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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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設計
壹、 深度訪談法
為了解我國單親家長工作與家庭平衡支持系統之實況,並進行性別差異之研 究,故本研究採用深度訪談法,以半結構式之開放型問卷進行調查,以便針對單 親就業父母之個人能力、家庭背景與就業概況等影響因素做一全面性了解。本研 究之訪談主要透過作者親自面訪進行,輔以一位單親家長以網路視訊進行訪談;
在本研究架構下,訪談面向主要包括下述三個脈絡:一、單親家長的個人背景基 本資料;二、單親家長本身具有的社會人際網絡與獲得的支持資源概況;三、單 親家長在政府部門與企業單位可得的支持資源、實際使用狀況與期待。
貳、 質化資料處理與分析
根據前述架構之設計與方法之選擇,本研究主要藉由質化方式進行資料之蒐 集與分析,深度訪談之記錄採現場錄音與田野筆記為依據,並透過逐字稿之謄寫 作為分析文本,依研究目的將訪談資料內容以系統化方式進行彙整與呈現。
第四節 研究對象
壹、 樣本來源
本研究係採立意抽樣原則,調查對象之來源主要透過作者親友介紹,以及親 訪台北市之公立單親家庭服務中心進行訪談邀約為主,並於單親家長網路交流平 台徵尋受訪者,鎖定符合本研究定義下之男性與女性單親就業家長為調查對象。
然而,因限於樣本取得之來源,故本研究樣本之區域範圍集中於台北市、新北市、
桃園縣市等地區,僅一位由網絡邀約之單親爸爸來自高雄市。惟不同縣市政府所 具備之資源多寡及對此議題認知程度之差異,皆可能影響單親家長對支持資源的 可得性,而大台北地區之資源多較中南部地區充沛,資訊開放性也較高,故可想 見居於大台北地區以外之單親家長所具有的支持系統狀況大多更為窘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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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受訪者基本資料分析
針對本研究受訪之單親家長的個人背景、家庭特性,以及就業概況等相關內 容,以下分別進行初步之概述,整體比較表已彙整如附件三、四、五、六。
一、 個人背景
(一) 年齡
本次訪談的單親就業家長年齡均介於 33 至 55 歲之間,平均年齡為 43.9 歲;
其中,年紀最長者為 55 歲之男性單親 M05,年紀最輕者為 33 歲之女性單親 F02。
如以性別觀之,男性單親大多介於 45 至 55 歲,包括 45-46 歲兩名、53-55 歲兩 名,僅一名年輕單親爸爸為 35 歲,五位男性單親家長之平均年齡為 46.8 歲;至 於女性單親家長方面,主要介於 33 至 48 歲之間,包括 33-36 歲三名、42-48 歲 三名,平均年齡為 39.8 歲,較男性單親平均低 7 歲。
(二) 國籍與教育程度
本次受訪之單親家長多為本國籍,僅兩名單親媽媽分別為大陸籍配偶與緬甸 華僑。學歷方面,有七名為高中職畢業,三名為專科畢業,僅一名緬甸華僑的單 親媽媽為國立大學畢業。至於男性與女性單親家長,在教育程度上並無明顯區別,
具有高中職學歷與大專以上學歷之人數比例均為 3:2。
(三) 婚齡
本次受訪之家長在單親前的婚齡分布較廣,含括 0 年至 14 年,平均為 7.6 年;其中,未婚一名,婚齡 1-2 年者一名,6-7 年五名,9-11 年三名,14 年為一 名。男性單親方面,介於 6-9 年者有四名,僅一位婚齡 14 年;女性單親方面,
包括一位未婚,一位婚齡 1-2 年,其餘婚齡 6-7 年及 10-11 年各有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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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單親成因與年數
關於形成單親的原因,據本次訪問所得有九位皆是協議離婚,僅一位爸爸之 單親是源於喪偶,以及一位媽媽是未婚單親;惟影響離婚或未婚的因素中,有四 名單親媽媽是導因於配偶外遇,一位則是遭前夫家暴所致,但男性因離婚單親多 源於與前配偶個性或生活衝突。
至於本次受訪者之單親年數方面,單親 1-2 年者有五名,6 年者一名,以及 10-15 年者四名,總體平均為 6.7 年。若就性別觀察而言,單親年數的分布較為 兩極,男性家長包括單親 2 年者兩名及 10-15 年者三名;女性單親 1-2 年以下者 有三名,6 年與 15 年的各一名。
(五) 爭取監護權情形
關於對其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爭取情形方面,排除喪偶之單親爸爸 M05 一 名,在九名離婚與一名未婚之單親家長 F02 中,有九位單親家長之前任配偶並未 主動爭取子女的監護權;其中,包括兩名單親爸爸 M03、M04 的前妻想扶養,
但養不起,以及一名單親媽媽 F06 因無力扶養曾將監護權讓給前夫,但前夫不想 要,反而是前配偶父母有意爭取其子女的監護權。除此之外,僅一位單親媽媽 F05 面臨須積極爭取兩名子女監護權之情形,但該單親媽媽雖然有爭取與兩名子 女同居照顧,並提出將兩名子女的監護扶養權讓與前夫,但並未被接受,且前夫 是爭取扶養其中一名健康的女兒,而將患有特殊疾病的兒子留給該名單親媽媽。
二、 家庭特性
(一) 子女人數與年齡
