002:129),並且藉此揭示,重點並非在於那個「烙 印」(或特質),而是人貼標籤的行為,亦即身份的社會建構。筆者墊基於 Goffman 的論點,將污名擺在「遭遇」、「面臨」的人際互動脈絡中,並探究背後的象徵符 號運用,理解污名為透過主體位置所帶出的深層文化意涵,及其在心理面所形成 的諸種負面效應,與在社會面所形成的區隔與賤斥。藉由強調其連帶性(文化符 號與主體自我之間、主體與他者之間),而非具體事件的單一性,更進一步連結 其與正義和規範的應然面的關係。換句話說,正因為污名所具有的文化牽連及信 念深度,不僅是我們無法如同毀謗或侮辱罪一樣歸責給某個人就認為解決了污名,
反而是社會運作也往往順從污名的強大作用而進行事物的安排。在這樣的情況下,
法律規範和污名效應有著比想像中更為複雜的合作抗衡關係,並且恆常處於動 態。
透過以上分析,本文認為當我們討論法律政策如何處理並改善污名時,應該 將問題設定為:法律如何提供妥適的「主體—他者」互動條件,這樣 Goffman 式 的提問。一方面,思考如何截斷污名效應影響下的資源壟斷,另一方面則是提供 受污名的他者以論述力量反轉他我辯證。也就是說,法律雖然難以消除深刻的文 化烙印,也難以鎖定合理的歸責對象,但是可以(也應該)給予個體在環境中進 行「自我正當化」以對抗污名效應的能量與實質條件。就性工作污名而言,這樣 的思考方向並非保障性工作者人權或者救援從娼婦女等論調所能滿足。工作條件 的改善、經濟能力的提升,只在其作為增進性工作者在與他人互動及文化論述中 的商議能力的向度上,才能說與污名有關(例如能夠區隔真實自我、有效提出反 於傳統的自我詮釋的能力)。但是現實上,只要作為此一身份污名背後的廣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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