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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單親家庭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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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單親家庭概況

壹、 單親家庭之意涵

一、 單親家庭的定義與成因

學術上關於單親議題之討論繁多,惟各研究基於時間點與立意取向的不同,

對於單親家庭(single parent family / single-parent family / one parent family)的定 義自然有所差異。從主計處統計數據觀察可知,早年農業社會的時代,單親家庭 的形成多是導因於「喪偶」所致,但隨著近年離婚率的高漲,單親家庭的數量也 開始大幅增加;如今,在單親家庭的形成原因中,離婚因素已佔了相當大的比例。

關於其他單親家庭的形成因素,統整過去學者研究之結果大致可分為下述六種

(楊瑞珠、林秀娟、李玉卿,2000;徐良熙,1984):(一)父母離婚或分居;(二)

父或母其中一方死亡;(三)父或母其中一方遺棄家庭;(四)父或母其中一方因 特殊因素居於外地,如工作、坐牢、服役等;(五)兒童由單一養父或養母收養;

(六)未婚家長與其生養之子女。

在國內學術研究上,徐良熙、林忠正(1984)及楊瑞珠、林秀娟、李玉卿(2000)

將單親家庭定義為「由父或母任一方,獨自一人擔負照顧自己以及照顧孩子的責 任所組成的家庭。」又,有學者針對單親家庭的子女年齡與單親家長的非在婚成 因(包括離婚、分居、喪偶或未婚)進一步補充,將單親家庭定義為「因離婚、

分居、喪偶、未婚而非在婚的父或母和其十八歲以下未婚依賴子女同住所組成的 家庭」(張清富、薛承泰、周月清,1995;薛承泰、劉美惠,1998;林慧芬,2008)。

至於官方資料,行政院主計處則定義單親家庭為「該戶成員為父或母親其中一人,

以及至少一位未婚子女所組成」。

至於在國外政府統計方面,美國人口普查局(U.S. Census Bureau)將單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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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定義為「由一個成年人與一個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不論其為親生或領養的關 係)所組成之家戶。10」英國社會安全及保健部(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Social Security,DHSS)則指涉「沒有配偶(且無同居情形)之單一父親或母親,及其 16 歲以下或 16-19 歲正在接受教育的未婚依賴子女所組成之家庭。」其他各國對 單親家庭「依賴子女」的年齡限定也不盡相同,如澳洲、荷蘭 15 歲、瑞典 16 歲、德國 18 歲、日本 20 歲、法國 25 歲,至於比利時、瑞士、紐西蘭則無年齡 限定。(Ermisch,1991;引自李雯雯,1997)

綜言之,不論是國內外學術與官方單位,其對單親家庭之定義主要均係指由 單一之父或母,與其未成年之依賴子女同住所組成的家庭單位;其中,「未成年 之依賴子女」乃是在界定單親家庭時的重點構成要件。基此,作者彙整相關學術 文獻與官方資料後,將本研究之單親家庭定義如下:

「由單一位父親或母親,於其非在婚的狀況下,獨自負擔扶養與照顧 18 歲 以下未婚之依賴子女,並且與其同住之家庭組合方式。」

二、 單親家庭的類型

關於單親家庭的組成型態,根據其形成原因,學者王鍾和(2000)將其劃分 為下列四種類型:

(一) 死亡單親家庭:父母中一方因故死亡,而孩子與另一方同住者;又可分為 母親死亡與父親同住的單親家庭,以及父親死亡與母親同住的單親家庭。

(二) 離婚單親家庭:父母因故離婚,孩子與父母中的一方同住;又可分為父母 離婚與父親同住的單親家庭,以及父母離婚與母親同住的單親家庭。

(三) 分居單親家庭:有時人們還不稱此為正式的單親家庭,主要的原因是夫妻

10 U.S. Census Bureau , 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 (CPS) - Definitions and Explanations, http://www.census.gov/population/www/cps/cpsd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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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辦妥正式的離婚手續,也許還有復合的可能,但嚴格的來說,分居的 家庭幾乎已走向離婚。

(四) 未婚單親家庭:可分為自願未婚單親(或可稱為不婚的單親家庭)及被迫 未婚單親(如母親遭強暴而受孕,或男方不願負責所致)兩種情形。

貳、 單親家庭之趨勢與現況

一、 國際趨勢

隨著工業化與都市化的發展,人們過去對於婚姻的保守心態漸漸開放,離婚 率也因此而有所提升,使得單親家庭的數量和比例大幅度增加。美國自 1980 年 代起,離婚率便以每年增加五對左右的頻率逐漸提高,也因此Berman & Turk