單親之後扶養的子女人數方面,整體介於 1-3 名,其中養育 1 名子女者有五 名,養育 2 名子女者有 2 名,養育 3 名子女者則有 3 名。如就性別觀察,單親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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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育有子女的人數平均多為 2-3 人,單親媽媽育有子女的人數則平均為 1-2 名。
單親家長扶養的子女年齡方面,本次受訪家長子女平均年齡為 11 歲,其中 育有 3 歲以下子女之單親家長共 2 名,育有 3-6 歲以下子女之家長共 2 名,育有 7-12 歲以下子女之家長 4 名,育有 13-18 歲以下子女之家長共 5 名。如就性別觀 察,女性單親之子女平均年齡為 8.4 歲,其中育有 3 歲以下子女者有 2 名,育有 3-6 歲以下子女者共 2 名,育有 7-12 歲以下與 13-18 歲以下子女者各 1 名;至於 男性單親之子女平均年齡為 12.8 歲,育有 3-6 歲以下子女者共 1 名,育有 7-12 歲以下者共 2 名,育有 13-18 歲以下子女者為 3 名。以上顯見女性單親者養育之 子女平均年齡較男性單親低了 4.4 歲。
(二) 照顧與扶養責任
本次受訪之單親就業家長在照顧與扶養責任方面所面臨的狀況主要分為僅 需扶養子女、需扶養子女與父母,以及需扶養子女與原生家庭成員三類。其中,
有八名單親家長僅需扶養子女,兩名單親家長需扶養子女與父母,僅一名單親媽 媽家庭狀況較特殊,故需扶養子女、母親與手足等原生家庭成員;此外,有一名 離婚單親父親在經濟能力許可下,仍會於年節包紅包給前配偶之父母盡孝道。
(三) 同住情形
關於單親後與家人的同住情形方面,主要包括僅與子女同住、與子女和父母 同住,以及與子女和原生家庭成員同住等三種態樣。其中,單親家長僅與子女同 住者有七位,與子女和父母同住者及與子女和原生家庭成員同住者則各別有兩位。
若就性別觀察,男性家長單親後與子女、父母或原生家庭同住的比例較高,有三 名,僅與子女同住者則為兩名;女性單親方面,僅一名未婚單親媽媽是與子女、
母親、手足與繼父同住,其餘五位則僅與子女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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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居住地
若以居住地而言,由於本次訪談對象來源多是基於研究立意性抽樣滾雪球所 得,因此在地域性及便利性考量下,受訪之單親就業家長的居住地多分部在大台 北地區,包括台北市三名、新北市兩名、桃園縣一名與桃園市四名,僅一名受邀 以網路視訊訪談的單親爸爸住在高雄市。
(五) 住宅來源
本次受訪的單親家長中,目前居所的來源包括老家自宅、婚後購入的自宅、
離婚後購入的自宅,以及租屋;其中,有三位居於老家自宅,兩位住在婚後購入 的自宅,一位則住在離婚後購入的自宅,其餘五位則為租屋。若就性別觀之,男 性單親有三位居於老家自宅,住在婚後購入的自宅及租屋者各一位;女性單親方 面,住在離婚後購入的自宅與婚後購入的自宅各有一位,其餘四位媽媽之居所來 源均為租屋。
(六) 經濟狀況
關於經濟狀況方面,本次受訪之單親家長中,僅兩名收入較佳,其餘包括六 名為中低收入戶,以及三名低收入戶;總體而言,大部分之單親家長的經濟狀況 不甚理想。如就性別觀察,男性單親家長有兩位經濟狀況較佳,中低收入與低收 入戶分別為一名和兩名;女性單親家長方面,有四位皆為中低收入戶,另外屬於 特殊境遇家庭,且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家長各有一名。
三、 就業概況
(一)
就業狀態
目前就業狀態而言,本次受訪之單親就業家長大多為就職中,僅一名單親媽 媽甫離職,正處於摩擦性失業狀態;就從業身分而言,就職中的家長僅一名單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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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屬於自營作業之雇主身分,以及一名單親媽媽任職於政府多元方案下之短期 約聘工作,其餘九位均為受私部門聘用之受僱者。
(二)
就業性質
在就業性質部分,單親以來均從事正職工作之家長有十名,僅一名單親媽媽 自單親多年來,均從事部份工時性質之兼職工作。至於從事正職外,有一名單親 媽媽亦於休假期間兼職一至兩份工作,包括鐘點居家清掃工作,以及美妝產品直 銷工作。
(三)
職業類型
關於受訪單親家長的職業類型,屬於雇主身分者一名,專業工程師兩名、技 術人員一名、事務工作人員三名、服務工作人員三名。如以性別觀察,男性單親 者之職業類型集中於雇主身分,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以及一名房屋仲介人員;
至於女性單親者部分,職業則主要為事務工作人員與服務工作人員。
(四)
勞工保險狀態
本次受訪之單親就業家長中,屬於受僱者身分並有加入勞工保險者共七名,
其中六名皆由雇主投保,僅一名從事特殊行業之單親媽媽是自行加入工會投保;
其餘兩名家長則因從事房屋仲介或居家、餐館服務之兼職工作,並未加入勞工保 險,亦未自行加入工會投保。
(五)
工作類型與排班情況
關於單親家長的工作類型,有六位家長屬於正常工時,僅需於固定上班時間 工作,至於另外四名則屬於責任制之工作類型,無明確下班時間規定,以工作完
關於單親家長的工作類型,有六位家長屬於正常工時,僅需於固定上班時間 工作,至於另外四名則屬於責任制之工作類型,無明確下班時間規定,以工作完