(1981)研究指出,在美國單親家庭已變成一種越來越普遍的家庭型態,超過 27%的美國家庭型態是屬於單親家庭。美國普查局(Bureau of the Census)於 2004 年發佈的家庭與生活安排調查報告11亦指出,自 1970 至 2003 年,單身母親家庭 的比例從 12%上升到 26%,單父親的家庭則從 1%增加至 6%。

至於其他歐美國家,根據美國普查局指出,1988 年各國的「單親家庭」比 例為:加拿大 15%、法國 12%、德國 14%、英國 13%、瑞典 15%(引自薛承泰、

劉美惠,1998)。若就整體 OECD 國家來看,其單親家庭增加的幅度大約在 30%

到 50%之間(Kamerman & Kahn,1989;Haskey,1991)。亞洲國家部分,根據 內政部統計處之國際指標顯示,2000 年至 2009 年東南亞主要國家新加坡離婚率,

由 1.3%升至 1.5%,南韓則由 2.5%上升至 2003 年的 3.4%,再降回 2.5%,呈現 持平狀態;日本從 2.1%緩降至 2.0%,中國大陸則自 1.0%上升至 1.9%;同期間,

英國與紐西蘭均自 2.6%、2.5%回降至 2.0%、美國亦從 4.0%逐年下降至 3.5%,

11 Fields, Jason (2004), America’s Families and Living Arrangements: 2003, Current Population Reports, Series P-20, No.553, Bureau of the Census, Nov. 2004. Download from:

http://www.census.gov/prod/2004pubs/p20-5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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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與北歐國家則呈穩定狀態,惟有瑞士和西班牙之離婚率有較大幅度的提升,

分別自 1.5%、0.9%上升至 2.5%、2.1%。

除離婚率上升所致之單親家庭戶數增加外,西方國家在近 20 年來的未婚生 育情形亦有增多的趨勢。Burns & Cath(1994)指出 1980 年代未婚生育在美國已 成為單親媽媽家庭增加的重要原因;英國的未婚媽媽的數量亦由 1976 年的 9 萬 戶增至 1986 年的 23 萬戶,十年間成長高達 77%(Haskey,1991)。如今,2011 年的美國家庭與生活安排調查報告顯示,在其全國 74,63 萬戶的家庭中,僅由父 或母組成之單親家庭共計 2,026.4 萬戶,而未婚單親家庭數量亦已高達 1,175.9 萬戶,佔 15.8%;其中,由未婚男性所扶養之單親家庭為 173.4 萬戶,約佔未婚 單親家庭的 14.7%,未婚女性扶養之單親家庭則為 1,002.5 萬戶,佔 85.3%,意 即未婚單親家戶中,由女性扶養的比例為男性的六倍之多。

二、 我國趨勢

行政院主計處 2010 年社會指標統計年報顯示,1999 至 2009 年間,與 OECD 國家變化情形相比,我國之粗離婚率增加千分之 0.3,增幅大於 OECD 國家中位 數,屬於粗離婚率增幅較大的 30%國家組。在離婚率逐年攀升的時代,我國單親 家庭數量也多呈現成長的趨勢,單親父母獨力扶養子女的情況逐漸成為常態,顯 見離婚實為導致多數家庭結構產生轉變的主要因素。又,薛承泰(1996)的研究 亦發現,我國因離婚所造成的單親家庭已有逐漸超過因喪偶所造成的比例。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 2005 年公布之國情統計通報12指出,2003 年我國單親家 庭13計有 57.3 萬戶,佔全台總家庭戶數(676.2 萬戶)之 8.2%;如今,根據行政 院主計處 2010 年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就各家庭組織型態別之統計,以全台共 784

12 行政院主計處〈2005〉,國情統計通報─92 年單親家庭概況,參考網址:

http://www.stat.gov.tw/public/Data/541216375071.pdf,最後瀏覽日期:2011/10/01。

13 由於我國官方並未針對單親家庭蒐集資料,因此國情統計通報之資料乃係以主計處第三局之

「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定義下之單親家庭所作之分析為依據;其中,單親家庭係指該 戶成員為父或母親其中一人,以及至少一位未婚子女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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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家戶觀之,我國單親家庭戶數已高達 769,765 戶,佔總體家戶數量之 9.15%;

觀察 2001 年至今之趨勢,除了數量上成長了 24.9 萬戶,佔總體家戶的比例也提 高了 1.42%,顯示單親家庭已經成為越來越普遍的情況。2010 年單親家庭的單親 成因主要以「離婚」者占 82.45%最多,較 90 年之 65.77%提高 16.68 個百分點。

表 5 我國歷年家庭戶數─依家庭組織型態分

單位:戶 年別 總平均 單人 夫婦 單親 核心 祖孫 三代 其他 2000 6,588,644 712,624 825,254 496,987 3,156,418 72,197 999,050 326,114 2001 6,730,886 722,122 876,727 520,336 3,171,413 75,175 1,041,893 323,220 2002 6,839,390 582,194 881,117 552,971 3,265,047 87,997 1,116,642 353,422 2003 6,961,560 645,001 994,023 573,455 3,253,848 75,240 1,055,728 364,266 2004 7,083,445 704,122 1,003,373 548,302 3,307,188 81,799 1,077,517 361,144 2005 7,206,883 714,811 1,151,511 619,837 3,204,331 92,979 1,027,477 395,937 2006 7,307,999 770,088 1,098,167 630,555 3,263,690 80,518 1,065,749 399,231 2007 7,414,281 711,519 1,179,758 702,348 3,200,101 98,159 1,087,238 435,159 2008 7,544,629 812,033 1,165,133 723,694 3,226,902 86,902 1,113,500 416,465 2009 7,688,014 810,243 1,238,261 751,916 3,188,329 81,986 1,171,220 446,058 2010 7,840,923 879,124 1,252,243 769,765 3,272,054 88,965 1,066,578 512,194 說 明:1. 家庭組織型態之類別定義,乃依據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名詞解釋為主。

2. 2010 年起,單親家庭改採人口與住宅普查之定義:「由父親或母親與未婚 子女所組成之家庭」。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由作者自行彙整。

此外,內政部 2010 年單親家庭狀況調查亦指出,我國因離婚、喪偶或未婚 生育及領養而形成之單親家庭,由 2001 年之 24 萬 8,299 戶(男性占 42.19%,女 性占 57.81%)增至 2010 年之 32 萬 4,846 戶(男性占 43.32%,女性占 56.68%),

十年間計增加 7 萬 6,547 戶(或增加 30.83%)。其中,2010 年單親家庭的單親成 因主要以「離婚」者占 82.45%最多,較 90 年之 65.77%提高 16.68 個百分點。

多元化的社會亦衍生出多元的家庭問題。台灣單親家庭的數量隨著離婚率的 增加,已快速增加的趨勢確是不爭的事實,不得不讓我們去認同單親家庭結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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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屬於目前社會中「常態性」的家庭組織,同時也必須去探討其成為單親家庭後 所面臨的多重壓力與問題(內政部,2007)。綜觀之,雖台灣近十年來之家庭組 織型態仍以父母及未婚子女兩代所組成的核心家庭為主,但單人、夫婦二人及單 親家庭占全體家庭戶數的比重則呈現了急遽增加的趨勢;其中,單親家庭戶數比 重更從 7.54%增至 9.82%,增加 2.28 個百分點,隨著離婚率的攀升與單親家庭 數的持續增長,可以顯見兩者間具有相當密切的正向關係。

三、 我國單親家庭之現況

內政部 2010 年單親家庭狀況調查顯示,依 2009 年 11 月底內政部戶籍登記 資料及該調查對單親家庭的定義14,調查結果經推計單親家庭總戶數為 32 萬 4,846 戶,占全國家中有未滿 18 歲子女家庭戶數之 11.79%。

(一) 單親家長的基本資料方面

單親家長為女性者占 56.68%高於「男性」之 43.32%;年齡方面以「40~49 歲」者占 45.85%最多,「30~39 歲」者占 38.11%次之。教育程度以「高中、職(含 五專前三年)」者占 49.06%最多,「國(初)中」者占 27.44%次之。工作狀況方 面,單親家長目前「有工作」者占 79.83%,平均每週工作時數為 43.65 小時;至 於「沒有工作」的單親家長中,未工作原因以「在找尋工作或等待恢復工作」者 占 45.41%最多,「健康因素或身心重度障礙無法工作」者占 23.00%次之,需「照 顧子女」者占 17.11%居第三;至於家庭每月平均收入,以「17,280 元~未滿 3 萬 元」及「未滿 17,280 元」最多,分別占 35.80%及 35.75%。另外,關於單親的成

單親家長為女性者占 56.68%高於「男性」之 43.32%;年齡方面以「40~49 歲」者占 45.85%最多,「30~39 歲」者占 38.11%次之。教育程度以「高中、職(含 五專前三年)」者占 49.06%最多,「國(初)中」者占 27.44%次之。工作狀況方 面,單親家長目前「有工作」者占 79.83%,平均每週工作時數為 43.65 小時;至 於「沒有工作」的單親家長中,未工作原因以「在找尋工作或等待恢復工作」者 占 45.41%最多,「健康因素或身心重度障礙無法工作」者占 23.00%次之,需「照 顧子女」者占 17.11%居第三;至於家庭每月平均收入,以「17,280 元~未滿 3 萬 元」及「未滿 17,280 元」最多,分別占 35.80%及 35.75%。另外,關於單親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